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研究
時間:2022-02-12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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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社的界定及幾個問題的判斷和辨析
(一)關于合作社的界定
合作社是世界經濟發展中一個廣泛而長久的命題。國際社會關于合作社的定義、價值觀、原則、作用及如何發揮優勢,形成了很多共識。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CA)代表大會通過了《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定義、價值和原則的詳細說明》,2002年6月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發展合作社的建議》,也接受國際合作社聯盟提出的合作社定義、合作社價值觀和合作社原則。這里,根據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定義、價值和原則的詳細說明》和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及聯合國有關機構在為2002年第80屆國際合作社日暨第8屆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的致辭,就合作社的定義、價值、原則、作用和如何發揮優勢問題試作歸納闡述。
定義。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的定義是:“合作社是自愿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聯合所有與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的需求與抱負的自治聯合體,他們按企業資本公平出資,公正地分擔風險、分享利益,并主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臺灣省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義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求社員經濟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的團體。合作社為法人。”荷蘭的農業合作社定義為:“長期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民組織,共同核算,共同承擔風險,同時保持農業活動的獨立性以及使有關的經濟活動盡可能多地獲得利潤。”在瑞典,合作社就是農民擁有和控制的公司。縱觀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的定義及各國或地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有這樣幾個共同特征:(1)合作社是社員入股、聯合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受益的經濟組織;(2)合作社是經濟實體,有可供支配的財產;(3)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有不同于公司制企業的內在規定性。
價值觀:國際合作社聯盟倡導合作社應尊重并實踐“自助、自我負責、民主、平等、公平、團結”的合作社價值觀和“誠信、公開、社會責任和關心他人”的道德觀。全國政協副主席楊汝岱在2002年7月5日“紀念國際合作社日促進合作經濟發展座談會”上說,合作社“是一個大學校,是培養社員集體主義和民主精神,發揚團結互助的社會風尚的極好場所,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基礎陣地”。總之,合作社不僅追求經濟效益,還追求社會效益,培育公民的責任感和團結合作精神,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原則:最早的合作社原則是羅虛代爾原則(共5條),一個半世紀的實踐證明這是各國合作社發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同時,合作社原則也在不斷發展。國際合作社聯盟1995年的百年慶典大會將國際合作社原則增加至7條,即:①自愿與開放的社員資格;②民主的社員控制[1];③社員經濟參與[2];④自治與獨立;⑤教育、培訓和信息;⑥合作社之間的合作;⑦關心社區。其中,社員民主管理和社員經濟參與這2項原則規定了合作社的內部制度,它規定社員對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最普遍的是在基層合作社一級堅持平等投票,即一人一票;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上,按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利潤是合作制的核心,認為社員為合作社未來提供的額外(除繳納股金外)資本,可以獲得相當于銀行利率的利息,但不得分紅。筆者認為,合作社原則不可否認應從本國實際出發加以運用,并根據實踐要求予以創新和豐富,否則合作社就會被淘汰,但一些體現合作社特性的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是根本性原則,應得到遵循[3]。
作用:2002年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發展合作社的建議》,承認合作社在創造就業、整合資源、投資形成和對經濟作貢獻方面的重要性。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為第80屆國際合作社日暨第8屆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的致辭中說:“合作社支持社會力量的凝聚和穩定,提高公民的責任感和社會義務。”國際合作社聯盟致辭說:“合作社是以團結和社會責任為價值取向而運行的企業——它們關注其成員及其社會。”“合作社實實在在地為社會更加公正和更加尊重人類的價值做出貢獻。”國際勞工組織合作社局致辭說:“‘機會、賦予能力和提供保障’這3個因素是幫助擺脫貧困和社會歧視的基石;使得合作社能夠提高在非主流經濟的邊際工作效應,將未受保護的工人的利益融入到主流經濟生活中。”“合作社及其價值觀能夠創造出關心人民、關注社區、民主的、以人為本的經濟形式,同時促進經濟增長和繁榮,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群體的自助組織,對解決勞動力就業問題有突出的作用,在目前勞動力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政府高度重視發展合作經濟,這也是合作經濟面臨的機遇。
