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變遷論文

時間:2022-10-13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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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變遷論文

摘要:農村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文章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進行了分析。總結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建國后所歷經的一系列變革,在論述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家庭經營的制度缺陷。在農業產業化和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近年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進行了制度創新,出現了土地股份合作社這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文章介紹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設置,并分析了這一制度安排的優勢。

關鍵詞:土地股份合作社;產權;制度變遷;家庭承包經營

產權是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中,產權無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實施。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的變化意味著個人承擔的由其動機而引致的結果要發生變化,他們的行為也相應地受到影響(Alchian,1967)。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經營、出租、入股、抵押、繼承等權力,可以歸納為使用、收益和轉讓3個方面的權力。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與現狀

建國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歷經一系列變革,其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的。國家將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貧雇農,使農民結束了從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舊產權制度,農民不再支付高達其土地產出的50%左右高額地租,有效地激勵農民進行生產。

第二階段,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的土地產權集體化階段。通過推行初級社、高級社,一直到,逐步完成了土地產權集體化過程,建立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高度集中的產權制度,土地不能出租和買賣。同時,農民的勞動成果歸統一平均分配,既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又不利于激勵農民生產勞動。

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重新獲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這種產權制度變革實現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農民逐漸成為獨立的財產主體和經濟主體。

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也是當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基本模式。農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集體依法組織土地發包和對土地進行再調整。特定范圍內的農民在保證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通過承包合同等形式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土地以獲取承包地。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嚴格的規定和控制。

二、家庭承包經營的產權制度缺陷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克服了以前管理過分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等弊端,使農戶承包經營的積極性和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都得以發揮。但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我國農業發展出現了新的問題:農業的規模化生產與農地細小化的家庭經營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這主要是由我國現有的農村家庭經營方式造成的,但歸根結底是由土地經營的產權缺陷造成的。

(一)土地的產權主體不明確

我國《憲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明文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對“集體”的概念界定不清。如在《憲法》中只簡單規定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歸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承包法》則規定農民集體所有,這就難免造成集體所有權不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不清。

主體界定不清造成土地經營權分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而其對土地是否合理使用都不需承擔任何經濟的和法律的責任,這將帶來一系列問題。首先,農業生產周期長,產權界定不清更增加了農業生產的不確定性和非自然風險(非自然風險本文中是指政策、法規及其執行等非天氣等自然因素帶來的農業生產風險),不利于激勵農民保護土地和進行遠期投入。其次,產權界定不清,則無法清楚地界定侵權行為,也就無法杜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因而土地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由此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和使用上的不經濟。

(二)土地轉讓權缺失造成的喪失部分收益權

土地經營權的轉讓是土地產權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農村的勞動力、資金都可以進入市場中進行交換,而土地的經營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有進入市場的要求,但在現實中,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中遇到很多阻礙。

首先是不能轉讓。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

其次是不忍轉讓。土地是基本的生產資料,擔負著生活保障、養老保障的重要職能。同時農業稅的取消和一系列的惠農措施減少了農業生產的成本,使農民不忍放棄。

再次是無處可轉。土地經營權轉讓不夠制度化和規范化,普及面不廣,使以土地轉讓獲得收益的交易費用過高。無法轉讓已經導致部分耕地棄荒。

(三)不適應制度環境的變化

20世紀80年代,我國農村人口基本穩定,很少流動。根據戶籍確定承包經營權有較明確的依據和標準。但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要素流動性增強,農民進城務工潮使農村原有的戶籍制度名存實亡,土地經營權的分配受到挑戰。另外,家庭承包均分土地,造成土地條塊分割、插花式分布。全國共有2.3億多農戶,種植業的平均規模為每戶0.5公頃,而美國在200公頃以上,歐盟也在每戶20公頃以上。這樣的規模很難實現機械化、集約化生產,無法適應農業產業化的要求。

三、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隨著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村土地家庭經營制度產權缺陷對農業發展的制約日益凸顯出來,探索制度創新迫在眉睫。近年來在部分地區出現了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這種既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又不改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則,農民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委托合作社經營,按照股份從土地經營收益中獲得一定比例分配。

