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2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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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革研究論文

[摘要]農村改革30周年之際,本文基于新福利經濟學檢驗改革效率的標準,對其間發生的三大改革進行了反思,就未來農村改革的主線——形成城鄉經濟發展一體化新格局,提出了相關的幾點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改革帕累托標準城鄉統籌政策建議

本文運用新福利經濟學理論,反思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微觀經濟主體培育、推進農業市場化改革、農村稅費改革三件大事,從而提出形成城鄉經濟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政策建議。

一、新福利經濟學檢驗改革效率的標準

現實生活中的經濟改革往往都會在使大多數人受益的同時,使另一部分人受損,因而不是帕累托改革。為使這種改革得以進行,美國經濟學家卡爾多和希克斯提出了所謂的“假想補償原理”:如果受益者的所得在補償受損者的所失后,還有剩余,那么就可以認定社會福利得到增長,經濟改革便是正當的。希克斯進一步指出:這種補償并不需要受益者支付。因為每一次經濟變革只會引起實際收入分配微小的變化。微小的損失無需及時補償,經過“足夠長的時間”以后,補償可以自然而然地進行。因此,在長時間的一系列改革中,人們的受益與受害往往會相互抵消,所以補償不必每次都進行。

對于受損者利益怎樣補償呢?西托夫斯基提出“雙重標準”,即一方面要對利益受損者給予足夠的補償,誘使其接受改革;另一方面,還要通過逆檢驗,即利益受損者“賄賂”受益者的支出遠大于改革帶給他的損失。(李特爾還增加了“實際收入的分配,要比現在好,至少不比現在壞”,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農村改革的很多局限,正是在對“改革對象”的補償,以及由誰來補償上,出了問題。

二、我國農村三大改革的效率反思

30年來的中國農村改革主要做了三件大事:一是由家庭承包經營開始的農民土地權益改革;二是農業(產業)的市場化改革;三是由農村稅費改革開始的城鄉統籌改革。

(一)農民土地權益改革并未找到克服農戶小規模經營不利影響的農村經營體制

從1979年就開始的家庭承包經營改革,到1983年在全國定局。這項改革不影響農村各級干部的利益(留足集體的),對國家無壞處(繳足國家的),是當時所有農民的心愿。這項改革的相關利益各方利益無損,對8億農民有大利,是典型的帕累托改革,自然推進迅速,“分”得徹底。但是隨著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的推進,分散經營的小規模性,風險性與商品化低效率,促使我國農業家庭分散經營走向規模化現代化農業之路。因而各地廣泛推行“農戶+企業”“基地+龍頭企業”的農業產業化改革。由于農業是“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交織”的特點,決定了各國現代化農業都是需要政府補貼的弱質產業。農業企業靠損農、損環境來降低成本現象普遍發生,政府的有限補償,不足以吸引資本與企事業進入“三農”,雖歷經25年,我們仍未找到克服農戶小規模經營不利影響的農村經營體制。“統”的體制的探索與創新是未來農村改革的首要任務。

(二)農業(產業)的市場化改革不僅未能彌補市場失靈,反而以多種“優惠”催肥利益集團,社會為此付出很高成本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推進的市場化改革。其內容可分為兩塊。一塊是放開農產品的價格和經營,從水產和水果開始,到2004年糧食價格放開而大體完成。農產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正確,效果也明顯。但是價格放開后,農民作為生產者并無話語權,獲利不多;而原有的“公有”的農產品經營者的利益則得到了太多的“補償”,農產品價格波動的損失,仍然由農戶承擔。這是導致自1985年以后,農業多年徘徊的一個原因。此外價格放開又未與國際接軌,農產品質量與安全性未進入價格體系,既使國家對糧油“暗補”仍存在,更使我國農產品進不了國內外高端消費市場。

第二塊改革在農業要素市場進行,問題顯然更多。由于這一塊改革是在我國高速城市化的背景下進行,隨之產生了力量強大的各種利益集團。城市擴張:一需要土地,二需要資本,三需要廉價勞動力。城市對農村的“掠奪”也在這三個“需要”上進行。

一是土地。據專家保守估計①:從1952~2002年,農民向社會無償貢獻土地收益51535億元;其中2002年無償貢獻的土地收益為7858億元,相當于放棄了26萬億的土地財產權(當時銀行利率按3%計算),按20萬元一套商品房,可購1億多套,可供目前農民進城務工者每戶一套。這一被“掠奪”財產權,大大超過改革開放以來累計各項社會保險收入,還給社會形成4000萬“失地農民”的生計問題。

