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機制進行國資產重組優化論文
時間:2022-05-15 0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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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拍賣理論概述;拍賣在處理國有資產中的作用;我國國有資產拍賣制度缺陷分析;完善我國國有資產拍賣的相關制度安排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需要轉為民營或私有、什么是拍賣、拍賣是一種決定市場資源價格的經濟機制、標準拍賣形式、升價拍賣(亦稱為公開拍賣、口頭拍賣或英式拍賣)、降價拍賣(亦稱荷蘭式拍賣)、二級價格密封拍賣、加快國有資產處置速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防止賣方人與買者之間的不誠實交易、附加條件多,買家難以接受、拍賣執法不嚴,這是阻礙中國拍賣業發展的關鍵、市場良莠不齊須整頓提高、完善《拍賣法》及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對競拍者的資格和范圍不易過多限制、仔細通盤考慮和測試拍賣規則等,具體請詳見。
由于結構調整的需要,國有資產需重組優化,數量巨大的國有資產需要轉為民營或私有。在改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何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在保證公平的同時實現效率的提高?拍賣是一種有效的機制,這一競爭機制應該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一、拍賣理論概述
(一)什么是拍賣
McAfee&McMillan(1987)指出拍賣是在明確的規則下,基于市場參與者的競標來決定資源分配和價格的一種市場制度。而Crampon(1998)提出拍賣基本上是在不確定狀態下的一種對稀有資源進行分配和定價的機制。ElmerWolfstetter(2003)則認為拍賣是一種投標機制,它由一組確定誰是贏者以其支付價格的拍賣規則組成。拍賣規則可能會對拍賣的參與、可行的投標等作一定限制并規定一定的行為準則。根據我國《拍賣法》,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我們認為,拍賣是一種決定市場資源價格的經濟機制,由買賣雙方通過集合競價的形式,來決定最適合的資源配置方式和成交價格的一種交易方式。一般而言,當商品的價值并沒有直接而客觀的標準可以認定時,就是應用拍賣機制的最好時機。
(二)標準拍賣形式
廣泛運用和分析的拍賣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種:
1、升價拍賣(亦稱為公開拍賣、口頭拍賣或英式拍賣)。在升價拍賣中,價格逐步提高直到只剩一個買方為止,該買方以最后的價格贏得標的物。這一拍賣,既可以由賣方報價,也可以由買方各自報價,還可以借助當前最高價格的電子報價器來進行。在這一拍賣中,價格連續逐步升高,買方陸續退出競爭。所有買方都可以觀察到其競爭對手是否退出競爭。任一買方,一旦退出競爭,則不得重新返回參與拍賣。同時,買方亦不可以采用跳躍性出價來試圖阻止競爭對手。
2、降價拍賣(亦稱荷蘭式拍賣)。降價拍賣與升價拍賣的形式完全相反。賣方設一極高的開始價格。拍賣開始后,價格逐步降低,直到有人愿意購買為止。最終價格為該時刻所顯示的價格。
3、一級價格密封拍賣。在一級價格密封拍賣中,各買方不知道其他買方的出價,每一買方單獨提交其報價,出價最高的買方贏得標的物。最終價格為該贏家的報價。一級價格密封拍賣多用于擁有土地的采礦權拍賣,它亦常用于藝術品和房地產的拍賣。政府招標也常采用此種拍賣方式,競標人提交各自的價格,報價最低的人以其所報價格獲得政府合同。
4、二級價格密封拍賣。在二級價格密封拍賣中,每一買方在看不見彼此出價的情形下獨立出價,出價最高的人贏得該標的物。與一級價格密封拍賣不同的是,贏家出的價錢不是他自己的出價,而是第二高的出價,或者“第二價格”。由于Vickrey于1961年首先提出這一拍賣方式,所以這一拍賣有時也被稱為Vickrey拍賣。
二、拍賣在處理國有資產中的作用
1、加快國有資產處置速度。拍賣交易是商品流通的一種特殊方式,它不僅適合于有形商品的交易,也是一種實現無形商品交易的有效途徑。對于有形資產或商品,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討價還價,按照市場交易原則成交,以實現各自的心理價位。無形資產或商品,其使用價值很難以實物形態展示出來,通常情況下價值難以評估,從而無法像有形資產和商品那樣進行流通交易。采取拍賣的方式,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可以使無形資產和商品加速流通,進而可以使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流通相互協調、共同發展。
2、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設計良好的拍賣方案最有可能將資源分配給那些最需要它們的人。拍賣迫使競拍者選擇報價,從而使競拍者如實報告資產的價值,而不是僅僅依賴政府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因此,政府通過拍賣可以獲取并利用由其他方法無法得到的信息。
地方政府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有時會偏袒“地方龍頭企業”,而不是外地企業或外國企業,這種保護主義會損害消費者和納稅人的利益。若使用拍賣處置國有資產,可以有效防止這種不利于資源配置現象的發生。
3、形成價格發現機制。拍賣機制可以創造國有資產處置的市場,吸引買方的注意,提高拍賣市場的流動性并決定該國有資產的價格。
4、防止賣方人與買者之間的不誠實交易。在政府人參與買賣時,拍賣的角色則顯示得特別重要。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東歐國家出現的私有化項目。顯然,這里的政府人是所謂的信托機構,他們負責對原社會主義東德的國有企業私有化,在出售國有企業時,他們可以自由地與買主就交易條件進行談判,最終那些幸運的贏者,可能也是行賄最多或做出做大政治貢獻的人。但如果用拍賣方式來出售國有資產,那么欺騙納稅人就會變得更難,成本也更高,所以也不太可能得逞。
三、我國國有資產拍賣制度缺陷分析
1、附加條件多,買家難以接受
當前我國國有資產拍賣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附加條件多、信貸條件缺乏的問題。國有資產拍賣流標的主要是因為拍賣前提出的附加條件太多,競拍者難以接受。例如,起拍價為4606萬元的汕頭金山賓館,競買人需要面對的是208名職工的安置、現有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年審、此賓館已欠交的管理費、水電費等10多項難題。而另一個起拍價為669萬元的東莞市銀華大廈,本來已有買家表示有意競買,但是,最后也因一時無力支付巨額開支,而不得不放棄。
