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產權模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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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社現有三種產權模式:傳統意義上的合作制、股份制與股份合作制。深入研究這三種模式的特點和優缺點,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產權模式,對新一輪農村金融改革的深化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對以上三種模式進行一個比較,找出適合我國的模式。
一、合作制
合作制是在對縣(市)聯社和鄉鎮農信社及其分支機構進行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照“一縣一社、統一標準”的原則,合并法人,把縣、鄉兩級農信社的兩級獨立法人體制改制成縣為統一法人的體制。合作制把社員服務作為主要的經營目標,管理方式上實行“一人一票”制;盈余分配標準是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和貢獻大小,限制股金分紅。
(一)合作制的優勢
狹義的合作經濟就是經濟弱小者以互助自救為動機的經濟聯合。中國廣大而分散的農戶是弱勢群體,是很難得到商業化金融支持的,他們客觀上需要有一種靈活方便的金融服務組織來滿足他們對資金的需求,農信社就是為滿足這種需求而產生的一種制度。
在合作制下把農信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機構,能使農信社擺脫追求效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束縛,立足農村、服務農民、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資金需求,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最廣大農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合作制的缺陷
第一,社員自愿入股難以實現。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清晰,社員的權益難以保障,廣大農民入社積極性不高。
第二,社員民主管理沒有保證。農村信用社經營規模小、效益差,難以承受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理人、黨政組織幾套班子的折騰。而且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農村信用社由縣聯社委派、理事長兼任主任的制度安排使民主管理虛空。
第三,主要為社員服務存在現實困難。我國農村信用社業務運營與商業銀行基本沒有區別,在選擇客戶時偏好于選擇效益好的企業,對社員個人貸款存在多種限制。
二、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
在農信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模式主要特點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從管理方式上實行“一股一票”制,不允許股東退股,只能轉讓;從組織體系上看,是自上而下控股;從分配方式上看,盈余分配標準是股東的出資額。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行長負責制。
(一)優勢
第一,規范的股份制具有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機制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信社所有者缺位問題。農信社實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
第二,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信社民主管理難以落實的問題。必須實行“一股一票制”,股東決策權的大小取決于出資額占總股本的比例,農信社的決策者、經營者都是由股東人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從而完善了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股份制具有吸納資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信社抗風險能力薄弱的問題。實行股份可以轉讓、股金不得抽回的原則,利潤由股東共享、風險由股東同擔,這樣可以確保發起人股份的穩定,增強股東的凝聚力。同時股份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隨著經營效益不斷提高,將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加盟。
第四,股份制具有權利制衡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農信社難以規避不合理行政干預的問題。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是一個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市場主導型企業法人,有著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十分有利于規避不合理行政干預。
(二)缺陷
首先,改為股份制的模式對農信社的資本、資產及運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廣大農村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信社難以達到要求。
其次,農信社原有“三農”方面的業務和機構均面臨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轉型,依據集約化經營原則,會出現信貸資金從農村向城市逆向流動,在傳統農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必將加劇農村金融抑制。
最后,導致“利潤最大化”目標與“支農”義務之間的失衡。由于監管上存在的難度,可能出現“內部人控制”。股份制改造后,股東決策權的大小取決于出資額占股本的比例,如果不設置嚴格的監管,容易造成大股東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三、股份合作制
在農信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就是按商業性銀行機構的各項要求將農信社逐步納入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軌道,既保持了原來合作制的基本內核,又吸收了股份制的優點,產權明晰、權責明確具有自我約束力,是一種新型的混合經濟組織.
(一)優勢
股份合作制的優勢主要體現在把合作制的互助與股份制的現代企業制度結合了起來,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擴大了股本來源范圍,有利于擴大資本實力,還從股權結構和治理架構上確保了改制后的農信社不偏離服務“三農”的方向;二是避免了農村商業銀行產權體制設計方面可能出現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從而對農業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進而還可以部分地滿足政府的支農要求。
(二)缺點
首先,不能有效解決所有者現實缺位的問題。實行股份合作制后,股權分散,小股東可能對參與民主管理表示理性無知,采取搭便車行為,不關心對農村合作銀行的監督,他們對農信社的所有權難以體現。
其次,股份合作制的內在穩定性是有限的,當業務量增多,要求銀行增股擴股從而擴大規模時,合作制往往容易讓位于股份制,。
最后,難以有效解決民主管理不易落實的問題。股份合作制并不鼓勵持大股,持大股者與持小股者同權。但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大股東說了算的現象很可能現實地存在,因此重要決策難免仍是由行長們說了算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
四、本文的主要結論
三種模式在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所有權控制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等主要方面作用趨同,均能起到較好的效果,但在支農作用、金融服務和創新能力、增資擴股能力、抗御風險能力以及獲取利潤能力等方面卻差別較大。
因此,本文認為,在現有的體制下,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農村信用社應該走多樣化道路,允許多種模式的并存。各地可以根據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以及農信社的實際情況選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作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對于經濟發達的地區、資產結構優良的農村信用社,可以進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農村商業銀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良好的,暫不具備進行股份制改造的農村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制的,可以進一步完善合作制。
參考文獻:
[1]李義奇,《農村信用社改革與農村金融發展》,《上海金融》,2005年第2期
[2]王雙正,《我國農村信用社問題討論綜述》,《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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