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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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醫保制度的差異分析
我國于1998年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是為國有企業改革解困而出臺的一項配套措施,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是自然的考慮,但也在客觀上造成該制度覆蓋面較為狹窄(僅限于城鎮正規就業職工)的問題;之后相繼于2003年和2007年出臺覆蓋廣大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非從業城鎮居民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運行,分別覆蓋不同的人群,兩種制度在參保原則、統籌層次、籌資機制、保障水平甚至主管部門等方面各成體系,存在著諸多差異。
1.覆蓋人群。城職醫保的覆蓋對象僅限于城鎮正規就業職工;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所覆蓋的人群是非正規就業的人群。2003年出臺的新農合的覆蓋對象是廣大農村居民,2007年出臺的居民醫保的覆蓋對象為不屬于城職醫保制度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見,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人群的劃分主要是以是否正規就業為標準的。
2.籌資方式與籌資水平。從籌資方式來看,城職醫保采用個人繳費與單位繳費結合的方式,城鄉居民醫保采用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從繳費年限來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屬于在職繳費,達到一定繳費年限后,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待遇,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停止繳費就不能享受待遇②。從籌資水平來看,城職醫保的籌資水平總體高于新農合和城居醫保的籌資水平。新農合和城居醫保的覆蓋人群因為繳費能力相對較弱,個人收入難以量化,基金采用定額籌集,籌資水平遠低于城職醫保,并且政府承擔了更多的責任。2010年全國城職醫保的人均籌資額為1666.51元,城居醫保和新農合人均籌資額分別為181.04元和156.6元③。可見,雖然城鄉居民醫保享受政府財政補助,但由于城鄉居民的收入有限和政府補助不高,城鄉居民醫保的總體人均籌資水平遠低于城職醫保。
3.保障范圍。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新農合和城居醫保在推行之初,都強調了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參保人員的大病醫療需求。例如,新農合直接被定義為“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城居醫保制度規定,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相比較而言,城職醫保的保障范圍比新農合及城居醫保要寬得多。按照現行“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模式,城職醫保參保人符合要求的住院費用可以通過統籌基金報銷,門診費用則可以通過個人賬戶扣劃,已經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例如廣東省東莞市等地),還可以利用統籌基金獲得門診醫療保障。可見,目前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保障范圍主要與籌資水平相對應,城職醫保的籌資水平較高,其保障范圍也較大。4.保障水平。保障水平是醫療保險制度目標和效果的集中體現。一般而言,可用名義保障水平和實際保障水平來衡量社會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醫療保險的名義保障水平主要體現為報銷比例,城職醫保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總體為70%左右;新農合目前平均報銷比例為36%,在中西部縣和鄉為50%或更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50%左右。但保障水平是由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和醫療保險“三大目錄”等方面規定所綜合決定的。因此,有學者指出,用實際補償比,即就醫者獲得的基金補償金額占其實際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之比,來衡量醫療保險的真實保障水平。根據第四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結果,2008年城職醫保實際補償比為66.2%,城居醫保實際補償比為49.2%,新農合實際補償比為為34.6%④。可見,與籌資水平相對應,城職醫保的名義保障水平和真實保障水平均遠高于新農合和城居醫保,后二者的保障水平相對比較接近。
5.基金模式。從基金模式來看,城職醫保設立了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而城鄉居民醫保不設個人賬戶。城職醫保的個人賬戶由參保個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組成,按照參保人員的工作狀態、年齡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劃入,用于參保人員發生疾病風險時而支付符合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相當于一個人在年輕、健康時將一部分資金儲蓄積累起來,在年老或患病時用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因此,醫療個人賬戶與醫療保險的不同點在于:醫療保險是在不同健康狀況的人之間(健康者與患病者)進行醫療資金的橫向再分配和平衡,而醫療個人賬戶則是在個人的現時消費與將來的醫療消費之間進行縱向的資金平衡⑤。因此,城職醫保既存在橫向再分配,又存在縱向再分配,而城鄉居民醫保僅存在縱向再分配。
6.統籌層次。城職醫保設立之初規定“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新農合規定“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城居醫保明確提出“提高統籌層次,積極推進地級統籌”(人社部[2009]35號),總體上看,城居醫保實行的是地級統籌。可見,目前三大制度的統籌層次總體上還處于較低的水平,且城職醫保的統籌層次高于城鄉居民醫保的統籌層次。從以上分析可見,城職醫保制度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在覆蓋人群、籌資水平、保障范圍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這些差異造成了醫保制度在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的問題,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向全民醫保目標推進過程中將遇到的主要困難。
