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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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研究論文

摘要: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其對長期經濟平均增長的總體貢獻,農村經濟要實現長期的、平穩的發展也同樣要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本文將從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如何建設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角度進行分析。

關鍵詞:農村經濟;農村金融;金融生態

ConsiderOntheRuralFinancialEcologicEnvironment’sConstruction

Abstract:Asonesaying:thefinanceisthecenterofeconomics.Andtheruraleconomicsdevelopmentalsodependsonit’sfinancialdevelopment.Therefore,thelatter’sdevelopmentmustbelongtoawellfinancialecologicenvironment.Sohowtobettertheruralfinancialecologicenvironmentisthemostimportanttask.Thispaperwillresearchonthispoint.

Key-words:RuralEconomics;RuralFinance;FinancialEcologic

周小川(2004)首次提出金融生態環境的概念,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核心推動力——金融發展的依賴路徑研究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徐諾金(2005)在結合生態學的相關知識后對這一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系統化,指出金融生態即“指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相互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

農村金融作為我國金融發展中的特別弱勢部位,對其金融生態環境的研究將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本文所指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指的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與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相關聯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動態的、均衡的系統。

一、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問題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以及科技化等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抵御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增收緩慢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被合稱為“三農問題”。由于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增收緩慢引致的農村市場無法開拓進而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城鄉“二元化”日益明顯導致的社會發展嚴重不均衡及其他社會問題等,都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滯緩引起的,因此如何解決好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方面問題,是擋在我國社會發展道路上的核心問題。

在近年我國經濟實現飛速發展的時候,由于各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更為明顯,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及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非常緩慢,除個別經濟發達地方外基本上都處于虧損狀態。由于城市在人才占有、科技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占有占優、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優勢,城鄉間的差距將會進一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尚處于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資金來拉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將再次落后于其他國家,從而不利于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長遠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增強農村資金的流轉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終成為能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大動脈。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要的應該完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提升促使農村金融能從內部實現質的飛躍發展。

《金融時報》社評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雷和平、林之詮(2005)通過對陜西周至縣和澄城縣的調研,并對取得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在不可能實行規模性直接政策傾斜的今天,我們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發展農村金融,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實現農村存量資金的盤活,加速資金流轉,進而實現資金總量放大,推動農村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又必須依賴于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水平。

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分析

農村經濟的欠發達狀態,盡管不是完全由于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則一定可以極大的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于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章政遠、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在四個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環境欠缺而導致的金融債權難以受到保護、征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實而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時報》的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征信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弱勢部位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筆者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第一,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從來就是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因此農業如果沒有一些適當的措施進行補貼,其回報率的低下必然將導致該行業的資金外溢。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回報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的成長?此外,由于我國農村的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占有相當的份額,前者出于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行貸放,而后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于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并且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第二,法制環境缺失,征信體系建設滯后。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后兩個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經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制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忽視。誠信環境的缺失則是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為直接的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由于不可預見性和對后續貸款行為的有力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造成極其不利的沖擊。雷和平、林之詮(2005)在其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這些數據是值得深思的:周至縣2004年底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類突出的不良貸款余額為4608萬元,黨政干部和政府的貸款(或擔保貸款)就有1656萬元,占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不講信用,不還貸款,并且得不到任何的懲戒,這就是我國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征信體系建設滯后,貸款人誠信缺失。

第三,對農村金融的監管難以深入,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于農業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私人放貸的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并同時打擊那些不利于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行為;同時由于私人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較短等優勢,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情形下,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要,因而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后。作為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信用合作社由于歷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較少,因而導致其管理體制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都比較欠缺。尤其由于業務涉及范圍較窄,致使其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嚴重滯后,不僅不能對業務創新進行預見性的控制引導,就是對傳統業務也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及崗位管理制度、風險稽核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實現主動性、創新性發展的內部原因。因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失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較為普遍,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在第二點中筆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一個事實的層面上說明了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更有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占用大量貸款資金進行非財政性運作,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金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市場的準確引導,交易環境較差。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設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而競爭性金融市場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筆者針對前面提出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欠缺點,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一)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一,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于一般經濟環境下的特殊法律保護,尤其在如何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來確保農村各經濟體的正常經濟利益獲得,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將很難得到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的所有領域都要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力度應該加強,不能等上訴,應該強化主動監督功能。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鑒于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農村信用社競爭意識提升為突破口,營建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建立此類金融機構的本意——作為農民等農村經濟主體自己的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與管理的模式——社員自治,都應該成為促進社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于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殘余思想,鄉鎮、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政干預,致使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不能很好的代表廣大農民等農村經濟體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將信用社的官辦色彩剔除,體現民治思想,還信用社經營權于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律經營,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添一個有力的競爭性主體,進而促使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也能主動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最終建立一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征信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的普遍現實,交易雙方對自己的狀況比交易對手有更多的了解,于是雙方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一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出現損失。因此,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交易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一個重要的風險來源于交易主體尤其貸款方的信用引起的違約問題。如果貸款方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不講誠信,則可能會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在道德風險發生的情況下蒙受損失,但是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才進行事后追償,其可能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增加可能違約方的交易成本,以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這樣的交易將進一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及時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征信數據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征信體系。

(四)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著手,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對農村各經濟體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挖掘,因此,金融創新就是一種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現有的人員和制度下,不僅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實現,就是通過跟隨創新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也不能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加大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力度,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風險監督與稽核制度建設等方面;此外,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更加注重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范與控制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及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員保障,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五)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提升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貨幣創造能力較弱,加上農村商品市場交易通常都是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供應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向最大。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其一,行業協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性、區域性保險基金。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上繳存款準備金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貸款準備金,形成資金池,并通過招標方式確立區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的運作上采取以安全性為主、以盈利性為輔的方式,當被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范圍內貸款無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損失情況下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直接從資金池撥付予以補償;其二,政府機構主導模式——以市級人行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通過強制上繳貸款準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具體資金運作上與前一種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采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招標管理,或者自行運作,或者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等。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當前更為可能,在運作效率上、資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損失評價、損失確認、監督體系,以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速,從而降低了農村資金的沉淀,提升了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六)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外溢,不僅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當地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其實也是不利的。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上理解,在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絕對是不能支撐當地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該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吸納與運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約束制度,以確保資金外溢狀況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能有質的提升。

(七)提升對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

農村各金融機構為了達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標必然與其他機構發生交易,尤其在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時,有可能做出違規行為,進而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升華。其一,拓展監管范圍即監管寬度。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以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及農村經濟的沖擊;其二,提升監管水平即監管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八)加快農村經濟體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根本支撐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提升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線性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一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體發展壯大,才能促使農村資金在供應量上放大,同時也會促使農村資金在需求量上放大,從而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內資金的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流轉,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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