目前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3種形式:一是單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則上不作價,一般也稱內股外租型改革;二是土地作價入股,參與經營開發;三是承包土地與社區集體資產統一入股或量化,實行股份化經營。

第一,將土地入股。重新測量集體和自愿加入合作社農戶的土地并組織村民委員會或由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估價,根據征地價格、承包年限、土地年純收入等因素進行綜合折算后將土地折股,分成一定數量的股份。

第二,進行股權設置。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權一般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其中個人股權包括基本股、承包權股和勞動貢獻股。基本股在個人股中所占比例最低,是建立在戶籍制度基礎上的,以一定時間戶籍存在為標準,采用“生不增、死不減”原則,固定若干年;承包股主要根據入社農戶所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勞動貢獻股根據農戶對合作社的貢獻而定。

第三,構建土地經營機制。通過將土地的經營權作價入股,按照上述原則進行股權設置,由合作社統一規劃、統一開發。這樣,原來的按人口平均承包就變成了農戶自愿承包、投包或交由專業企業或組織承包經營。

第四,設定利益分配方式和管理機構。股份合作社通常采取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按勞分配是指社員根據在合作社的勞動量獲得工資收入,承包者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獲得收益;按股分紅指在按勞分配、合作社集體提留之后,社員依據所持有股份的數量參與分紅。在管理制度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由股東大會或股

東代表大會根據一人一票制選舉出合作社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和監督機構——監事會。

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優勢分析

第一,解決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中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土地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將土地產權進行分解,將集體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進一步分開明確界定,將所有權歸集體,收益權通過按股分紅一部分歸集體所有,一部分歸農戶所有,不同的利益主體都得到相應的收益。產權的清晰界定有利于確定農村土地經營主體在市場中的地位和土地經營的規范化。

第二,有利于土地經營的規模化、專業化。土地規模化經營有利于農業專業化分工和現代化機械耕作,這也是農業未來長期發展的趨勢。我國農村土地的特點是肥沃程度分布不均、地塊面積大小不一且在多數地區較為分散,因而導致機械化作業覆蓋面小,農業規模化經營程度偏低,再加上土地經營權轉讓中的諸多問題,都制約了規模化經營。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調整土地經營權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行政調整機制的不足。土地由農業生產專業戶承包經營,發揮其專業知識之長,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時符合生產專業化發展的方向。

第三,有利于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減少交易費用。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合作社有利于規范土地經營權的流轉。關于土地經營權流轉沒有專門法律規范,將流轉納入股份制合作社的操作范圍中,則可依靠2006年12月頒布、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來規范。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交易費用。交易費用主要包括達成契約的費用、執行契約的費用和簽約后機會主義行為所帶來的費用。在股份合作社中,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責任和權力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土地承包戶、土地的原承包戶和農業企業都要受該合同以及合作社章程的約束。合作社的契約有利于降低由于合約條款規定不明確所造成的執行成本。同時,土地股份合作制使農戶與土地的關系間接化,農戶的承包權主要體現在對土地股權的占有而非實物土地,其收益體現在按股分紅中,而合作社土地承包戶的收益體現在生產經營的盈利中。雙方通過合約有進行長期合作的可能,如有違約將面臨對方的懲罰——終止交易。對未來長期合作所帶來利益的預期將有效地減少締約各方的簽約后機會主義行為。

五、結束語

“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制度的創新和完善是一個過程(李懷,1999)。任何制度從形成之日起就處在不斷創新、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即使是一個最適合當時環境的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約束條件都會發生變化,制度如果不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面臨的就是走向終結。

隨著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確立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已經不再適應農業產業化對農業經營規模化的要求,必須針對現實情況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創新。當然,土地股份合作社目前還只是處于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和農業生產規模化較高的地區進行試點階段,其制度設置尚不完善,同時還面臨著法律法規和職能部門管理的缺位問題。這些都增加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組織成本,同時也增加了合作社運作中的機會主義風險,還有待進一步解決。但仍然不失為一種創新嘗試,是對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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