政府問責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0 0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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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構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
西方民主政治國家很早就有責任政府的觀念。以“主權在民”、“公民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制為核心內容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和民主主義思想,為資本主義民主國家確立了責任政府的理論基礎。這主要是西方國家控權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上運用的結果。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就已經對政府責任有深刻的理解。洛克認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于人民選舉的結果,政府權力是由人民委托賦予的,政府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被賦予相應的責任。政府與人民通過選舉構成了一種契約性權責關系,政府的責任是人民賦予政府權力的伴隨物,即政府的權力和責任同時來源于人民,政府必須向人民負責。在新公共行政理論中,其代表人物弗德里克森教授認為公共行政應該把社會公平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在他看來社會公平是包含著一套價值偏好,組織設計偏好和風格管理偏好的詞匯。社會公平強調政府服務的公平性;社會公平強調公共管理者的決策責任和項目執行的責任。在其所著的《公共行政的精神》中也特別強調:在民主政治的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圣。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任何政府都需要建立一套責任機制,這樣才能獲得廣泛地社會支持。對任何民主社會來講,責任都是一個基本要素。政府和公民之間可以視為是一種委托-關系,因此,政府必須在征得公民的同意基礎上進行治理并對公民負責。
二、問責制在當代中國建構責任政府中的發展現狀
問責并非始于今日,而是自古有之。從歷史上看,我國自古以來對失職官員的懲戒幾乎從未間斷。但中國封建專制社會時期的問責在本質上不同于現代民主社會時期的問責,而“”時期的問責也是變了形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問責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行政現代化中,我國也逐步引入責任政府的概念。在2000年1月召開的國務院第五次全體會議上,朱镕基指出:政府一定要廉潔、勤政、務實、高效。這初步表達了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2003年以來,面對非典型性肺炎的挑戰,新一屆政府總理在有關講話中表明了面對新時期各種挑戰,中國政府建立坦誠、負責政府的決心。也正是在這時,中國政府問責制開始在中國全面推行。2004年4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頒布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該文件對官員辭職和問責的內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給予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對“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做出了嚴格規范。《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從實質到程序逐步確立起政府的法律責任,盡管這些法律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中國正在向行政現代化方向不斷邁進。
從事故、污染到日常行政管理行為,從追究“有錯”到鞭策“無為”,中國的問責制度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已逐步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出現了從追究“有過”官員向追究“無為”官員、從“權力問責”向“制度問責”、從事故多發部門向其他領域和部門(尤其是權力部門)推進的趨勢,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問責的制度框架,人民群眾對此普遍認可。
三、通過完善政府問責制打造責任政府
(一)完善政府問責制的相關法律
我國雖已制定了一些有關問責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到目前為止,尚無全國統一的關于政府問責制的法律。各地標準不一,甚至無法可依。而已有的法規、條例多散見于一些政策、文件中。這些規定在問責的范圍、懲處的尺度等方面都不盡相同,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律,可以使問責的法律依據標準更加明確。屬于集體負責的范圍應由集體來承擔相應責任,屬于個人的責任則應由個人承擔。
(二)加強人大的監督力度,擴大公民的參與,逐步完善政治問責制度
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中央政府即國務院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以此類推,各級政府都要承擔對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的立法機構,具有對政府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的法定權力。同時,人大只有產生一個對人民負責任的政府才能不辜負人民的重托,因此,相對人民來說,人大與政府應該具有連帶責任關系。可見,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是實現責任政府的重要制度措施。要進一步加強政治問責的力度,就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組成人員政治責任的追究機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預算控制權。其次,要完善人大罷免權,對啟動罷免的情形、罷免案的提出、罷免案的審議與表決程序要予與明確的法律規定。三是完善引咎辭職制度,對有關引咎辭職的具體規定要用法律的形式給與明確,增加可操作性。此外,還要健全與完善不信任投票制度等等。
(三)完善行政道德責任機制
政府官員對政務的負責精神與政府官員的從政道德具有密切的聯系,政府官員政德的自覺性,對于忠實履行政府責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因此,具有崇高政德的政府總是負責任的政府,政府官員的道德水準深刻地影響政府的負責態度。1999年國際行政科學學會特別會議的主題定為“公共行政中的責任:民主、效率和道德的整合”確切地反映了責任政府與民主、效率和道德之間的關系。可見,責任政府的建設與政府官員從政道德的建設必須有機統一起來。要對公務員的道德責任提出明確的要求,如忠誠于國家和社會、服務于人民的價值觀、權責并重的理念等等。加強公務員個人倫理建設,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務員道德法,把對公務員的道德規范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以此為依據,對政府公務員實行嚴格的道德問責制。使公務員知道什么是該做的和什么是不應當做的,從而讓公務員有正確的倫理定位和價值取向。將政府所承擔的責任通過公務員對其職業道德規范的認同,內化為公務員的主觀責任則更應該是一個責任政府。
(四)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完善行政問責制
實行問責制中關鍵的是要有一套科學的界定責任的方法,其前提就是政府職能的清晰化和職能分工的明晰化。只有在準確界定政府職能精確劃分其職能邊界,政府內部職能分工明確清楚的條件下,才可能建立科學的責任分擔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的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責任政府的重要保證,政府是不是盡到了應盡的責任將不再是政府自己說了算而是由公民來評估,而公民評估責任政府的標準自然是政府是否及時回應了他們的需求,是否提供了令他們滿意的服務,當公民對政府的服務不滿意時就說明了這個政府沒有進的應盡的責任,該政府就要承擔相應的失則之后果,這是實實在在的責任追究機制,而不像管理型政府下,由于政府績效的難以量化而使責任追究機制相同虛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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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林波,韓兆柱.政府問責制:責任政府的實踐形式[J].理論探索,2007,(5).
【摘要】責任政府的建設,是政府民主管理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并已成為新一輪民主政治建設與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政府問責制的本質是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是責任政府的具體體現形式,是構建責任政府的途徑與保障。本文在借鑒西方國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在責任政府建設方面的實際狀況,試圖使其更加完善。
【關鍵詞】政府問責制責任政府監督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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