如何發揮優勢:2002年召開的第90屆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發展合作社的建議》,要求所有成員國政府采取措施,營造適合合作社發展的環境,以增進經濟福利和社會穩定。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在為第80屆國際合作社日暨第8屆聯合國國際合作社日的致辭中說:“合作社采用以人為本的方法來應對各種社會挑戰,幫助殘疾人并保護環境。通過提供培訓、幫助業務開發和信貸等,賦予了個人和社區更大的發展潛力。”國際勞工組織合作社局致辭說:“通過合作社的企業化來創造就業、擺脫貧困、戰勝社會歧視、維護可持續發展。”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致辭說:“為了從‘合作社的優勢’中受益,合作社需要具有遠見、勇氣和誠實品質的領導者。”號召其成員“通過可效仿的對成員服務和堅持重要的合作社價值——誠實、責任、透明和民主來提升合作社的優勢”。
(二)幾個問題的判斷和辨析
根據上述對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可以推演出以下判斷和評析:
1.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是不同分類依據條件下的兩個概念
長期以來,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混淆是困擾我國合作社發展的理論障礙。為此,必須對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關系予以澄清。
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是不同分類依據條件下的兩個概念。集體經濟是根據產權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它指生產資料和經營性財產歸集體所有,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國有經濟、私有經濟等。合作經濟是根據組成及運行方式而界定的經濟形式,按這一依據劃分的組織還有公司制企業等。“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具有實質區別,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私人產權;而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韓俊,1998)。
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兩個概念雖是不同范疇的概念,各具外延,但兩者有重疊之處,即合作經濟是集體經濟的一種,因為合作經濟有共同產權[4],但并不是所有集體經濟都是合作經濟,這就是不能完全重疊之處。
2.我國農業合作化的實質是集體化
綜觀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過程,其實質是集體化。具體表現在:第一,在建立高級社和過程中,自愿原則沒有得到遵循,多數是通過政治或行政手段強制農民入社。第二,不承認個人產權,實行財產“歸大堆”。20世紀50年代初,我國農業合作化的目標是建立高級社,有的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才到高級社,有的是直接到高級社。后,土地等生產資料歸農民所有,實行分散經營。互助組是土地等生產資料等歸農戶,分散經營,農戶之間調節勞力或畜力、農具等余缺。初級社是土地等生產資料歸農戶,入股分紅,有少量公共積累。到高級社,入社的所有生產資料無償合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收益權被完全剝奪,這種合并成為名副其實的“歸大堆”。時期,實行政權與產權合一,將排他性公有產權“升級”為無限制公有產權(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調),公共決策也介入社員個人生活(公共食堂)。這種嘗試失敗之后,1962年確立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產權形式。第三,政社合一制度使國家人的公共決策通過行政體系到達農村基層,合作社自主權被弱化,還能使農戶而非國家承受公共決策的種種后果。
3.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合作社的“亞種”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業是合作社的“亞種”(應瑞瑤、何軍,2002)。股份合作制企業與股份制企業的顯著差別表現在:第一,從產權結構上看,股份合作制是社員占有與股東占有結合,它與合作制的社員個人占有和股份制的按股多少占有不同,不允許少數人控股局面的形成。第二,投資者與客戶的身份同一,即它不僅僅是投資者所有的企業,而且同時是企業客戶即農產品生產者所有的企業。第三,合作社成員的持股額,與農產品的交售額相互掛鉤。
4.合作經濟生存空間廣闊
合作社自產生至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它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合作社產生的經濟動因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小生產者、雇工和低收入消費者,為抵御工業資本和商業資本的盤剝而走向聯合。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盡管以資本為核心的公司制經濟占主導地位,并對合作制提出了嚴峻挑戰,但合作經濟仍是世界經濟發展中一個廣泛而長久的命題。國內外實踐證明,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只要存在弱勢群體,這個群體就必然聯合起來,興辦合作社,維護自身的利益。換言之,合作經濟組織生存的條件是市場經濟和弱勢群體的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有為數眾多的弱勢群體——農民,以及農業的弱質性,這給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二、合作經濟:興起的背景和發育模式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興起是市場化取向改革和農業弱質性特點的必然結果,即在市場經濟和農業比較效益低的情況下,分散經營的農戶經營規模過小,很難有效地參與市場競爭,急需要進行制度創新于是,從節約交易費用出發,尋求通過交易的聯合,形成規模效益,使內部交易費用小于外部交易費用,便產生了各種合作經濟組織。