2、拍賣執法不嚴,這是阻礙中國拍賣業發展的關鍵
《拍賣法》實施幾年來,違反《拍賣法》的事情依然嚴重存在。一是主體不合法的拍賣。比如,土地拍賣由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自己拍賣,而不是由拍賣中介機構拍賣;有的房地產的拍賣由產權交易所組織拍賣,而不是拍賣公司拍賣;二是拍賣人不是由拍賣師主持,而是由行政官員和沒有執業資格的人主持。三是形式不合規范的拍賣,即沒有公告,沒有預展等。
3、法規不配套
通常一個完整的拍賣行涉及的主體較多,而《拍賣法》只對委托人、拍賣人、競拍者等拍賣活動的直接主體的權利、義務有較明確的規定,對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間接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未作規定,特別是對拍賣土地、房產活動的后期過戶辦理問題,沒有規定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對合法的拍賣活動不給辦理有關手續應負什么責任;在拍賣活動中出現那些情況應該中止和終止,中止和終止后的處理措施及法律責任,《拍賣法》也未明確規定,特別是對于法院強制執行后委托的拍賣業務,對于傭金的收取辦法、保留價的確定、稅費承擔、標底的審批及拍賣后的過戶、入戶手續辦理是否與普通轉讓有所不同,現行有關法律、法規都需要銜接,這些都不同程度制約著我國拍賣業的發展,有待立法機關的進一步健全。
4、市場良莠不齊須整頓提高
由于市場的不規范,拍賣行業同業惡性競爭非常嚴重,有的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經營中搞短期行為;有的甚至以“回扣”等形式拉業務;有的是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事先串通,操縱整個拍賣活動;有的拍賣公司既接受委托拍賣又接受委托競買,使有的拍賣公司以競買人最高的價買下委托房產,從而造成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嚴重影響拍賣業所固有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形成無序競爭。
四、完善我國國有資產拍賣的相關制度安排
1、完善《拍賣法》及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要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借鑒國外拍賣業的經驗,健全和完善拍賣業的法律和法規體系。因為在拍賣的過程中,有時往往由于拍賣的標的物不同,涉及到許多不同的法律和法規問題,所以應在《拍賣法》的基礎上,建立若干的法規或條例,使拍賣業形成自己的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保護和規范拍賣當事人的行為。建立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促進了拍賣企業規范運作。
2、建立相對完善的國有資產價值評估體系。國有資產拍賣前必須進行充分的清產核資,準確界定國有資產的范圍和價值量,從而確定出合理的拍賣底價。拍賣底價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從實現產權交易的可能性出發,依據市場定價。定價過低或過高都不利于國有資產拍賣的順利進行,前者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后者會使拍賣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影響競拍者的積極性。
3、對競拍者的資格和范圍不易過多限制,以充分保證拍賣的競爭性和有效性。公平競爭是拍賣的靈魂。國有資產拍賣能否成功,不僅取決于被拍賣資產對潛在競爭者的吸引力,而且取決于潛在競拍者對被拍賣國有資產的購買力。競拍者數量直接影響國有資產拍賣的效果,關系著被拍賣國有資產的價值實現范圍和幅度。在過去小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中,受讓者基本上都是“內部人”。隨著我國加入WTO后對外資的全面開放,外資參與我國國有企業收購、兼并、重組以及國有不良資產的處置乃是大勢所趨。在我國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更要善于借助外資企業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機制、品牌等方面的突出優勢,加快國有資產處置步伐。
4、加強對競拍者財務狀況的調查,加大對違約的懲罰力度。國有資產拍賣中,即使贏家報出很高的價格,在實際支付過程中出現違約,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如果違約成本很低,那么買方實際上是在競爭標的物的一個期權,而不是標的物本身。而且,小而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通過破產避免承諾,那么拍賣實際上有利于這些買方而不利于具有良好財務狀況、不能違約的企業。因此,在拍賣前應加強對競拍者財務狀況的調查,使那些真正有實力的企業參與到競拍中來。
5、選擇合適的拍賣方案,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好的拍賣設計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設計者必須充分考慮拍賣所處的大環境。應根據拍賣資產的數量及預計競拍者的數量,以吸引進入及資源配置最優化的原則來決定使用哪種拍賣方式。另外,在拍賣國有資產的時間選擇、拍賣順序等方面也應慎重考慮,例如,具有互補性的國有資產,盡量安排一起拍賣,以有效防止掠奪性行為的發生。
6、仔細通盤考慮和測試拍賣規則。在拍賣前,政府必須仔細地通盤考慮拍賣規則,并利用實驗對規則進行詳細測試,這可以及時發現并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總之,國有資產拍賣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同時,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使國有資產要素的高效流動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是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有資產招標拍賣制度研究(Y2004H03)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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