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型公共管理論文
時間:2022-09-18 1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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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參與與服務型政府的內在關系
(一)公民參與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合法性基礎
馬克斯•韋伯認為:“合法性就是人們對享有權威的人的地位承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币虼?,服務型政府能否具有合法性基礎,取決于能否得到公民的共識和認同,要想取得公民對服務型政府的認同,必須保障公民參與權的實現。同時,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可以尋求公民支持,不斷拓展公民參與機會。這有利于強化政府與公民間的溝通與互動,整合公民的價值認同,提升政府服務的績效。
(二)公民參與是服務型政府治理的必要條件
服務型政府的一個最重要特征就是變政府統治為政府治理,轉變公共權力運作模式。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模式實質是以治理為核心的中國特色政府模式。政府的角色應該是幫助公民表達意愿并滿足他們的利益需求,把公民視為合作的對象。服務型政府治理應該重塑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作為公共權力的主人,公民必然有權監督公共權力的運行狀況,保證權力正當、有效運作。
(三)公民參與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當前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進程中,要破解公共權力濫用,公共服務不足的問題,必須強調公民參與管理。公民參與有助于減少公共決策過程中的信息失靈,加強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時,公民參與公共決策也是政府與公民溝通的過程,加深了公民對政府政策的認同與理解,降低了協調成本,而且有助于激發公民的責任感。
二、我國公民參與的主要形式與困境
(一)衡量政府是否鼓勵、推進公民參與,主要是看政府在制度上為公民開辟了多少參與的途徑。
當前我國公民參與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基層自治中的公民參與。
我國已形成村委會和居委會為載體的基層自治制度,為基層群眾自治發揮了重要作用。
(2)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
近年來,各級政府采用聽證制度、告知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聽取民意,集中民智,不僅保障了公民的表達權,提高公民參與的熱情,同時也使政府決策更科學、合理。
(3)政府績效評估中的公民參與。
在我國,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主要是以公眾主體對政府績效進行評價,其評價結果將作為政府各部門考核績效的重要依據。公民參與政府績效評估,是加強公民參與的重大舉措,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提高政府能力。
(二)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實踐中存在著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導致公民參與存在著現實上的困境。
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核心就是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政府是主體,公民是客體,認為公民參與能力有限,水平不高,增加成本,影響決策質量,因此,公民參與也只是一種間接參與。還有一些地方政府認識到了公民參與的重要性,提供了公民參與的途徑,但是缺乏有效的分析與管理,缺乏科學預測公民參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與障礙的能力。因此,構建服務型政府既要強調公民參與的重要性,又要重視公民參與的有效性。此外,在構建服務型政府進程中,公民自身的參與能力和意識也是影響參與效果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公民不再滿足于選擇民意代表的投資者和政府公共物品的消費者的角色,而是希望能充分表達自身意見,影響公共政策。但實踐表明,大多數公民缺乏主動參與意識,對服務型政府建設持被動觀點,缺乏參與公共管理的基本知識基礎,參與具有盲目性。
三、推進公民參與,構建中國特色服務型政府
如上所述,我國公民參與在實踐中還存在著許多現實的困境,制約了公民在公共管理過程中的作用與權利,也影響了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公民參與途徑與形式,是構建中國特色服務型政府刻不容緩的任務。
(一)認清公民在構建服務型政府進程中的角色
在服務型政府建設中,公民不再是被動的管理對象,也不再是選擇民意代表的投資者和政府公共物品的消費者,他們同樣也是公共管理的主體。公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直接參與公共管理過程,影響公共政策,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評估政府績效。作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者與供給者,“公民通過承擔個人責任以及參加社區公益性公共服務活動等多種形式的參與行動,直接成為一些公共事務的自主管理者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者。”
(二)培育公民意識,提升公民參與積極性
良好的公民意識,只有在國家重視、保護公民權益的情況下,在公民對公共事務的關注、溝通與合作中才能實現。因此,公民主動參與公共管理,既是對自我價值的肯定,又是培養公民意識,履行公民責任的過程。為此,應當轉變公民參與保守的觀念,培養權利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同時,建構公民參與網絡,使其充分表達自身意志,在參與過程中實現自我塑造,自我提升。
(三)明確政府責任,構建公民參與制度保障體系
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社會問題,傳統的官僚制已經無法承受時代的考驗。這就要求政府充分認識到公民參與在服務型政府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在公共管理中強調公民參與的權力,引導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公民主動參與意識,并構建公民參與的制度環境。因為“在社會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個”。針對目前我國公民參與的制度保障不健全的現實狀況,政府應加強與公民在公共管理中溝通交流,構建公民參與制度保障體系的責任。如應建立決策民意征集制制度、專家咨詢制度、聽證制度、公民參與監督制度、政府績效評估等相關制度,確保公民真正成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主體之一。
(四)完善公民參與機制,提高公民參與有效性
在我國公民參與的實踐中,其參與途徑、參與范圍、參與有效性等存在著結構性失衡的問題。在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進程中,要提供好公民參與的有效性,必須解決好公民參與的范圍、程度、途徑等問題。為此,政府應建立多渠道的公民參與機制,拓展民意征集途徑,科學地選擇公民參與的模式,形成公正透明,高效運轉的公民參與機制,形成政府、社會、公民的良性互動機制,提高公民參與的質量,保證公民有序參與。同時拓展公民參與范圍,推進在行政執行與監督范圍內的公民參與。此外,還應建立公民參與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參與管理,設立相應基金項目,倡導公民關注公共事務的風尚。
作者:王偉鵬單位:西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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