關于合作經濟組織產生背景的分析,可以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業分布得到驗證。在浙江省衢州市625個(2001年)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中,從事種植業的有165個、占26.4%,從事養殖業的有213個、占34.1%,從事加工業的有57個、占9.1%,從事運輸業的64個、占10.2%,從事其他經營的有126個、占20.1%。就種、養業而言,養殖業的合作組織發育比種植業多;就種植業內部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集中在蔬菜、果業上,而糧食合作組織不僅由于商品率低且還由于實行壟斷經營而缺乏滋生的政策空間而發育緩慢。這一現象說明,在種養業中,由于蔬菜、果蔗、水產、家禽、蠶桑等商品率較高、市場風險較大,面對市場競爭的壓力,弱勢的分散的農民需要合作。同時,從事加工業、運輸業的合作較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主要停留在初級產品上,這是由于加工業和運輸業利潤率較高,且對資金、設備、技術要求較高,較適合資本運作。這也驗證了我們的一個假設,即在市場經濟體制和WTO框架下,農村資源配置方式是有利于農民自主的經濟組織成長的。
據農業部統計,全國已有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40萬個,其中比較規范的合作組織有14萬個,參加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左右。這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育方式,主要有3種類型:一是由農民自己組織興辦的;二是依托政府有關經濟技術部門(如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及供銷合作社組織)引導農民興辦或者聯合興辦的;三是由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組織引導農民興辦的。據浙江省農業廳調查,2000年全省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農民自己組建的529家、占19.8%;依托政府有關經濟技術部門組建1996家、占74.8%(其中依托農業部門組建的1204家、占45.1%,依托科協部門組建的340家、占12%,依托供銷部門組建的90家、占3.4%,依托政府其他部門組建的362家、占13.6%);依托“龍頭”加工企業組建的142家、占5.32%。可見,不存在依托而由農民自己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足20%,而依托政府部門組建的高達70%以上,依托“龍頭”企業組建的只有5%,這表明我國合作經濟尚處在起步階段。
上述3種發育方式只是一種簡單概括。在實踐中,各地因地制宜發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中較為典型的有以下5種組織模式:
(1)邯鄲模式。其特點是“官民結合”,由政府及有關涉農的技術經濟部門選派少量骨干,與農民一起共同組織“農業服務協會”。按服務功能和產品類別不同,分別成立“綜合農協”和“專業農協”。綜合農協主要為農戶解決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專業農協側重圍繞主導產品發展,辦一體化經營的實體,為專業農戶提供服務。邯鄲市從1989年底開始進行農協試點,逐步在全市形成了以農協為中心,橫聯政府涉農部門,縱貫各類專業農協、“龍頭”企業、服務實體和千家萬戶的服務體系,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從1994年開始農業部在陜西、山西、安徽3省進行的農民專業協會的試點,大體也屬于這類模式。類似邯鄲市采取“官民結合”的組建形式,在陜西省試點初期也比較普遍,說明在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初始階段,依托縣鄉政府及有關部門出面,與農民聯合組織,是一種較為現實和有效的過渡模式。陜西省試點中開始由“官民結合”形式組建的農協,目前已開始向以民辦為主轉變,一些在農協擔任主要職務的鄉鎮領導干部正在逐步退出,由在當地有影響的農民來擔任。
(2)萊陽模式。其特點是根據農業生產發展及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的需要,組織農民建立專業合作社。農民是興辦合作社的主體,同時發揮國合流通企業和農口服務部門以不同形式參與興辦合作社的作用。自1994年底以來,全市已建立合作社420個,基本社員16.7萬戶,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合作社已有212個,占總數的50%。國合流通企業參與農民合作組織的形式多種多樣,有國合商業與農民聯合組建新的合作社;有國合流通企業以資金、物資、設施、設備等折股參與農民辦的合作社。全市國合流通企業參與農民組建的合作社有88個,這些合作社的規模都比較大。萊陽模式探索創造出一條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專業農戶聯合方方面面涉農部門興辦專業合作社,實現兩種組織資源的優化整合,為農民提供服務的新路子。根據陜西等省的試點經驗,要注意的問題是這類專業合作組織仍然要堅持民辦性質,重視民主管理,絕不能辦成國家技術經濟部門的經濟實體和附屬物,也不能打著合作社的牌子,謀求部門利益。
(3)寧津模式。其特點是在培育農民組建比較規范的專業合作社上實行兩步走的步驟,即:先以“農民合作協會”形式組織起來,作為初級階段,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再建立比較規范的專業合作社。目前全縣有近40%的農戶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協會,近期已有一批農民合作協會,組建成較規范的專業合作社。山東省的禹城、江蘇省的高郵市的做法與寧津縣有類似之處。
(4)安岳模式。其特點是以一種農產品為紐帶,成立股份合作制的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實現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四川省從1985年3月安岳縣創建馴龍科學養豬協會以來,目前全省已有200多個農村協會實行股份合作制。據101個股份合作制農村技術協會調查,有會員14783人,平均每個協會1664人,擁有資金額6684.4萬元,平均每個協會66.18萬元。協會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果,受到農民的歡迎。
