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內優化財政稅收制度創新研討

時間:2022-02-04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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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內優化財政稅收制度創新研討

財務稅收制度是國民經濟的根本,1994年以來的財務稅收體制改革突破原有體制存在的問題,并在稅收體系和財政收入分配體制、財政支出管理及預算管理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十一五”規劃綱要再次提出,要推進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節收入平衡、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方式,建設社會主義文明社會提供保障。

一、現有財務稅收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階段財稅體制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現在資源和國有資產收入非稅收入沒有納入到政府收入體系的管理范圍;稅種不健全,部分能夠調節社會分配能力的重要稅種,如資源與環境稅沒有納入到財稅體系中,不能有效地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各級政府財政收入分配一般呈向上集中傾向,在分稅制體制安排中,導致財力分配不均,各級地方政府收支劃分不合理,不利于中央的宏觀調控。

(二)各級政府事權及支出責任改革相對滯后。由于各極政府的財權、財力與事權與支出責任改革滯后,使地方政府收支缺口較大,地區間財力不均衡狀態較為明顯,部分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問題較為突出。

(三)是預算體制覆蓋范圍狹窄。相對于稅收體制和財政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后,部分實質性問題未得到有效落實。總之,作為以增值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及分稅制體制,現行的稅收體制不能夠有效適應現階段經濟的發展,因此,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有利于經濟建設的深入推進,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協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

二、深化財務稅收體制改革的構想

(一)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財政體系。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現階段改革發展的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平衡、合理的地方財政分權關系。首先,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支出責任,通過收入權力和收入能力,適當提高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合理劃分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收入比例,加大直接支出責任,從而減少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以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劃分作為稅務改革切入點,推動支出體制與收入聯動改革,重點解決財政稅收體制的突出問題,推進稅收體制的適應性調整。明確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加大財政支出結構優化力度,加大對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方面的支出。

例如,加大推動新農村建設力度,加大在農村生產建設等方面的投入;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在水平為主的社會公益性服務的投入,加強公共服務工作,同時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扶持力度,推動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其次,進一步完善分稅制,逐步從財力性財政中分一部分給予地方,如地方稅種范圍的稅收立法權、減免權等,為地方政府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在賦予地方政府一定財政權力的同時,應注重對地方財政的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稅務工作合理、有序推進。

(二)完善稅向結構,實現稅負水平適中。首先,確定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減輕納稅人稅外的負擔。在減輕納稅人負責的同時,規范政府性收入,取消體制外收入、減輕納稅人稅外負擔,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宏觀稅負水平。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實行綜合申報與分類扣除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調整低收入群體稅收改革政策,減輕個體稅收負擔,加快推進稅收體系改革。三是圍繞國家建設,推動稅收優惠制度改革,有效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建立健全合理可靠的支付體系。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比例相結合,適當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加強改革稅收返還和增值稅分享制度,穩定支付資金來源。在此,要綜合考慮地方人口特征、人均收入水平與社會發展水平,結合科學的測算方法,建立公開、合理、科學資金分配制度。圍繞社會主體功能區劃分、區域統籌協調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方面,深度推進轉移支付制度,建立穩定的資金來源,加大中央對地方及省、市、縣、鄉的轉移支付能力;改進轉移支付分配方面,穩步提高一般性支付比例;加強和改進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率;完善主體功能區轉移支付體系的建立。

(四)深化改革預算體制。建立專門的預算編制、改革預算執行系統、監督系統。將國家中長期預算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相結合,建立二者相協調的新型復式國家預算體系和管理體系。擴大包括經常性預算、資本性預算在內的國家復式預算范圍,健全復式預算體系。建立國家復式預算體系,社會保障預算以及國有資本經營等,將所有涉及財政性收入均納入到預算框架之內。通過各級人大成立專門委員會,各級政府成立預算顧問委員會及預算管理局等專門性預算審查機構,以預算管理與監督體制改革作為預算體制改革的重點,完善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比較完善的公共財政體制,實現對預算的管理與監督能力。

(五)建立依法行事、精簡高效的財政管理體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加快建立依法行事、精簡高效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實現稅收征管一體化,改革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建立新型省、市、縣財政管理體制,加強地方管理,在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財務支配權力的同時,應對地方財務工作進行嚴格的管理,尤其是地方債務管理,制度相應管理辦法,有計劃、有步驟地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最終形成較規范的地方公共機構融資制度。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財政稅收體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