醫保制度分割所造成的問題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與城職醫保制度所存在的較大差異,造成了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公平性缺失、效率低下和可持續性差等問題,使得現行醫保制度無法適應全民醫保的要求,對目前社會經濟的運行也帶來了負面影響。
1.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損害了社會公平。首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和城職醫保制度在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水平方面的差異,造成不同人群間的醫療服務利用不公平,導致健康水平的差距。較低的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可能抑制城鄉居民合理的醫療服務需求,使其可能錯過治愈潛在大病的最佳時期,增加了患大病的風險,負擔了高昂的后期治療成本。相對而言,城職醫保的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率較高,醫保制度能更多地為參保人分擔疾病風險、降低疾病負擔,從而更有利于提升參保人的健康水平。另外,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分離的現狀使得社會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扭曲,反而加劇了不同人群間的貧富差距,形成逆向分配。相對城職醫保而言,城鄉居民醫保所覆蓋的人群在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方面處于弱勢地位,而現階段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障水平卻低于城職醫保的保障水平。社會醫療保險是保證社會成員公平享有基本醫療服務,促進全民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工具,但醫保制度的差異,造成社會醫療保險在收入再分配上呈現從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轉移的“逆向分配”情況,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
2.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損害了效率。首先,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分割將影響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實際保障效果。這種分割違背了“大數法則”,影響了醫保基金的穩定性和使用效率,從而影響了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實際保障水平。由于目前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不統一,參保人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間轉換時的轉移接續手續復雜、實際繳費年限認定和折算問題也尚未妥善解決。于是,參保人在正規就業部門和非正規就業部門間轉換職業時,其醫療保險權益的享有將受到影響,損害了社會醫療保險的實際保障效果。其次,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分割損害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社會醫保制度的多元化和碎片化,有悖于“大數法則”,不利于通過社會互濟來分散風險、保持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從而直接損害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自愿參保、大病統籌的制度設計,又導致了制度的運行效率不高,特別是導致參保對象的逆向選擇,直接威脅到了制度的財務可持續性。第三,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分割還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管理分割,由不同的部門主管,各自形成了一套管理經辦體系和運行機制,導致管理效率低下。兩種醫保制度建立不同的經辦機構、網絡平臺、信息系統和管理辦法,分割獨立,難以共享資源和信息,也導致財政重復投入,加大了管理和運作成本。最后,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不利于提高有賴于勞動力流動的經濟效率。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和城鎮居民從事農業生產是我國在工業化、城鎮化和城鄉經濟一體化過程中必然出現的社會現象,在這一過程中參保人在不同地區不同職業間流動將是常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不統一,將主要影響參保人發生職業轉換時的醫療保險權益,為經濟發展中人員流動帶來困難,影響社會經濟發展,也影響醫保制度本身的效率。
3.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不利于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一,新農合和城居醫保以“大病統籌”為主、主要補助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的保障方式容易引發“小病大醫”的道德風險,造成醫保基金的浪費,不利于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二,各制度參保人數較少,難以充分利用“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醫保基金的風險調劑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弱,不利于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其三,各項制度信息系統不能對接和共享,重復參保問題嚴重,不僅加大了個人的繳費負擔,還加大了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和醫保基金的壓力。
