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服務新農村的服務性政府論文

時間:2022-12-02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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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服務新農村的服務性政府論文

[摘要]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然而當前我國政府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正是基于此視角,提出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服務型政府建設

近些年來,“三農”問題已經成為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它可以促進農業發展,實現農民增收。然而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設服務型政府,發展農業經濟,保障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成為了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

一、農村公共產品及其供給

公共產品是一個與私人產品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產品。農村公共產品是指在農村地區,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的生產生活所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或服務。相對于農民私人產品而言,農村公共產品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與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社會產品。

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是指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或供應,主要是指一系列集體選擇行為的總稱,它主要對需要提供什么樣的產品和服務,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標準,需要籌措的收入和如何籌措,如何安排產品和服務的生產等事項作出決策。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就是公共產品的供給者或供應單位,是那些組織起來作出集體決定的利益共同體。

二、政府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中存在的不足

1.政府作為供給主體存在著“缺位”“越位”現象

政府是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最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而市場失靈又是政府干預的必要條件。因為現實表明,政府在有效克服公共產品消費中“搭便車”問題的同時,卻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低效率等問題。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分為政治市場和經濟市場,政治領域中的認同同經濟中的人一樣,都是“理性的經濟人”,均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就使鄉鎮制度外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規則表現為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特征。正是這種供給決策機制,導致制度外供給不能反映農村居民的真正需要。由于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影響,下級服從上級導致最后把農村公共產品的責任推給了鄉鎮政府,這對本來自身財政就非常薄弱的鄉鎮政府來說,不得不通過各種手段來實現上級政府的命令,因而各種的攤派屢禁不止,加重了農民負擔。本來就應該由政府來承擔的責任最后又落到了農民身上,依靠農民自己來提供自己所需的各種公共產品,政府的供給主體嚴重“缺位”。另一方面,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的滯后,政府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不是根據農村和農民的真實需求來決定,而是根據地方政府領導人的政績來決定。由此造成了現行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機制不能科學反映農民對公共產品的真正需求狀況,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的利用低效率。

2.農村公共產品中央政府供給不足、地方政府供給能力低下

從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歷史狀況分析,計劃經濟下形成的“二元”供給體制,使農村和城市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供給制度,城鎮公共產品采取的是政府財政支出為主的制度內供給方式,而農村實行的則是以農民“自籌資金”為主的制度外基本供給方式,制度內供給僅僅起到輔助作用。近年來,由于分稅制的實行和稅費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空前減弱。在稅費改革以前,基層政府可以通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集資、鄉村范圍內的生產和公益事業集資以及各種其他收入來籌集農村公共產品資金。稅費改革后,這些費用被逐漸取消,主要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填補基層財政缺口。近年來,雖然國家對農業的支出力度開始加大,但農業投入的“非農化”現象卻十分嚴重,突出表現在水利投資方面。財政對農村支出的過低必然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的匱乏。另外,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由于稅費改革后各種收費項目的減少,致使各級地方政府財政普遍緊張,尤以作為基層的鄉鎮政府為甚。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就失去了為農村提供公共產品的機制基礎,因而也就難以提供有效、合理的農村公共產品。

3.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劃分不盡合理

根據財政分權理論,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像國防系統、大江大河的治理等這類產品由中央政府提供一般效率都比較高;而地方政府則主要負責地方性公共產品的提供,像鄉村發展規劃、農田水利設施、農村道路、電網、通訊等基礎設施,農村社會保障,農村法律和社區服務等。這些公共產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一是符合地方政府的職責范圍;二是符合地方政府的供給能力;三是符合農民的實際需求。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規定得過廣、過寬,比如1982年《憲法》第一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幾乎涵蓋了農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超出了其供給能力,即使本來應該由上級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比如基礎教育、計劃生育和民兵訓練等卻轉移由鄉鎮政府和農民來承擔。從理論上講,“一級政府一級財權”,但實際上鄉鎮政府主要受制于縣市級政府,在沒有相應財權的情況下,承擔了大量的本來應該由上級政府承擔的公共事務,特別是分稅制改革后,各級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盡可能上收財權,下放事權,導致鄉鎮政府財權和事權不相符,財政收入來源極其有限,而支出范圍卻越來越廣,其結果必然造成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嚴重不足。

三、構建服務型政府,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

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并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以公正民主科學執法為標志,并承擔著相應責任的政府,是黨和領導干部“執政為民”理念在政府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基本理念的實踐要求。

1.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政府服務理念。

20世紀80-90年代以來的各國政府再造,均有一個顯著特征,即希望將政府形塑為一個企業型政府。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強調顧客導向: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應有強烈的當事人取向,施政目標應為公民的需求考慮,視顧客為關懷對象,強調對顧客負責,并以顧客滿意為衡量公共服務質量的標準。具體到服務型政府建設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問題上,我們要改變傳統的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模式,將政府與農民的關系定位為企業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引入市場法則,樹立顧客為導向的理念,在設計、提供產品和服務時要以農民需不需要、滿不滿意為標準。各級政府要真正做到以民為本,將公共產品供給的重點放在直接改善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上來,盡可能多地為農民提供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產品與服務,杜絕各種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2.培育多元化供給主體,建立面向市場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場的政府是指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凡是市場能發揮優勢或能做的事,都應當由市場來做。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強調政府要面向市場,將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政府不應是唯一的公共管理主體和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地方政府應將不該供給、供給不了的農村公共產品轉讓給企業和其他組織去提供。地方政府可按照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引入市場機制,開放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領域,降低行業準入門檻。充分競爭的供給市場不僅能夠提高所提供的農村公共產品的質量、降低地方政府成本、滿足農民群眾對農村公共產品的特殊需求,而且還可使地方政府便于集中財力解決好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問題,增加農民對基層地方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感。公務員之家

3.明確各級政府職能,建立職責有限的民主政府

政府再造的基本理念是“民間能做.政府不做;地方能做,中央不做”。下一步行政改革應力爭取得以下突破:一方面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職責。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應側重不同,中央和省級政府可以作為以宏觀管理為主的“決策—服務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應為以公共服務為主的“服務型政府”,而且賦予權力的同時必須明確責任。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監督的獨立性、公開性和民主參與。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上居于壟斷地位,缺乏有效的監督,很容易導致供給成本的增加、質量的降低。農民作為直接消費者,產品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他們的生活質量,他們對供給產品的質量、公共服務的有效性最有發言權。而目前的情況是農民只是被動地接受服務,缺乏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因此,要鼓勵農民參與到農村公共產品決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來,形成政府與農民共同決策的模式,以保證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在良好的政治環境下,公眾對政府政治的參與也將空前提高,基于政府的責任本位,公眾—政府的良性互動必然大大增進政治的民主化色彩,導致社會政治朝著民主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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