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困境與破解
時間:2022-09-27 11: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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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體系中對“個人破產制度”沒有明確的概念界定,然依據世界上諸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建立的個人破產制度以及較與我國《企業破產法》中企業破產的相關規定,簡言之個人破產制度是允許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遵循個人破產程序完成破產的制度[1]。個人破產制度所帶來的是讓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個人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同時也更好保護債權人利益,將債務人剩余的財產能夠盡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近年來,我國為解決個人債權債務糾紛,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2]諸如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不執行法律文書義務的人進行限制出境,征信記錄、媒體公開等,并且多采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解決債務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令,并可對違反規定的被執行人依據我國《刑法》采取拘留罰款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突發性的災難導致臨時性的個人債務危機,我國多數采用臨行性政策調整,例如,2020年新型肺炎疫情期間,各大銀行采納銀保監會的指導意見針對受災嚴重地區(湖北)個人和醫護人員相應給出延期還款,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等政策。這些措施盡管在一定時段能起到作用,但卻無法長久。限制高消費令,媒體公開等措施對于有錢不還者可以起到警示約束,但對于無力還錢者會使其深感羞愧,挫敗其通過努力還債的積極性,有礙于事情向正態方向發展。“執行難”已經成為困擾我國司法部門的難題,而多數執行難的案件其事實上為破產案件,民事執行程序已經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此問題。臨時性政策施行也只能暫緩債務,同時也對債權人含有不公平的因素。而今,個人破產制度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其法律體系中的重要部分,我國也在盡快的構建個人破產制度。[3]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國更好的同諸國經濟發展往來,有助于我國面對突發自然災害時為自然人提供債務解決機制,有助于我國公民更好的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已經勢在必行。
二、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困境
(一)缺乏明確的個人破產制度法律規范。浙江溫州的首例個人破產案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案件中蔡某身患疾病,醫療花銷巨大,家中又有在讀大學生需要供養,其作為某破產企業股東,身背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214萬,實屬艱難,最終經審理法院宣告其破產,蔡某依照其同債權人都認可清償方案進行清償,這樣既保障了蔡某基本的生活權利,使其免于因背負沉重債務而困苦一生,債權人的權益也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這個案件具有其獨特性,近年來,因個人債務引發的事件頗多,或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或因消費借貸無法足額支付。我國缺乏明確的個人破產制度法律規范,許多無力償還債務的債務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尋求保護選擇跑路躲藏,更甚遭到債主逼債家門引起嚴重后果,如于歡案。并且面對“執行難”的老賴問題,個人破產制度法律規范才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缺乏完善。有學者認為,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是實現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基石。筆者贊同此觀點,自然人財產不同于企業資產,企業資產都經過注冊登記,進行詳細記錄登冊,而自然人的財產具有隱蔽性的特征,自然人大多不愿將自有財產讓旁人得知,更有甚者會將多數現金放入自家保險箱而非存入銀行,因此個人財產難以把控和查詢。在實施個人破產制度時,個人財產不明會讓諸多破產人心存僥幸,意圖濫用破產清算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現今,我國在房產、銀行儲蓄等方面登記制度較為完善,但涉及范圍還不夠廣泛,同時缺乏統一的個人財產登記平臺,導致對個人財產狀況時需要多部門查詢極易擴大司法成本,因此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還需要進行完善有助于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4]。(三)個人征信法律制度不夠健全。2013年國務院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彌補了我國在征信體制方面立法的缺失,對征信機構,征信監管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的保護都進行了法律規范,但是作為我國征信業的第一部法律法規,仍存在著諸多的不足。其中該《條例》規范征信業不夠全面具體,如,筆者認為其對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應進行具體化的區分,這樣便于信息管理查詢。個人征信義務經營者在進入個人征信市場需要將信息由人民銀行集中進行審查,保障其事前監督性,筆者認為權力過于集中不利于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則。同時我國公民對信用意識相對薄弱,各大個人征信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難以實現征信數據共享,不利于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的建設完善。(四)社會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后續保障,破產人在被宣告破產后,希望獲得社會幫助可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重新進入社會市場就業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優待?,F今一直存在農村居民難以獲得社會保障的問題,在一些相對偏遠貧困的農村,因某些客觀原因如自然災害極易導致資不抵債,生活難以維系,這本已符合個人破產條件,若社會保障制度不能及時全面給予幫助,在進行個人破產之后其也很難進行基本生活。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力求更大力度更加全面的保障,才能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保駕護航。
