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政策與財稅立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1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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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積極的財政政策向穩健的財政政策的重要轉變
縱觀世界各國的財政政策大致可分為緊縮的財政政策、擴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財政政策三種類型。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長期實行的是穩健的財政政策,這是世界各個國家和社會所追求的目標。我國從1998年至2004年實行了積極的財政政策,不僅對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產生了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亞洲金融危機,促進了外貿進出口,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只是帶有權宜之計的過渡性政策,長期實施這種政策,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如今按照客觀形勢和條件,積極的財政政策的歷史使命已經基本完成,要讓位穩健的財政政策。
二、穩健的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性質、地位
(一)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1.控制財政赤子;2.推進改革;3.調整結構;4.增收節支。總之既包括財政收支供需總量的調控平衡;又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結構的調整與均衡發展。
(二)我國實行穩健財政政策的性質。穩定的財政政策既不是擴張的,也不是緊縮的財政政策,而是在財政預算收支上有壓有保,有保有限,有嚴有寬;在項目建設上有上有下,有長線有短線;壓與保、嚴與寬、下與上相結合,適度在其中;要始終保持預算收支基本平衡、結構均衡。穩健的財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稱的財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稱之為“中性”政策。
穩健的財政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本性的、長期性的、基本的財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滯的財政政策。所謂保守的財政政策它是重在溫室保養與保重,維持舊的狀態,不求改革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是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相統一的財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質量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財政政策不是同“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第一要務”相悖的財政政策,而是在堅持“硬道理”,堅持“第一要務”的方向和前提下,解決如何發展和怎樣發展的財政政策。
三、穩健的財政政策需要嚴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穩健的財政政策既為財政法制建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又為加快財政法制建設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所謂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是指由于這種基本的財政政策的內在結構的嚴密性和發展的協調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決定的。所謂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是指由于這種基本的財政政策的長期性、根本性所決定的。因為財政法制建設不是朝夕令改的暫時規定,而是具有經常性的、持久性的財政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與穩健的財政政策的長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穩健的財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須加快財政法律的制定、修訂的步伐。按照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五年內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財稅法律占8件,相當10%.時過兩年了,可還沒有一件財稅法律上臺或出臺,面對基本性的財政政策的轉變,財政法的制定與修改必須加快步伐。如果說七年來財稅立法只修改出臺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幾年中必須和可能多上臺和出臺幾部。
加快財稅立法或修訂立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穩定的財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內容。
1.修改合并兩個企業所得稅法迫在眉睫。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合并修改,必須加緊進行。我國加入WTO已經三年了,要求必須實行國民待遇,但這部法律和法規存在嚴重問題,不僅法律形式有明顯的差別,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差別很大(名義稅率高實際稅率低);而且減免優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內外資企業不一致(內資緊,外資松),實際執行中名義規定的優惠少、實際中的優惠多,顯失公平。并且與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私人企業所得稅不銜接。
2.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再也不能遲延。目前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已經經歷了1991年和1999年兩次個別修訂,但該法的基礎還是1980年時制定的格局。對個人生計扣除標準還是1980年規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這顯然過時了;并且也是名義稅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稅現象比較普遍;減免優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經過時,有的需要補進;并且也是內外不統一;尤其是這幾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稅率,全國各地執行不一致。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稅種的調節作用,必須抓緊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續。
3.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必須及時跟上。這是調整我國區域內、地區與地區之間在經濟上、財力上發展的差異,通過“稅收返還”、體制、結算和專項補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財力分配上的傾斜政策,達到均衡發展的法律規范化要求。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財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臺。
4.制定反洗錢法應盡快出臺。制定反洗錢法,不僅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遏制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維護金融機構、財政機構的誠信和金融財政穩定的需要。反洗錢法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今年已經成立了由全國人大牽頭,有18家單位參加的反洗錢法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按計劃,將反洗錢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反洗錢法的制定,明確我國的反洗錢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則、反洗錢主管部門及相關方面在反洗錢工作中的職權,規定金融機構、財政機構反洗錢的義務,以及反洗錢監管體制、反洗錢國際合作,從而極大地推動和促進我國的反洗錢工作。
5.預算法的修改必須按時完成。預算法是財政法的基本法。1994年3月全國人大制定1995年實施的預算法以來,雖然起了一定作用,但計劃經濟的色彩很濃。反映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分稅制和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不足,需要把優化預算支出結構加上去,把近年來預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加進去。現行預算法對違反預算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太籠統、太輕,必須改變過來。預算制度的修訂最好能在2006年出臺。
同時,為了推進穩健的財政政策,還要注意與穩健的貨幣政策相結合,財政立法與金融立法相協調,相互浸透,相互交叉,促進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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