(5)江山模式。其特點是農民聯合起來辦專業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聯合起來辦“龍頭”加工企業,形成“農戶+合作社+公司”的格局。這是由農民自愿組織起來辦合作社的一種較好的模式。他們還以行業協會為紐帶,把農戶、合作社、加工企業、銷售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聯合起來,形成一個較大規模的現代農業的一體化經營體系。江山市養蜂協會就是這種模式的典型,目前已形成以蜂業為主體,集科工資、產加銷為一體的產業化體系。“江山模式”已在全國推廣。“江山模式”說明,國際合作社原則中第六條“合作社之間的合作原則”,是可以在我國具體加以運用的,并會產生積極的效果。同類產品的專業合作社可以單獨,也可以聯合起來辦加工企業,把農產品的加工、銷售所獲取的利潤留在農業內部,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的目的。這種組織模式與“公司+農戶”的模式相比,不僅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更有利于“龍頭”企業的扶持發展,它預示著合作社在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中有著自身的優越性,同時也預示著“公司+合作社+農戶”將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主要模式,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以上5種模式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發而探索發展起來的,各有特色,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邯鄲、萊陽、寧津、安岳和江山雖做法不同,但從中可以歸納出共同的啟示,即:由于中國地域廣闊,地區之間生產力發展、經濟水平的差異很大,加上各地區的社會環境、干部條件也有差異,在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個問題上,不能一刀切、一種模式,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我們建議將此作為我國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原則。可以相信,在此原則指導下,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必然會避免20世紀50年代合作化的失誤,獲得健康發展。
三、合作經濟組織形式與發展趨勢
關于合作經濟組織類型的劃分方法很多,如:有的學者將合作經濟組織分為專業性合作組織和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5]。有的學者依據功能進行分類,將合作經濟組織分為農產品銷售型、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型、產加銷一體化經營型、技術服務型[6]。有的學者依據合作經濟組織的組建有無依托進行分類,分為存在依托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不存在依托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7]。有的是按產業分類。前述5種模式也是一種分類法。我們認為,合作經濟組織遵循合作制原則是共性,但其組織形式又有多樣性,其分類應根據制定政策和立法等不同需要進行。之所以從這一角度考慮,是因為現行合作經濟組織在注冊登記問題發生了混亂,有的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有的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有的在農業部門登記,還有60%左右一直沒有注冊登記。這不僅是一個登記的問題,而是有無民事主體地位問題,事關合作經濟組織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問題,已經制約著我國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為此,我們主張從政策制定和立法調整對象劃分合作經濟類型,具體分類依據有兩項:(1)入社獲得社員的資格條件,即是繳納會費還是繳納股金;(2)合作經濟組織是否經濟實體。根據這兩項依據分類,合作經濟組織可分為兩類:
一是協會型。其特征是入會時繳納會費而不是股金,不是經濟實體[8]。它是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民在技術服務、生產、加工、儲運、銷售等環節上聯合起來建立的社團性合作經濟組織。這類協會不以盈利為目的,利益關系比較松散,主要圍繞一種主導產品的發展,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二是合作社型。其特征是入社時繳納股金,屬于經濟實體。其性質是勞動者自愿聯合的組織,實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入股只是取得社員資格,若分紅要受到限制(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量分紅)。合作社不以盈利為目的,把所獲得的利潤,按交易量返還給農民,這是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所區別的重要特征。它是合作經濟組織的典型形式,是借鑒國際合作社基本原則,以為社員服務、保護勞動者利益為宗旨組織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
為了吸引資金,有的合作社開始引入股份制,于是,合作型合作社又演變成兩種類型,即:(1)會員制合作社,它是典型的合作社;(2)股份合作制合作社,其特點是在分配上實行按交易額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對外來資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額外資本)和社會資本(非社員的資本)實行按股分紅,合作社內部則實行按交易額返還,或兩者結合。
