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的功能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04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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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的功能分析論文

一、財政法的功能

財政法的功能是指財政法在調整財政關系過程中所表現出的一種外在功效。從學理上看,因為財政是財政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所以財政法的功能應當區別于財政的職能。但從實踐上看,在現代社會中,由于財政關系總是以財政法律關系的形式而存在,因此,財政職能的實現過程與財政法的實施過程在很多方面會出現重合。

在一定程度上,財政法是財政活動的一種外在形式,因此,財政法應當服務于不同歷史條件下財政活動的內在需要。由此可以推知,在不同的政治經濟體制下,由于財政活動的歷史基礎不同,財政法的功能也是不一樣的。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財政的主要職能是獲取財政收入,滿足以君王為首的統治階級內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財政純粹成為君主專制的工具,很難誕生出民主、法治等現代觀念。由于財政權被定性為源自君權,因此,財政法的功能也就表現為通過強制手段,保障君權在財政領域的順利實施。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后,財政的收入支出職能雖然依舊存在,但財政法的功能卻發生了不小的變化。由于政府財政權力來源于人民,因此,財政法的功能主要表現為防范政府濫用財政權力,損害人民的利益。財政民主主義、財政法定主義、財政健全主義、財政平等主義等,都是人民通過法律對政府財政活動提出的要求。盡管在資本決定一切的社會中,“人民”的范圍實質上不可能擴展到一般的平民階層,但是這一時期的財政法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理念上,對中國的財政法治建設都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中國沒有經歷真正的資本主義時期,在新中國建立之前,財政法也從未發揮過依民主機制規范政府財政權力的作用。新中國建立之后,雖然在經濟上消滅了私有制,奠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但在上層建筑方面,對如何保障人民行使政治經濟權利重視不夠。財政法理論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保障,但實際上,由于缺乏正常的民主參與和監督機制,保障政府財政權力的運作仍然是首當其沖的。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觀念的深入人心,民主和法治成為時代的主旋律,財政法的內容和形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總體來說,財政法的功能應當從絕對服務于財政職能,轉向對財政權力施加控制,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財政權力授予功能

在公共領域,任何權力的存在都會導致支配性的效果,影響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從權力的來源上證明其合法性。根據我國憲法,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權力的存在必須經過人民的授權。“授權”不是簡單的政治口號,而應該是精致的法律程序。從根本上說,由于立法機關是由人民或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法律的制定過程在理論上應當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因此,當法律賦予有關機構一定的財政權力時,應當視為已取得人民的授權。

財政法的授權功能在財政組織法中可以得到明顯佐證。財政組織法的存在,不僅僅限于規范相關財政主體的組織機構,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該主體相應的職權。只有具備財政組織法上的依據,財政機關才能合法擁有財政權力。可以說,現代法治社會中,財政法的授權功能是財政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沒有財政權力的存在作為前提,財政法的權力規范功能和監督功能都將失去意義。

財政法的授權功能最初表現為就具體事項所作的具體授權,這種消極行政的模式與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的國家觀是相適應的。財政機關只能在具體授權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越雷池半步。然而時至今日,隨著財政職能的日益擴張,財政所面臨的社會關系也越來越復雜,財政法的授權方式也不得不有所調整。如針對財政的經濟景氣調整職能,財政法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經濟發展的所有情況,具體授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一般性授權才逐漸被立法機關所承認和接受。

2.財政權力規范功能

財政權力一旦產生,就必須按照法治社會的要求進行規范。財政法的規范功能主要通過財政行為法、財政程序法及財政責任法表現出來。財政行為法一般規定各種財政行為的前置條件、實體標準、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財政程序法則專門規定財政活動的具體程序。至于財政責任法,它是通過負面的法律責任督促財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因而也能起到一種間接的規范作用。

除了規定標準、設置程序、負擔責任之外,財政法還可以通過為權力劃定邊界而起到規范作用。例如,盡管一般性授權在財政法中越來越普遍,但并不意味著財政法對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碼的要求是,財政法應當為這種概括性權力設置上限。如果權力本身也是一種職責,那么下限的存在也必不可少。否則,權力就會真正成為不受約束的“利維旦”,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構成現實的威脅。

當然,受認識水平的限制,規范只能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在某個既定的時點上,權力邊界的科學性總是相對而言的。然而,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找到終極真理,而在于確認一種不斷追尋真理的機制。只要財政法切實發揮自己規范財政權力的功能,財政法治的目標就會一步一步接近。

3.財政權力監督功能

財政法的規范功能和監督功能在目標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財政權力的濫用和失范。但在具體方式上,前者主要通過制定行為準則而實現,后者則有意設置一種外在的強制,督促財政機關切實履行職責。

以財政監督法為例,其制定和實施的目的就在于監督財政權力的合法有效運行。按照財政監督法的要求,財政監督機關應當依法監督財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如果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進行相應的處理甚至制裁。我國《審計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為了使財政法的權力監督功能更加深入細致,除了專門的財政監督法之外,財政法一般都賦予權力機關對財政行政機關、上級財政機關對下級財政機關的財政監督權。另外,財政相對人對財政行政機關提起的財政行政訴訟,也是人民藉司法途徑監督財政權力的有效方式。

【注釋】

[1]參見蔡茂寅:《財政作用之權力性與公共性》,載《臺大法學論叢》第25卷第4期。

[2]參見李建英編譯:《蘇聯財政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9頁。

[3]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33頁。

[4]參見張守文主編:《財稅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9頁。

[5][蘇]M.A.古爾維奇:《蘇維埃財政法》,劉家輝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6年版,第36-37頁。

[6]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1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