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4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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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分析論文

一、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的必要性

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就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和社會為主體,以農民滿意為標準,打破政府壟斷,引進競爭機制,構建起政府、私營部門(非政府組織和私營企業)、私人相互合作的公共服務體系,以給予農民更多的選擇空間,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1.滿足消費主體的多元化需求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迅速展開,農業、農村、農民對公共產品需求日益多元化:從硬件的道路、水利設施等到軟件的制度規范;從文化體育衛生設施到社會保障體系的建構;從生產技術指導到農產品銷售的信息與渠道的提供;從資金支持、物質保障到技術支持、智力保障等等。根據公共消費和公共選擇理論,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可以有效地滿足這些需求,并有效克服“搭便車”的行為。

2.消除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失衡

由于我國長期采取的“城鄉二元”的非均衡發展模式、“自上而下”的單向單一決策供給機制、政府職能界定不清晰、農民缺乏有效的需求表達機制等多種因素的聯合影響,使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嚴重失衡:

(1)供給總量不足。關乎農村發展必需和急需的生產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短缺嚴重。

(2)供給結構失調。主要表現是一些農村居民不需要或較少需要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

(3)區域差異明顯。東部沿海地區公共產品的供應明顯優于中西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實行市場化供給可以有效消除這種失衡現象,大大加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

3.降低農村公共產品消費成本

根據博弈理論,當一方或少數“特殊利益集團”壟斷某個或某幾種產品供給時,會造成“壟斷高價格”,不僅帶來供給的高利潤,而且增加消費高成本,從而產生分配的嚴重不公,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和有序發展。只有實行市場化供給,多方參與競爭,多方在博弈中,克服“囚徒困境”,實現“納什均衡”,從而有效降低農村公共產品消費成本,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的可能性

1.西方理論和實踐探索的指導與借鑒

西方學者羅納德·科斯提出的“科斯的燈塔”、布坎南的俱樂部理論、戈爾丁的“選擇性進入”理論、德姆塞茨的“公共產品的私人生產”論述、布魯貝克爾的“契約解決‘免費搭車’問題”理論等理論,以及諸如泰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和諸如日本、美國、歐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實踐,為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市場化提供了理論與實踐上的指導和借鑒。

2.市場經濟發展與完善提供了現實可能性

(1)居民收入的提高的馬太效應。近年來,廣大農民的收入的提高,大量的具有雄厚資金力量的私營企業迅速崛起,社會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的態勢,為公共產品的市場化供給提供了可能。目前我國大量民間資本進入國家基礎設施的案例,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

(2)對民間投資的政策松綁和鼓勵。新時期,由于政府對資本收入的認可,民間資本以其天生的逐利性而進入國家基礎設施行業和農村集體所有的資產投資領域。獲利渠道的合法化,為市場供給提供了可能性。

3.農村地區的快速發展提供了支撐

(1)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特性。根據在消費過程中的不同性質,可農村公共產品分為純公共產品和占大部分的準公共產品。后者包括:在性質上近乎純公共產品的準公共產品、一般準公共產品和在性質上近乎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如農村電信、電視、成人教育、自來水等。在理論上,純公共產品應由政府負責提供,而對于準公共產品,政府提供與否具有較大的伸縮性。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廠商提供,還可以由政府和私人共同提供,即市場機制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私人投資能夠獲取利潤。

(2)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非政府組織的涌現。一些地區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了自身的進一步發展而自行投資建設的一些基礎設施以及推行的一些制度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當地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問題。此外,國外非政府組織如世界銀行,為一些農村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的貸款,這些非政府組織都在公共產品的市場化供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3)農民知識水平的提高、市場意識的覺醒和觀念的轉變,為農民自己通過市場解決公共產品提供了可能。在一些地區,對于當地農民急需的,而本地政府又無力提供的公共產品,如農村電網改造、道路交通、水利灌溉渠道等等,農民自己組織人員,出資修建,然后由出資出力者共同使用,形成了一種獨特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模式。

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的途徑

1.建立多元競爭的公共產品供給體系

借鑒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要改變傳統的完全依靠政府來提供公共產品的供給模式,構建有效的市場準入和競爭機制,將私人和社會資本引入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在供給主體、資金來源和供給方式上實現多主體、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給模式。形成供給市場各方有序競爭與合作的格局,從而提高公共產品供給的質量和效率。這包括:

(1)多元化的供給主體系統。按照“誰投資,誰受益”或“誰受益,誰投資”的市場化原則,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根據農村公共產品的層次、性質和“三農”的實際需要,構筑起政府、農村社區、農村私人、非盈利性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多層次立體化的供給主體系統。

(2)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渠道。除政府財政資金外,積極鼓勵和支持農村社區的集體資金、個人、企業和銀行的資金投入。

(3)多元化的供給方式。實現政府或農村社區的直接供給、政府委托私人的供給、政府補貼私人或企業的供給等多元供給方式。

2.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

對于投資公共產品供給的各利益主體,只有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才能確定其是否應獲得收益以及收益如何劃分。因此,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市場化轉型中,為了保證公共產品的供給質量,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必須不斷制定、維護和完善法律。包括:對政府特許權經營、社會組織與政府的合作形式、各角色的職能界定、融資方式、合同制定、市場進出規則、工程招投標等予以規范,消除市場壟斷和“不經濟”現象;同時,明晰產權,確立利益有效而公平分配機制,保證公共產品的公平享有。為此,政府應給予農民某種支持,如定期關于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相關信息,為農民提供咨詢,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幫助農民組建相關的自治性組織,加大集體行動的力量,以維護農民自身的利益;對弱勢群體予以補助,使其能消費具有普遍性質的公共產品;制止以行政手段非法干預和侵害他人財產和收益的現象,保障投資公共產品生產的主體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政策和信息服務,幫助投資者規避市場擴張風險,使經濟人能夠建立確切的交易預期,降低交易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和調動各方利益主體投資公共產品生產的積極性。

[論文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市場化必要性可能性途徑

[論文摘要]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公平供給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關鍵。近年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規模和結構有明顯的改善,但仍滯后于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求。本文依據公共經濟學和博弈的基本理論提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可以通過市場化途徑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