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不同的合作經濟組織其民事主體地位不同,并采取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即:協會型屬于社團法人,在民政部門登記,按照社會團體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和管理;合作社型屬于合作社法人,在工商部門登記,按照合作社原則運作。
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合作社型數量少,而協會型數量多。課題組所到6個省的調查點,只見到了寧夏漢靈漁業聯合社和湖南省瀏陽市張家店花木合作社2個專業合作社。2001年杭州市農村有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34個,其中專業合作社15個,專業協會119人。根據山東省的抽樣調查,截至1999年底,農村各類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中,合作社占21.9%,農民協會占55.2%,股份合作組織占22.9%。
協會將朝著兩個路徑發展,一是保持協會性質,不斷發展和完善;二是由協會向合作社轉型。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專業協會為主的現狀,正是合作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協會型是合作社型發展的重要基礎,即可以以發展專業協會為起點,首先培育農民對經濟利益的表達能力和民主意識,再逐步形成合作社。協會型向合作社型演進的機理是,協會是松散型的,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的合作社型的認識逐步提高,要求演進的迫切性漸強。
合作社朝著兩個路徑發展,一是保持合作社性質,不斷發展和完善;二是由合作社發展為股份合作制型。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型演進的機理是,合作社面臨資本的挑戰,一人一票和資本報酬限制原則將制約其吸引資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來資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額外資本)和社會資本(非社員的資本),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條件下的創新。有的股份合作型企業還會向公司型企業轉變。對于農業而言,因為農業的弱質性和農民群體的弱勢特點,決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樣,具有廣闊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潛力。但是,對于非農產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種過渡性組織形式,這是由其產權結構及其運作機制所決定的:一方面,股份合作制企業與合作社相比,允許資本參與分配,增強了吸引資本的能力,這是合作社向股份合作制企業演變的動因。盡管如此,由于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不可轉讓、不可交易、不能變現,是一種準股權,這也會成為這種制度廣為實行的一種障礙。因為社會上人們不愿意投資于一種不能再交易而且本金也無法再收回的金融資產。另一方面,與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前的集體企業相比,產權明晰,職工的激勵機制建立起來,但由于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方式的原因,經營者的激勵不充分,資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雖有個別成功的例子,但從“大數”規律看,這種產權關系在短期內問題不大,因為資本積累的問題還有待充分顯現出來,但長期地看則很難成功。這兩方面因素的作用,會導致其向以資本為核心的公司制企業演變,這可以從常熟市鄉鎮企業兩次改制過程中得到證實。地處蘇南的常熟市在1996年7月至1999年10月對鄉鎮企業進行的第一輪產權制度改革,將集體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有915家,占40%,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只有420家、占18.4%,拍賣、轉讓企業953家、占41.6%。此輪改革實行股份合作制等,將原來產權“歸大堆”的集體經濟,改為產權明晰到職工個人的集體經濟。應當說,這一步的邁出,也非易事。從制度變遷路徑依賴性分析,實行維系以集體經濟為主的過渡性改革,是因為意識形態在改制中起著決定作用。股份合作制被認定為姓“社”,而這一漸進改革還“贖買”了職工,從而減少了制度變遷的成本。從改制后企業發展實踐看,股份合作制企業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是因為股權分散,企業形不成核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家積極性的發揮,而且也束縛著企業家的手腳,企業利益最大化難以實現。由于法人治理結構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不少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形同虛設。這些,使得常熟市鄉鎮企業在第一輪改制后不久即開始了第二輪改制。在2001年2月開始的第二輪改革中,將股份合作制企業改為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個體私營企業,當地稱之為“兩頭轉化”。其目的是實現產權、責任、利益明晰到人,建立起新的運行機制。至此,股份合作制企業在常熟市農村消失。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合作制企業是過渡性組織形式,這一結論對非農產業是成立的(上述關于常熟市的案例也是非農產業),而對于農業而言,因為農業的弱質性和農民群體的弱勢特點,決定了股份合作制如同合作社一樣,具有廣闊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潛力。
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將以農民協會為基礎,以專業合作為重點,以股份合作為方向,呈多樣化發展態勢。
四、合作經濟發展面臨的挑戰和制度創新
