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國際融資租賃基特征
時間:2022-03-29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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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的法律狀況及對我國融資租賃法的構想
判斷一個國家的融資租賃法律環境是否完善,根據國際經驗,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考察:1、合同與財產法(民事法);2、會計、稅務法規;3、租賃業促進法(或稱投資促進法);4、租賃機構管理法。
融資租賃之所以具有“朝陽產業”的美譽,除了它本身具備的強勁的生命力以外,與各國政府的配套法規和政策為它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環境也有直接的聯系。近年來,我國也制定了一系列適合我國國情的促進租賃業發展的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下面分述之。
1、合同與財產法(民事法):界定融資租賃的法律性質、規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
(1)國外的情況: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都有完備、經典的民法典,一般以民法典中已有的規定去適用和解釋新出現的經濟現象,對融資租賃也不例外,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基本沒有專門調整融資租賃的法律法規。加拿大魁北克省本屬大陸法系,但受《國際融資租賃公約》(下文將談到)影響,其“民法典”列專章對融資租賃予以規范,是大陸法系的一個例外。英美法系國家通常采取判例法的形式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沒有專門的融資租賃民事法,雖然美國法律中規定了租賃,但是將租賃視為一種附抵押權的擔保,與我們對租賃的認定有距離,所以暫且不討論。倒是一些融資租賃發展較晚的國家總結了發展較早的國家的經驗,制定了租賃法規,例如,韓國制定了完備的租賃業促進法,包含了融資租賃的定義等屬于民事法律范疇的內容。簡言之,世界各國或因有完備民法體系而不需要再對融資租賃專門立法,或宥于民法的成熟和完美而失于保守,不再有創新的嘗試,融資租賃這種新的交易方式在大多數國家就不被專門立法所調整了。
(2)《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88年5月28日訂于渥太華,我國派代表參加了起草工作但最終未批準加入。雖然由于發達國家對其中一個條款(第十條:承租人有權向出租人拒收設備)的抵制而導致該公約未生效,但已作為國際慣例通行適用。
(3)我國的立法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其分則第十四章共14條即第237-250條列專章規范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在《合同法》中專門規范融資租賃合同,賦予融資租賃以獨立的法律地位,如前文所述世界各國都是少有的,因此,我國的《合同法》在融資租賃合同方面具有世界先進性?!逗贤ā返念C布,從根本上改善了融資租賃的法律環境,使融資租賃立法從無到有,極大地提高了融資租賃的認知度。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彌補了立法不足的空白,這是沒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釋的少有的先例,也是我國法制建設中實事求是、不拘泥于形式的原則體現,解決了租賃業當時面臨的訴訟難的狀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專門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解釋。
略有遺憾的是,《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基本內容進行了規范,但沒有對租賃的發展形式如出售回租、轉租賃、杠桿租賃、項目融資租賃等作出規定,希望司法解釋和將來的融資租賃法可以彌補了這一不足。
另外,《物權法》若能頒布,對融資租賃的立法保障也可加強。
2、會計、稅務法規:會計、稅務法應清楚地界定租賃交易的構成,出租人的收入和承租人的費用的稅收待遇,包括折舊許可,是融資租賃的立身之本,國外這方面的法規很完善。
2001年1月18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租賃》,規定了租賃的定義、租賃交易的分類、承租人的會計處理、出租人的會計處理、回租和轉租賃及其他一些內容,不僅構筑了會計處理的框架,也為稅收法律的最終完善奠定了基礎。而且該《準則》的內容與國際接軌,唯一受批評之處是語言深奧難懂。
有了會計準則,下一步需要完善的是稅務法規,在這一方面一直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規范,僅僅是零星的、個別的調整。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在一些行政法規中零星提到融資租賃,沒有形成系統完備的融資租賃稅收法律,各地執行標準也存在差異,例如出售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問題。這些問題的不確定狀態導致租賃公司特別是重視法律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潛在投資者顧慮重重,不敢輕易決策。
3、租賃業促進法(或投資促進法):我國沒有專門的立法促進租賃業的發展,但國家曾幫助租賃業解決困難,例如1994年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財政部曾聯合發出《關于解決拖欠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政府出資2億美元幫租賃公司解決1988年以前政府擔保項目欠租問題。解決三角債問題時中資租賃公司被列入其中。
