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收體系構建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7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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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收體系構建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綠色稅收;環境保護稅;資源稅

論文摘要:我國環境優美,資源豐富,但多年來經濟粗放式發展,造成國家資源的驚人消耗和環境的嚴重污染,主要表現在:土地資源和森林面積急劇減少,礦產資源開采過度,水大量消耗。同時,由于產業重點發展工業,直接導致了水、大氣、化學物排放、固體廢料、噪音污染加劇。國家已經意識到了節能環保問題的嚴重性,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在21世紀我國要節約資源開發,堅定不移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思路。在上述背景下,從維持經濟活動的連續性和保持經濟增長的角度,運用稅收作為主要干預工具,力促經濟增長方式平穩較快轉變。對我國目前稅收體系中有關稅種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應有足夠的認識,對構建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可行性和一些具體設想以及一些完善資源稅方面應有思路和對策。

黨的十七大報告已經明確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恰當手段對環境污染進行控制,因此筆者認為改革傳統稅收制度,建立綠色稅收體系已經刻不容緩。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有關綠色稅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以排污收費制度作為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沒有專門的、系統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稅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稅種中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的性質和功能,具體存在以下稅種:

1.資源稅。我國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其征收范圍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和鹽等,其征收目的主要是調節在中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的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的功能。同時,由于征收范圍較窄,許多重要的自然資源,如森林、海洋、淡水資源等未列入征稅范圍,不利于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

2.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均與土地使用有關,分別于1988年和1987年開始征收,其目的是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和農用耕地資源,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恰當調節土地級差收入。這兩個稅種的稅收收入額較低,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07年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為91.57億元,全國耕地占用稅收入為89.9億元,兩者之和僅占全國稅收收入的不到1%。較低的征收力度使得這兩個稅種對于促進土地的節約和合理利用的作用并不明顯。

3.消費稅。我國于1994年開征消費稅,其目的在于抑制超前消費,調整消費結構,貫徹國家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增加財政收入。其中,對汽油和柴油及機動車如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等五類產品征收消費稅,與環境有比較密切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減少消費、降低污染、保護環境的作用。但是,由于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需求結構的變化,此類征稅對于控制消費的作用并不是很明顯。

4.增值稅。增值稅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和產品采取低稅率或者免稅的政策。由于增值稅具有中型稅收的特點,所以在綠色稅收中的作用較弱。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于1991年開始征收,其目的在于配合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調節投資結構。對于國家重點發展且符合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如農林、水利、能源等領域實行零稅率,對于國家鼓勵發展但可能對環境造成一定損害的項目實行5%的輕稅率,而對于國家限制發展的規模小、效率低、污染重的項目實行30%的高稅率。該稅種對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的事前預防作用。但是,由于該稅種是與國家的產業政策聯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約的,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受到經濟利益和目標的限制,致使部分不符合國家環保政策但有可能帶來較高經濟利益的項目享受較輕的稅率。目前,對于2000年1月1日后新發生的投資額已經暫停征收該稅。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于調節消費和投資方向,減少污染和保護環境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相關稅收制度具有稅種分散、征收范圍過于狹窄、調節作用較弱和系統性較差的缺陷,難以適應我國生產方式和經濟發展思路的轉變,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系統化。

二、構建綠色稅收體系的設想

1.改革排污收費,開征環境保護稅

排污收費一直是我國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對于控制污染和環境保護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制度暴露許多弊端。實行稅費改革,完善稅法,統一稅制,征收環境保護稅是我國改革和規范稅制,以經濟手段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必然選擇。根據國內和國內環境保護現狀,借鑒國外環境保護稅的實踐,結合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稅收方面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我國環境保護稅具體可以包括以下幾個稅種:(1)空氣污染稅。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空氣排放煙塵、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單位征稅、以其排放量和排放氣體的濃度為依據,實行從量課征的累進稅制。

(2)水污染稅。對排放廢水的企事業單位及生活廢水的城市居民征稅,確定一定的標準,根據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和濃度進行折算,實行有差別的累進稅制度。(3)固體廢物稅。對包裝飲料的包裝物、廢紙、紙制品、舊輪胎等廢物按其體積和類型進行定額征收。(4)噪音污染稅。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噪音的生產經營者征收,以造成的噪音超過人或動物的承受能力的分貝值作為征稅的依據。(5)能源稅。在征收對象上有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氣等,應根據不同種類設計不同的征收方法和標準,對使用量超過既定標準定額的,實行累進稅率。