二是資本。在銀行商業改革中,農村金融網點急劇萎縮,即使縣支行也只存不貸,再加上郵政儲蓄等各種渠道使農村資金大量流入城市。專家估計:2006年通過農村“存貸差”流入城市資金居然高達1.28萬億元②。為農服務,又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民合作金融機構,卻幾乎未得到政策利好。

三是廉價勞力。一億多農村青壯年,即當前農村的優質勞力資源在城鄉之間流動。這支隊伍工資低廉,甚至還要被大量克扣為城市商人的利潤。而“農民工”40歲以后,大多數回到農村,社保、養老仍然由農村負擔。

這三者盡管有著時代的大背景,但畢竟是無組織無話語權的農民與城市有組織的強勢利益集團之間不對等交易。由于地方政府把“土地資源變為土地資本”的利益沖動,不僅未能彌補市場失靈,還以多種多樣的“優惠”催肥利益集團。魚肉農民的不法惡行時有所聞,農民感覺“不公”,社會為此致付出的成本其實很高。

(三)由農村稅費改革開始的城鄉統籌改革中央財政投入仍然不足

從2000年農村稅費改革開始的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方略,首先是取消農村四稅,為農民減負1335億元。由于四稅征收成本很高,這是農民很滿意,政府所“失”不多并可由農業長期發展收益來補償的卡爾多——希克斯改革。再是對農民直接補助,即種糧直補,糧種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及其它“三農”支出,僅2007年即達到3917億元,一免一直補地刺激,2004年以來首次連續4年農民每年增收超過300元。這類改革從經濟學看是用(政府)自己的錢給別人(農民)辦事,注定投入不足。這就是2004~2007年,中央“三農”支出增幅盡管每年均為兩位數,但其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由8.8%下降到8.4%的原因③。

三、關于城鄉統籌的兩項政策建議

(一)實行“4有3放棄”,農民工轉化為市民

2005年我國城鎮化率是43%,其中包括了至少1.2億“農民工”。讓農民工及其家庭市民化,應該是城鄉統籌的當前重點。

農民工變市民需要有4個條件:一是在城市有工作崗位;二是有住宅、家屬進城;三是能享受市民身份的社會公共服務,即有社保、醫保、子女教育權等;四是有逐步提高(或擁有)職業技能與文化素質的培訓。目前,僅靠農民工的工資,根本無法實現這4有。但是農民工在農村有宅基地、承包地的事實物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這三權估計值400萬億財產。農民工及其家庭,以放棄這3權來交換政府擔保的4有,是足夠了。這一政策思路需細化與實踐。可以趁當前18個省市(均為經濟發達或較發達地區)對口支援地震災區重點縣的機會,讓占受災縣人口近40%的農民工家庭遷往支援省市。中央可以獎勵接收省市。如果順利,這項政策不難推向全國。“4有3放棄改革”也可在大城市的郊縣率先試驗。

(二)重構與扶持“七位一體”的農村社區合作共同體,促進農村組織化、規模化、市場化

實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當前重點應該是探索“統”,重構綜合性農民共同體十分需要。

“七位一體”的農村社區合作共同體可能是一種樣式。這一構思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供銷社、信用社不是按“條條”整合進市場,而是依社區整合資源,政府利用金融杠桿,引導其成為農業的產供銷共同體。這一共同體,還應把農技推廣機構與資源,涉農物流資源,社區教育資源,衛生資源也以多種形式進行整合,形成“七合一”的綜合性農村社區合作共同體。筆者去年在郫縣協助政府已建立了幾個農村社區教育共同體,把14個政府局、9個鎮,10所大學,3個企業,近60個社團協會的兒童教育資源成功整合,迄今深受各成員歡迎,效果極好。

扶植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的政策需跟上。例如幫助它們在城市、市場、超市設立農產品加工、銷售場地設施,租金直補,資金貼息并擔保。甚至可以把農資公司、化肥廠、農藥廠、農業科研院所等與各類農村社區合作共同體,結合為新的利益共同體。

[參考文獻]

[1]鮑莫爾.福利經濟及國家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2]崔克亮.建立權利平衡、結構穩定的農村社會——中國社科院研究員黨國英談農民組織與農村社會穩定[N].中國經濟時報,2005-06-27.

[3]崔克亮.農村改革的根本出路:破除“二元結構與制度”——訪“三農”問題研究專家、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解安[N].中國經濟時報,2008-06-06.

[4]中共中央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Z].1978.12.

[5].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R].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