在資本收益率高的背景下,合作制的限制資本參與分配原則受到挑戰。在資本利益最大化驅動下,資本向公司制集中,而合作社缺乏資本的問題將漸顯,在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發展的背景下,資本導向型企業(如股份制企業、家族企業、合伙企業等)成為主流經濟,這對合作社的發展構成挑戰。這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但是,作為弱勢群眾的經濟組織——合作社,在有9億農民的廣大農村,尚有很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面對資本對合作制原則的挑戰,合作社也在進行制度創新,一些合作社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引入資本參與分配機制,使得合
(1)將合作社的公共積累以“個人內部資本帳戶”形式分割。一般而言,合作社財產由3部分組成,即社員出資入股、合作社經營中的積累和國家支援投入。現行的行政規章規定合作社的公共積累不可分割,即兩個財產主體:一部分是社員名下的公共財產;另一部分屬于合作社,但實際上沒有人能真正對這部分財產行使所有權,對此,可以通過將合作社的公共積累分解為零的辦法加以解決,即先按社員各自的惠顧返還,記在社員個人名下,再提取積累,這樣形成的積累以“個人內部資本帳戶”形式加以分割。“個人內部資本帳戶”的增值,不得以現金方式提走;職工的個人內部資本帳戶只享受股息,利率可高于銀行存款利率的若干個百分點,不再分紅。
(2)按股分紅與利潤返還相結合。允許資本在合作社參與分配,即在一人一票和股金外資本報酬制度上加以改進。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則規定“一人一票制”,即合作社對重大問題的表決,不管你持有股金多少,也不管你是普通社員還是董事,一律實行一人一票制,這被認為是合作社區別于股份制企業的特征之一。但是,各國實踐表明,“一人一票”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惟一模式。在歐洲,表決權的一人多票已十分普遍,非盈利和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則由強調發展和承認個人能力差別的原則所取代,并由個人能力差別決定其在組織中的地位。美國法律規定,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或采取一人一票制,或者按股金分配的紅利不得超過8%。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是,資本稀缺,農業合作社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信貸,合作社對資金的需求成為突破“一人一票制”的客觀要求,否則將制約著合作社對資本的吸納,甚至可能發生“大戶”選擇“以腳投票”而離開合作社。有鑒于此,應原則上實行一人一票制,如果按持股多少表決,則應把股金分配的紅利限制在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若干個百分點。利益分配上實行“資本報酬有限原則”,即實行按交易額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按股金分配的紅利不得超過法定比例,也可以采取“一社兩制”形式,即對外來資本和社會資本實行按股分紅,合作社內部則實行按交易額返還。
五、政府對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
合作經濟組織盡管是自助自治的經濟組織,但它是一個弱勢組織,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府在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上需要解決的問題有:
(一)通過給予合作社民事主體地位并制定合作社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現在,我國各種所有制經濟,包括國有經濟、城市集體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及“三資”經濟,都相繼頒布了法律法規,唯獨合作社經濟尚未制定法律。《合作社法》立法滯后,合作社法人地位沒有確立,使得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一方面,絕大多數地區的工商部門對合作社不予登記,而只能在民政部門按社團登記,使其不能以合作社法人的獨立經濟實體開展各項經營活動,進而導致農民在銷售產品、簽訂合同、解決貸款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難。例如,許多專業合作社由于缺乏相關政策和應有的體制環境,在經濟交往中無法給人以穩定的預期,這使得許多工商企業寧愿與縣鄉政府簽訂合同,也不愿與合作社簽訂協議,嚴重地影響了合作經濟組織技術經濟交往的范圍和信譽,制約其進一步發展。如此下去,各類合作社得不到廣泛發展,分散經營的農戶不可能與各國的大公司、大合作社進行競爭。這樣,在激烈的國際競爭條件下,我國的“三農”問題將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加入WTO以后出現的新問題,農產品貿易國際競爭十分激烈,反傾銷問題將更加突出,但合作社法人地位沒有確立,不能參與訴訟和應訴,必然在反傾銷中處于不利地位而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盡快制定《合作社法》,填補這個空白,已迫在眉睫。制定《合作社法》,是國際上通行的作法,在歐美等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這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亞洲,除中國、朝鮮和越南外,都早已制定了合作社法,其目的是給予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對農業和農民建立一種直接的利益保護機制,以保障其健康發展。根據以上分析,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補充合作社法人的相關條文。具體而言,在《第三章法人》中,增加合作社法人一節,列為第四節。其條文擬為:“合作社是城鄉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在生產、生活上謀求互助合作或有關服務,對內實行非盈利原則,對外實行企業化經營的群眾性組織。合作社有章程,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并將原第四節聯營改為第五節,其中參與聯營的,除企業、事業單位外,相應地加上合作社。