4.城職醫保制度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阻礙了全民醫保目標的實現。城職醫保制度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分割成為阻礙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向全民醫保目標邁進的重大困難。全民醫保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并承擔最終責任的、旨在提高全體國民健康水平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最終目標就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其核心內涵至少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建立起全國相對統一的醫療保障制度并覆蓋全體國民;二是每個人都能平等地從這一制度中受益。全民醫保的制度體系至少應當滿足三大基本要求,即覆蓋范圍的普惠性、籌資和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的均等化⑥。而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使得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無法滿足全民醫保的要求。首先,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不能滿足全民醫保對覆蓋范圍普惠性的要求。按全民醫保的要求,無論是在政策制度規定層面,還是在貫徹執行層面,都要將所有國民納入醫保制度的覆蓋范圍,讓人人都享有醫療保障。參保機會僅與國民身份相聯系,以實現制度的準入公平,讓每個公民都能獲得一份基本醫療保障,形成基本醫療保障的全民覆蓋。按現行規定,城職醫保和城居醫保覆蓋全體城鎮人口,新農合則覆蓋廣大農村人口,三大制度各自的覆蓋范圍應當是清晰的。但是,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勞動力職業轉移更加頻繁,導致兩大險種之間的參保對象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給制度的實施帶來一系列問題。尤其是保險關系難以轉移接續,導致在正規就業部分和非正規就業部門間轉換職業的群體無所適從,遺漏參保與重復參保現象并存,這使得全民醫保覆蓋人群普惠性的原則難以真正實現。其次,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不能滿足全民醫保對籌資和醫療費用負擔公平性的要求。全民醫保要求實現不同健康程度人群和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風險分攤。具體來說,就是在籌資方面做到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即不同支付能力的人繳納不同的醫療保險費,相同支付能力的人繳納相同的醫療保險費,從而實現不同健康程度人群和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風險分攤。同時,全民醫保也要求實現醫療費用負擔的公平性,即實現低收入家庭的醫療費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值應與高收入家庭的一樣,或者更低。從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籌資來看,城鄉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主要來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城職醫保的資金籌集主要來自個人和單位繳費。由于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對象大多為非就業的城鄉居民,個人繳費能力較差,且財政對城鄉居民醫保的補貼還未能彌補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在個人繳費水平上的差距,這導致全民醫保所要求的籌資公平未能實現。另外,根據以上對實際補償比的分析可知,城職醫保參保人就醫時所獲得的基金補償金額占其實際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的比例高于城鄉居民醫保,于是城職醫保參保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占全部醫療費用的比例低于城鄉居民醫保。而全面醫保對費用負擔公平性的要求是,低收入家庭醫療費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值應等于或低于高收入家庭。一般而言,城職醫保參保人的收入水平高于城鄉居民參保人的收入水平。可見,城職醫保制度與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在醫療費用負擔上的差異并未滿足全民醫保的要求。再次,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不能滿足全民醫保對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均等化的要求。全民醫保要求最終實現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的均等化。首先,建立起醫療保障水平調整機制,隨著醫療費用、藥物價格、人們收入水平及政府財政收入的提高而適時調整。其次,實現醫療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強調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基本的保障水平,同時,每個人都能夠機會均等地獲得相同的醫療資源和質量。全民醫保還要求實現醫療服務利用的均等化,基本醫療服務的提供主要與病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掛鉤,即無論病人個體的社會經濟狀況如何,只要具有相同的基本醫療保障需求,就能獲得同等的基本醫療服務,也就是所謂的同需同治。從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障水平來看,目前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無論是保障范圍還是保障水平都明顯低于城職醫保。以新農合為例,目前新農合的報銷比例太低,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基金平衡,設置了很多門檻,最終導致農民所得到的實惠不多。因此,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在保障水平上的差異并不能實現全民醫保所要求的“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從醫療服務利用的均等化來看,一般而言,城職醫保參保人比城鄉居民參保人更容易獲得治療,城市居民到達最近醫療點的時間大大短于農村居民。
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分割造成了不同制度在繳費期限、保障對象、資金籌集方式和基金模式等方面的差異,并帶來公平、效率及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問題,影響全民醫保目標的進一步推進。因此,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整合將是未來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我們根據全民醫保的目標,結合以上理論思考,提出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的基本路徑,具體包括總體思路、戰略重點及戰略步驟與任務。⑦