對以上構建的五種稅,在征收的過程中,實行追究責任制,根據使用、消耗、排放量的大小,堅持“誰使用、誰污染,誰負稅”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同時將環境保護稅收入作為環境保護方面的專項資金。

2.完善資源稅

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中,資源稅的運行主要遵循“資源—產品—環境廢物”單向流動的線形經濟運行模式。而循環經濟中,它的運行模式遵循的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與以前相比,其顯著特點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在這種經濟發展中,由于對資源利用的節制和效率預期應與對經濟數量的增長預期相和諧,自然而然會使資源在開采和使用取得強勢地位。我國現行開征資源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的級差收入,并沒有把資源的環境成本和社會價值內在化,這樣既不利于資源按社會成本定價,更不能使之按可持續成本定價。鑒于此,我國資源稅的改革可以注重突出以下幾個方面:(1)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所有不可再生資源及部分急需保護的可再生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另外,將其他與資源有關的稅種,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合為土地稅;對與資源有關的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等進行“費改稅”,使其成為資源稅的一部分。(2)調整稅額設計。在進行稅額設計時,既要考慮調節級差收入,又要考慮到資源的開采和保護,提高單位稅額,對于不可再生、稀缺性及開采污染嚴重的資源實行高稅額;改變現行單一的從量計稅方法,對不同性質的資源,實行不同的計稅方法;將計稅依據由銷售和使用環節調整到生產和開采環節,以限制無序開采。(3)資源稅應逐步體現可持續的利用價值,通過資源稅的限制征收保證后代人能夠保留大量的資源基礎,造福子孫后代。(4)資源稅要體現由于資源開采產生的外部性成本,對資源過量使用的單位應負擔解決由此受到影響人員的生活和福利補助。比如由于開發土地、征地拆遷造成農民失地、失業,就要由相關單位安排工作就業、落實基本生活保障問題。這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社會效率最大化和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3.制定和規范環保稅收優惠制度,完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實行的稅制中考慮環保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和減免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嚴重影響了稅收優惠和減免的實施效果。因此,需要繼續對高科技的環保產品的研究、開發和使用給予稅收減免。在繼續對“三廢”綜合利用和向環保產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的基礎上,將優惠范圍擴大到環保機器制造,環保工程設計、施工、安裝和生態工程等領域,并對環保產業新產品、新技術的試制、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來環保技術給予稅收優惠;制定再生資源業的稅收政策,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對利用廢渣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對改良土壤、提高肥力、增加地力等有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減免農業稅等。

在目前具體的政策上,考慮到由于環保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其收益率較低,因此,需要完善我國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環保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1)消費稅。可根據產品造成污染的程度進行課稅,對高污染、高消耗的產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對低消耗、無污染產品征收較低的消費稅。(2)所得稅。對屬于環保產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允許清潔能源企業,環境治理企業和環保示范工程加速折舊。(3)關稅。對于進口世界先進環境治理設備和技術的產品減征進口關稅;對于具有嚴重污染性和高消耗的產品設備進口及大量能源消耗的產品出口征收高關稅。(4)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并舉。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稅收減免等直接優惠方式為主,過于簡單,尤其不能適應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因此,我們還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多采取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虧損結轉、費用扣除、提取風險基金等間接優惠的方式,以利于企業資金迅速用于科技投入和設備更新,加快技術更新改造,加快高科技產業化進程。(5)建立激勵科技發明機制。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僅規定對省級以上、國務院部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技發明獎金及政策津貼減免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頒發的獎金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政策顯然有失公平,也會影響中小企業科技人員創造發明的積極性。建議把現行規定擴大到縣、市以上各級政府頒發的科技發明獎及政府津貼;同時,對科技人員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入,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參照科技服務企業“四技”服務業務年凈收益實行限額免稅的政策,給予恰當減免稅照顧。激勵更多的科技人員投身創造發明,節約能源、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