其次,加快制定《合作社法》。這一法律主要規定合作經濟組織共性的基本內容。國家制定有關合作社的政策與法律,不應把調整合作社的內部經濟關系作為重點。西方發達國家合作社立法在政府與合作社的關系上,主要是解決國家如何指導和扶持合作社發展的問題,合作社的內部活動、合作社與社員的關系等問題,可以由合作社的章程去解決。
(二)從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扶持
世界各國對合作社都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扶持。德國對合作社的管理費用,第一年補貼費用總額的60%,第二年為40%,第三年為20%。日本農協進行的獲得政府同意的農產品加工項目的廠房、設備所需投資,50%由政府提供。
農業直接補貼與合作社。主要是通過補貼以低價供應生產資料。意大利國有能源部門向合作社提供的農業用油價格比城市低50%,農業用電價格比非農業用電低1/3。
各級政府及所屬有關機構應積極支持各種類型的合作社。政府在各種綜合性和專項投資、撥款、貸款、基金項目中,應列入支持合作社的相關科目[9]。政府對合作社為社員提供自助性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財政稅收[10]優惠政策。
政府有關業務部門要在合作社登記注冊、業務指導、信息提供、技術培訓、提高素質、社會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好相關服務、指導、協調工作。政府要尊重農民自愿原則,農民有選擇合作的自由,也有不選擇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規模完全由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自己決定。但是,這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對合作社的引導。應當通過示范章程,引導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模式。(2)建立理事會領導下的聘任經理的經營管理模式。合作社要逐步走向專業化管理,應當用管理現代企業的方式來管理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中國及國際合作社發展的實踐證明,這兩項制度可以有效地推進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政府還應保障合作社、社員的合法權益和資產,任何部門、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調合作社的資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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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代表大會通過的《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定義、價值和原則的詳細說明》的解釋是:指社員管理合作社的民主形式,在基層合作社實行社員一人一票的投票權;其他層次的合作社也要實行民主管理,投票權由其章程規定。
[2]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代表大會通過的《國際合作社聯盟關于合作社定義、價值和原則的詳細說明》的解釋是:指社員要公平地入股,并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資本;但是,入股只是作為社員身份的一個條件,分紅要受到限制。換言之,社員必須向他們的合作社投資,但合作社的宗旨是為社員服務,合作社的資本從屬于這個宗旨,入股只是取得社員資格、獲得合作社的服務和享受社員優惠的條件,不是以獲取股金分紅為目的。因而,入股要采取公平的方式,如果實行股金分紅,對分紅也要有所限制。
[3]有的學者提出了中國合作社的“民辦、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則。
[4]產權共有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合作社采取成員份額所有的形式,但財產的實際支配權,即使用權、經營權和一定的處分權等,則整合于合作社集體之手,這種份額所有權形式,屬集體所有制的產權形式之一;二是合作社通過公共積累方式形成公有產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5]專業合作社是按不同的專業組建的,多分布在人少地多的國家。西歐、北美許多國家80%以上的農場主參加了不同類型的專業合作社。在西歐農產品市場上,合作社經銷的產品占60%的份額。丹麥的奶制品,90%由合作社經銷。荷蘭合作社銷售的花卉、水果、蔬菜分別占市場份額的95%、78%、70%。美國由合作社加工的農產品占80%。社區合作社是按地域組建的,多分布在人多地少的國家。如日本農業協同組織(簡稱農協),就屬于這類合作社。
[6]繆建平:《中國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特點及其必然趨勢》,《合作經濟與農業產業化》,中國農業出版社,2002年11月。
[7]黃祖輝、徐旭初、馮冠勝:《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影響因素分析——對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現狀的探討》,《中國農村經濟》2002年第3期。
[8]國家規定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一類的非營利組織本身不能直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可以投資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或非法人經營機構,協會可以興辦營利性的經營實體。在這類實體中,會員的勞動和資金可以參加分配,從而能夠實現會員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協會經營實體的運營中,任何組織形式,如合作制、會員制、合伙制、股份制等方式都可以引進和應用。
[9]合作社發展應與其他各方面發展結合起來。如扶貧基金會,把合作的理念注入進去,建立廣泛的合作。
[10]合作經濟組織為其成員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應免征所得稅;對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收購免稅農產品按一定比例扣減進項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