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經驗論文
時間:2022-04-06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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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是世界上風險投資業最發達的國家,幾十年風險投資的實踐為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業提供了豐富的借鑒經驗。通過介紹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指出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制度建設途徑。
關鍵字風險投資制度環境組織模式
1美國風險投資的經驗
1.1雄厚的科技實力是風險投資發展的基礎
(1)加強科技立法。長期以來,美國政府通過國會頒布了各種各樣旨在鼓勵科技發展的法律,主要有《國家科學基金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國家競爭力轉移法》、《小企業技術轉移法》和《美國技術轉移法》等等,這些法案清除了制約科技發展的各種障礙,極大地促進了科技的發展。
(2)加大對科技研發的投入。從絕對額上講,美國的科技研究與開發投資規模一直占世界首位,2000年,其投資額達到了2640億美元,占世界科技研發投入的45%,相當于其他西方6大國該項經費的總和。從研發費用占GDP的比例來看,美國同樣名列前茅,1993年,美國占2.7%,歐盟國家略高于2%,中國僅為0.7%。
1.2特殊的優惠政策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美國實施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包括稅收上的優惠,如把長期資本收益稅的最高稅率從49.5%降到了28%,1981年降到了20%;經濟補貼政策,1958年,美國頒布了著名的《小企業投資法》,確立了小企業投資公司制度;信用擔保政策,1953年,美國就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新技術小企業的銀行貸款;融資鼓勵政策,1978年,美國勞工部對《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中關于養老金投資的“謹慎”條款做出了新的解釋,在不危及養老基金整個投資組合安全性的前提下,允許養老基金投資于創業企業發行的股票和投資風險基金;政府采購優惠,美國政府有關法律規定,10萬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型企業,并給與價格優惠,其中,中型企業價格優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業的優惠幅度不得超過12%,同時聯邦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20%必須給小企業。
1.3組織模式
從風險投資業在美國誕生以來,有限合伙制就在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中占據了主導地位。
有限合伙制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企業由風險投資家投入資本,風險投資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他們的出資額一般占公司資本總額的99%,不參與企業日常的運作管理;普通合伙人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的1%,附帶權益一般固定為公司經營收入的20%,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管理,收取管理費,一般在企業破產時承擔無限責任。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還對普通合伙人的資金使用方式進行約束:有限合伙通常規定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額不得超過籌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禁止普通合伙人將風險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禁止普通合伙人為了謀取管理費用而投資于他們自己的子公司;禁止投資于有限合伙人管理的其他投資公司,禁止有限合伙人在沒有用完一定比例的前期風險資本時就募集下一期風險資本。同時,對普通合伙人的具體運作也要實行監督,根據有限合伙合同的規定,解決有限合伙合同與章程的修改、提前解散合伙、延長合伙期限、解除或接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沖突等問題。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普通合伙人必須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所投資企業的業務進展和變化情況;在一定比例的有限合伙人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等等。
1.4暢通的退出機制
目前,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主要有企業股票公開上市發行方式(IPO),其他風險投資基金收購該創業企業,創業企業創辦人、管理者和員工贖回方式退出,或者以創業企業破產清理方式退出。其中以公開上市最為普遍,美國的創業板市場為小企業上市提供了機會。
2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
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已成為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宏微觀環境最好的三個城市,因此也成為風險投資機構較為集中的地區。三地風險投資發展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資金來源以國有資產為主。有關資料顯示,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基本是以國有股占控制地位的股份制。風險投資機構的來源以政府財政或國有機構出資為主。