外國的成功經驗有:日本70年代初為推廣“食品衛生法”,鼓勵使用冰柜,用租賃的辦法強制實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國在環保、衛生、交通等公共事業方面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
4、租賃公司機構管理法:該法是對出租人和租賃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應對租賃公司的組織形式、執照許可(是否金融機構、除租賃以外能否做其他業務)、最低資本金的要求、資金來源(能否吸收存款、發行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負債的總體水平、期限、流動性的要求、租賃設備種類限制、會計要求等作出規定。
韓國的租賃業促進法為租賃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保障作用,我們可以借鑒。韓國1972年引進租賃,1973年就制定了租賃業促進法,后改為租賃業條例,并有相關的實施令(總統令)、實施規則(部頒規則)和經營指導線(行政法規)。租賃業促進法的內容分成兩部分:一是對租賃業保護和鼓勵的法律支持系統,包括對商法典的例外、政策性資金準用待遇、海關法的適用例外等。1982年修改時增加了分期付款銷售業務,擴大了本幣融資渠道、機動車、船、航空器租賃的特別登記制度。允許發特殊債券,使租賃公司可以從市場及時融資。并允許從事維修租賃,這對汽車租賃來說尤為重要。第二部分是監管措施,以防止租賃公司出現管理上的問題并提高公眾的信任,因為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最低資本金為12.8MIL(折合2000萬美元),要求提交資料以備檢查、停業整頓等。雖然現在韓國的租賃業也遇到困難,但不是由于租賃本身的問題而產生,而是由于金融危機等總體經濟形勢的不好而受到連累,所以不能否定其過去成功的經驗。
在這一方面我國的立法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1年8月14日了《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還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租賃公司,因WTO承諾開放期限的臨近而面臨修改。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6月30日頒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對租賃公司的設立、審批、業務范圍、監管等做了全面規范。
另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也對這兩類公司做融資租賃業務做了規定。
鑒于我國實行外匯管制的情況,外匯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也構成對融資租賃的法律規范。
總之,融資租賃引進我國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綜觀其發展過程,我國對租賃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是逐漸完善的,是一邊摸索一邊總結經驗一邊對其所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逐個解決的辦法來使之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從而得以生存和發展?,F在我國對租賃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經非常完備,也有了會計準則,缺乏的是財政、稅務方面的詳細規定和對租賃業的鼓勵性政策。
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張仲禮先生曾領銜提出盡快制定國際融資租賃相關法律問題的議案,提議專門立法調整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機構設立、業務監管、合同登記、市場規范等問題也進行規范,但當時時機尚不成熟,未提到議程。
我國融資租賃市場很大,一些國外機構想進入中國租賃市場,但是法律不明確是一個很大的阻礙,缺乏法律規定導致有些情況不明確,引起實際操作中的困難和不確定性,進入和退出市場的法律規則還沒有完善。他們不知道今天的經營明天政府會不會否定,需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明確預知行為的后果。所以啟動融資租賃立法正當其時。
我國融資租賃法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機構管理:包括租賃機構設立的原則、各類租賃公司申請及審批的程序、業務范圍、業務監管、風險控制等;
二、融資租賃業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第三人,與《合同法》的銜接;
三、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除貸款、股權融資外是否可以債權融資、發行債券等;
四、登記制度: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的,設立類似抵押的登記制度,規定登記部門及程序等,避免合同欺詐,確保租賃物的所有權權屬;
五、不動產、機動車等為租賃物時的特殊落戶制度;
六、與海關法、外匯管理法、稅收法的銜接;
七、退出機制:包括租賃公司的破產、清算等制度,目前的法律規定太原則,很多具體問題無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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