三、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困境之破解
(一)構建個人破產制度,加快個人破產制度立法。個人破產制度是破產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一部較為全面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法律規范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可以在結合自身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域外諸多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律規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破產制度。明確個人破產制度的破產主體。一般破產主義和商人破產主義是當今的兩大立法模式,筆者認為我國存在因經營不善和信用消費借貸等多種導致資不抵債的情形,商人破產主義無法全面解決我國公民因信用借貸消費而造成個人債務危機問題。并且一般破產主義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破產制度的主流立法模式,因此我國實行一般破產主義是現展的趨勢。明確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設計個人破產程序。可以借鑒德國的個人破產立法,設置和解程序,破產重整程序以及破產清算程序,根據不同的條件指引選擇不同的破產程序。為規避惡意逃債,筆者認為可以將個人破產申請門檻設置一定限度,使得真正“誠實而不幸”的破產人通過破產獲得重生。構建自由財產制度和破產免責制度。自由財產制度是為破產人留有基本生活權利的制度,在法律中明確界定自由財產權行使的范圍,有利于破產人權益的保護。明確破產免責的條件,采用破產免責許可主義,同時制定破產免責的程序,經過嚴格的程序才能對部分債務免責,而對不能免責的破產債務范圍也應當詳細列明,并且制定一定時間的監督期,在監督期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取消免責,讓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的同時避免債務人心存僥幸,濫用個人破產制度。構建破產失權和復權制度。破產失權和破產復權制度是在一定期間內對自然人某些權利的限制,如,對破產人一些職業資格的限制。設計破產失權和破產復權程序,明確破產失權的權利范圍以及滿足破產復權的條件。(二)完善我國個人破產配套制度。任何一項制度的建立和推動都不是獨立完成的,個人破產制度亦然,需要相應的配套制度進行輔助,即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征信法律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美國擁有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可以有效的防止個人破產制度的濫用,我國香港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相對健全,可以為破產的自然人給予最低的生活保障及再就業的機會等社會保障,緩解破產人的經濟壓力。因此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將個人征信制度與個人破產制度進行有效的銜接,完善我國個人征信法律體系,將個人征信制度在個人破產制度中發揮價值最大化。可以借鑒美國個人征信法律制度,構建完整的個人征信法律體系,制定統一的高位階征信法律,對征信行業進行有效的規制。同時對政府信息公開和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進行法律規范,要做好信息公開與個人隱私的和諧統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個人征信的規制,如嚴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運用刑法規制,進行嚴厲打擊。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能夠對債務人的破產財產范圍有大致的了解,個人破產制度才能順利的進行?,F今除我國《物權法》中明確不動產登記制以及《個人存款賬戶實名規定》進行財產實名制登記外,其余關于個人財產登記相關法律法規甚少,我國應當加大相關立法力度,對個人財產進行全面監控監督,完善我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才能更好的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與發展[5]。
社會保障制度是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獲得重生,走出困境的重要保障,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筆者認為可以專門為破產人提供再就業技能培訓平臺和心理輔導平臺,不僅通過技能學習獲得再就業的機會而且進行心理開導保持對未來生活的希望。破產執行后的農村居民的生活保障是多數學者在研究個人破產制度時的困擾點,社會保障制度可多向農村居民涉及,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規范,構建農村全面統一平等的社保體系,為破產人在破產執行后提供生活保障。
參考文獻:
[1]李恒.論中國內地個人破產制度的建構[D].貴州大學,2015.
[2]韓冰.香港關于個人破產制度的法律規定[N].人民法院報,2013-05-10(008).
[3]胡浩宇.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構建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9.
[4]吳雷.論自然人破產配套制度的完善[J].學理論,2018(8):129-131.
[5]趙萬一,高達.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J].法商研究,2014,31(3):81-89.
作者:郝金月 單位:吉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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