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態責任機制論文

時間:2022-03-09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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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生態責任機制論文

一、政府生態責任的基本理論

近年來,我國許多學者紛紛以不同的視角投入到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中,并對“生態責任”概念作了有益的探索,如“‘生態責任’的基本內涵包括生態治理的義務或職責,以及對沒有切實履行生態保護與發展職責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嚴格問責制,要求其承擔相應后果。它是政府的政治責任、倫理責任合乎邏輯的延伸,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政府的生態責任是政府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方面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職責,它是政府的基本責任之一,是政府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等其他責任的一種延伸。”等等。

筆者認為,“政府生態責任”是指政府在社會發展中,科學考量生態環境的承載力,在促進社會、經濟和人的全面發展的同時,所擔負的保護和治理環境,誘導企業、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多中心參與環境管理,保證生態平衡與協調發展的責任。

作為擔當關鍵角色的政府如何把生態責任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中?這就涉及到政府生態責任運行機制的構建問題。所謂政府生態責任運行機制,是指在生態文明時代,政府為了實現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戰略目標,充分運用其擁有的權力和資源,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措施,實現全社會共同構建生態文明社會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理。

二、政府生態責任的缺失現狀及原因分析

1.官員發展觀和政績觀的滯后

傳統發展觀主要是以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高速增長為主旨,并以其作為衡量其它一切方面發展的出發點和評價標準。而這個標準一旦與決定官員升遷的主要標準相掛鉤時,必然導致官員政績觀的錯位。由此,增加行政區域內的GDP就成為大多數官員的普遍偏好。所以,在環境污染和企業發展中,官員一般傾向于支持企業而忽視環境,以資源的高消耗、環境的重污染換取經濟的高增長。

2.政府財政體制不合理

我國實行分稅制以來,中央政府的財政收人占GDP的比重迅速增長,但地方政府特別是省以下地方一級政府的財政來源卻相對縮小,而大量具體支出如教育、環保等需要地方政府承擔,致使許多地方政府在財政上捉襟見肘、入不敷出。因此,在巨大的財政壓力下,地方政府往往采取短期行為,通過盲目強力開發資源和粗放式經營發展經濟,以環境破壞和生態退化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利益。

3.決策監督體制不健全

我國的決策權力監督體制仍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上級監督下級,官員監督民眾,對地方政府主要官員的監督十分薄弱。有關部門的監督,也主要是以貪污、腐化等為重點,并不重視對官員短期行為的監督。此外,在生態公共管理中能發揮積極監督作用的第三部門,由于其獨立性不夠或經費的壓力,在與政府利益的交鋒中也顯得底氣不足。而作為監督另一重要方的公眾,由于受到的政府環保宣傳不夠,環保意識不強,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自覺性自然也不高。

4.決策責任追究制度不嚴格

盡管我國早已經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但是由于沒有建立相應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包庇、縱容、放任環境違法行為和決策錯誤導致轄區生態惡化的地方政府領導,對不履行環保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環保執法人員如何追究責任,缺乏具體規定,導致很多地方政府未能切實履行生態責任。

5.缺乏有效的政策、法規保障

我國現有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立法零散、適用性不強,缺乏有效的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制度。如水土保持規劃、荒漠化防治規劃、植樹造林規劃等,由于中央和地方的規劃、部門之間的規劃以及不同時期的規劃之間缺乏協調,在實施過程中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同時規劃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另外,生態環境建設管理體系不統一,政出多門、條塊分割、各行其是、多元領導現象突出,這也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三、我國政府生態責任機制的構建路徑

1.構建科學的觀念機制

社會的發展不僅是經濟的發展,更是社會全面協調的發展,良好的生態是實現科學發展觀的自然基石。政府要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將生態保護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把自然資源成本和環境污染損失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引導社會經濟發展從單純追求經濟增長逐步轉到注重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上來。同時,要制定官員環保考核標準。今后官員的政績應該是:創造每單位GDP所耗資源與所釋放的污染物越低越好;本地區每個勞動者的全負荷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國土面積所承載的經濟總量越高越好。從而,使官員從單純追求GDP的盲區中跳出來,轉向堅持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相統一,充分發揮政府對生態管理的主導作用,履行政府應盡的生態責任。

2.構建合理的財政機制

中央政府要在治理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給與地方政府更多的財政支持。各級政府要將生態保護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切實增加生態保護的投入,創造條件設立生態保護專項資金。在財政預算中,把更多的財政支出投入到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的計劃中,鼓勵科技創新,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等重點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對于嚴格履行職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地方政府,中央應給與經濟獎勵。而對于失職、瀆職的地方官員,要對當地政府的財政給與削減。

3.構建完善的責任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審計制度,對生態保護與恢復項目認真執行審批程序,嚴格審計。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執行生態、環境、資源的法規情況的監督監察。此外,要建立生態治理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確保嚴格的生態責任監督。通過建立生態信息共享機制,公眾參與會議制度,環境污染案例聽證會等形式增強環保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生態信息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實現公眾對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的民主監督。另外,政府要改變政策,向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賦權,從立法、制度上充分保障他們的各項環境權益,為環境NGO提供更為開放的政治空間和寬松的政策環境,使其逐步成長起來,發揮應有的環境監督作用。

4.構建嚴格的責任追究機制

從法律上落實政府對生態治理承擔的實質性責任,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設立投訴中心和舉報電話,疏通投訴渠道,鼓勵廣大群眾檢舉揭發違反生態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和報刊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公開揭露和批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對各級政府、政府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公務人員追究責任。

5.構建和諧的生態法律機制

加強生態保護立法,制定有關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流域補償、遺傳資源惠益共享和生態環保工程設施有償服務的法規。各級政府要對現有法規進行清理,對不利于生態保護,生態產業發展的有關內容和不夠完善的法規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配套完善。并且通過媒體宣傳、法制講座的宣傳教育形式,普及和提高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對生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務人員要定期進行考核,督促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

四、結語

在生態文明時代背景下的政府責任中,生態責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新責任。由于傳統公共管理以安全、穩定和經濟發展為目標,很少全面考量生態環境問題,這就為政府生態責任運行機制的構建帶來一些障礙。但是,我們堅信,政府生態責任運行機制一定會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綠色發展模式將成為一種嶄新的、主流的社會發展狀態,生態文明將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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