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12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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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公民切身利益,是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遵循社會保障發展規律的內在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現階段在農村地區,社會保障制度還相當落后,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因而在農村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至關重要。本文分析了農村社保制度建立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原則具體建議
社會保障制度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然而在農村8億多人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社會保障制度,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缺乏了解。因此,為了保障他們以后老年生活等有保障,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刻不容緩。
一、建立農村權利保障制度所依據的原則
1.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要與我國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經濟發展來支持的,它要以經濟實力作為基礎。此一般來說,各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是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水平不足,使競爭中處于劣勢的人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會的不穩定;而保障水平過高又會加重在業者的負擔,不利于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并且會使一些人成為躺在國家身上的懶漢,削弱經濟發展的動力。
2.符合少數民族特點。民族地區適宜的發展模式應該是在正確的民族觀下指導選擇的,只有符合該區域各民族的發展需求,實現其歷史階段作為民族中的基本元素“人”的福利最大化的發展模式。
3.社會保障制度應堅持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原則。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從理論上說,它應該是公平的,一視同仁、無歧視地對待所有的公民。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鍵是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對立的,一個經過精心設計的制度,可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找到最佳的結合點,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時得到適度的發揮。
4.保護弱者的利益。強弱的分化是社會發展的結果,而弱者保護則是現代文明以人為本的體現。在法律領域倡導弱者保護,應以界定弱者身份為其邏輯起點和核心。社會保障制度理應是保護弱者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具體建議
(一)盡快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農村最低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在農村地區,應盡快出臺最低保障線,同時應該考慮各個地區的差異,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財政能力,農民增收潛力,地理環境等進行調整,以確立公平合理的保障資金,在次基礎上,對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病或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等特殊群體作出適當的照顧,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明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建立資金來源的多源化,在資金的安排上,應該以政府的投入為主,同時通過捐贈,發行彩票等各種方法增加資金,以保證農村保障資金的充足。
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應當發揮主導的作用。各級政府在當年的預算中都應該安排適當的資金,確定專門的機構來保障資金到位和使用,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對那些挪用,私自占用等破壞這部分資金的行為進行懲處。同時,應該實行資金由專門的銀行來收取和管理,在資金的發放上也有銀行來完成,這樣就可以解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資金被挪用和被貪污的現象,更能保障資金的有效性。(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部分,在農村地區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是防止村民為看病而生活困難的一項措施,也是解決“老有所養”的重要一個方面。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農民收入偏低,村民的意識比較低,村民參保對象不多,這嚴重影響了養老制度在該地區推行,增加了政府社會保障的壓力。所以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大力宣傳養老制度,是村民真正認識到該制度的優點,遠行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標準等等。另一方面,政府應該加大資金的投入,力爭資金途徑多樣化,努力提高養老保險數量,盡力減輕村民的負擔。在運行模式上。最后。為確保農村養老保險費發放和使用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嚴格的監督監管機制,并處理好綜合監管和分業監管之間的關系。在制度的推行方面,鑒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區域差異、經濟結構差異、農業人群經濟實力的差異,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不可能采取同步發展的方式,而應采取非均衡推進方式。
(三)積極發展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①在各個鄉建立醫療服務所,加強醫療人員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完善和落實醫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切實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實現小病不出鄉,大病不出縣。②從合作醫療的籌資機制來看,應采取以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和政府予以支持的辦法進行,即集體補助部分一般應占籌資總額的20%,農民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一般應占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在合作醫療的報銷比例上,應由各地合作醫療管理組織根據籌資數額與以往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自主確定,一般應控制在40%75%范圍以內,使享受合作醫療的成果。③政府應該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建立相關的擋案制度和信息制度,保障每一個村民都能加入到農村合作醫療當中來,政府應逐年的增加資金的投入,逐年提高報銷的比例,開拓資金來源的渠道,從而實現資金的足額。④對于各種病的報銷比例應該有所區別,根據看病的花消適當的作出調整,在那些花消大的重病,大病應該高于那些花消小的輕病、小病,不能搞“一刀切”,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合作醫療制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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