風險投資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目前三個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均已經形成規模,并集中在電子信息、生物工程和醫藥產業、新材料三大產業領域。1998年,北京、深圳高新技術產業產值中的比重分別超過80%、90%,總產值分別達到432億元、570億元。上海以集成電路與計算機硬件制造、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系統應用為基本框架,軟件業以應用軟件和系統集成為重點,1998年實現產值220億元。北京、深圳的規模相對較小,分別實現產值5032萬元和12億元。上海擁有包括新型金屬材料、新型無機材料、復合材料、有機高分子材料四大類,24個小類的完整體系,新材料品種約占全國的1/3,1998年全市新材料領域所創造的產值達200億元;北京、深圳1998年新材料產值分別占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的7.4%、3%。
3我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3.1政府主導、官辦官營
從上面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就可以看出,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還主要是由政府牽頭,各個風險投資機構還是國有股占主導地位,缺乏廣泛的資金來源,而且,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尚在進行中,這種國有國營的方式勢必會造成所有者缺位,對企業家也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80%的資金來自政府部門,在具體運營過程中缺乏適應市場變化的靈活性和透明度,投資效率低下,不能形成應有的示范效應。實踐也證明,由政府主辦風險投資運作違背了風險投資的本質,是缺乏生命力的。
3.2風險資本規模小、資金實力弱
我國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出資,民間資本沒有完全調動起來。國內風險資本總額才9億多美元,而實際上能投入項目的資金才有1億美元左右,每個風險投資基金的規模不如美國平均單個風險基金的1/8。一些風險投資公司只有幾千萬的資金,只能支持一些規模小的、短平快的項目。由于以上原因,我國風險投資不具備長期資金支持,抗風險能力低。
3.3缺乏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
美國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得益于有限合伙制這種制度安排,而在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合伙制沒有明確規定,也缺乏對有限合伙制明確規范的法律條文。這使得有限合伙制的發展受到法律的限制。另外,《公司法》中對無形資產入股的限制過于嚴格,而且對無形資產的界定也不夠清晰,這就限制了用無形資產入股的可能性,而且也使得普通合伙人因為資金的缺乏而喪失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會。
3.4缺乏暢通的退出渠道
風險投資一般企業的存續期是10年左右,當企業產品進入成熟階段,就要與傳統的企業靠攏,風險資本就要退出,因此,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是很必要的。從美國的經驗看,暢通的退出渠道是風險資本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而在我國,二板市場還有待發展。企業上市門檻過高,審批程序繁瑣,使得創業企業很難通過上市來達到風險資本退出的目的。
4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制度環境建設
4.1法律環境的建設
有限合伙制這一制度安排極大地促進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而我國在法律上對有限合伙還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應該加緊出臺針對有限合伙的法律,嚴格規定風險投資基金的性質、經營目標、投資方式、投資方向等。修改《保險法》,使現有的保險公司可以便利地開展風險投資保險與技術轉讓的保險業務,放寬保險基金使用限制,使其可以投資于風險投資基金。
4.2市場體系的構建
在風險投資過程中,存在三大市場主體參與者,即風險投資者、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企業。由于大量微觀參與者的分散性,投資者很難直接對風險投資公司進行正確的評價。同樣,風險投資公司亦很難直接對項目和風險企業進行系統的全面評估。因而,三者之間不能緊密聯系,導致那些具有很好風險項目的企業得不到風險資本的支持。這在客觀上產生了風險投資對社會中介信息服務系統的需求,以便建立各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因此,風險投資離不開完善的中介組織服務系統。風險投資必需的中介服務系統主要包括技術評估、市場評估、產業價值評估、資信評估、法律評估、信息咨詢等。
4.3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的方式有減免投資者的稅負、減免風險投資公司的稅負和減免風險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國政府現階段應重點考慮以下幾種方式:①降低風險企業所得稅,在創業初期可以免征所得稅;②對風險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只征收印花稅;③對專門投資于風險企業的風險投資積極免征所得稅,風險投資機構與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享受同樣的待遇。
4.4融資渠道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資本額小,缺乏長期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放松對養老基金的控制,允許其在進行嚴格的市場調查后投資于風險企業。
(2)加強政府扶持,由于風險投資在初創期所需的資金量大,失敗概率高,因此,國家應在種子期進行資金扶持,這種扶持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具有很大的長期發展潛力、但由于風險較大而尚未引起私營部門充分認識的科技型企業。
(3)引進國際風險資本在我國進行投資。風險投資的成功率比較低,如果我國的風險投資只建立在內資的基礎上,一旦失敗,就會對風險投資的發展起到很大的阻礙作用。引進國外資金,一方面帶來國際標準化的運作模式,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豐富的資金來源。
(4)積極吸引民間資本參與風險投資。目前,我國的居民存款每年仍以很大的速度增加。這是一個巨大的資金來源。吸引私營企業參與到風險投資中來,制定優惠的政策和防范風險的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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