1.總體思路
根據我國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現狀與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各全民醫保目標的實現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做到統籌謀劃、加強協調,分階段、有步驟的推動全民醫保的實現,即走一條漸進改革與發展的全民醫保之路⑧。同樣地,應該在完成城居醫保與新農合并軌的基礎上,再對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進行整合,不斷縮小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制度在費率和待遇支付水平上的差異,最終建立區域性的統一國民醫療保險制度,確保實現“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標,不斷提高國民健康水平。具體到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的總體思路,考慮到我國不同地區人口結構、城鎮化水平、城鄉經濟差距存在明顯不同,戶籍制度改革進展也不一樣,各地應該結合自身情況,因地制宜地向全民醫保推進。另外,制度整合中涉及問題繁多、情況復雜,制度的完全統一不可能一步實現。因此,對于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地制宜,逐步推開,既不強求“一步到位”,也不主張全國“一刀切”。已具備了整合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率先整合;目前還不具備條件的地區,適宜先穩定現狀,同時創造條件,選擇合適的時機再進行制度整合。
2.戰略重點
根據前面幾部分的分析,城職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職醫保的退休人員不繳費,只要滿足一定繳費年限后便可在退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障,而除一部分地區的財政對老年參保人的保險金進行全額補助外,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在退休后仍需繳納保險金才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障。二是城職醫保采用設立個人賬戶的基金模式,而城鄉居民醫保則不設個人賬戶。三是城職醫保的資金籌集來自個人和單位繳費,而城鄉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來自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以上三個方面的差異所涉及的資金來源、基金模式和統籌待遇都是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關鍵因素,而這三方面差異的處理也是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中的主要困難。因此,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將是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中的戰略重點。首先,由于城職醫保規定必須滿足一定繳費年限后,退休人員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因此,在銜接和整合城職醫保制度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時,應妥善解決城鄉居民在城鎮正式就業成為城鎮職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和折算問題以及城職參保人轉向城鄉居民醫保時所積累權益的計算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不僅關系到制度整合中參保人權益的合理轉移,還關系到制度整合的質量,應重點關注。其次,城職醫保采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金模式,而城鄉居民醫保則只設統籌基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是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的資金保障,也是提升保障水平的基金基礎。因此,為降低制度整合中的基金風險,實現制度的平穩過渡,保障參保人權益,制度整合時應重點處理好個人賬戶問題以及統籌基金在不同制度間的轉結問題。最后,城職醫保的資金籌集來自個人和單位繳費,城鄉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來自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且目前城職醫保的籌資水平明顯高于城鄉居民的籌資水平。實現籌資公平才能更好地保障社會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和醫療服務利用均等化的實現。因此,制度整合中還應重點解決好籌資模式與籌資水平問題,為最終實現全民醫保奠定基礎。
3.戰略步驟與任務
根據前面提出的制度整合的總體思路,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和城職醫保制度整合應走一條漸進式的改革與發展之路。具體而言,應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和城職醫保制度差異所導致問題的影響程度以及問題的輕重緩急,優先解決眼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再逐步實現制度的完全統一。根據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和城職醫保制度的現狀和全民醫保的要求,本文認為應按以下戰略步驟銜接和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和城職醫保制度,爭取早日實現全民醫保目標。第一階段,解決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從現實條件來看,目前我國大部分統籌地區還不具備條件馬上就進行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的整合。但兩種制度分割運行所造成的一些問題又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亟待解決。尤其是流動就業人口醫保關系的轉移接續問題已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急需解決。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工業化和城鄉一體化的重要階段,勞動力在不同地區和不同職業之間流動頻繁,流動就業人員已經是一個規模龐大的常態就業群體。解決好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能有效維護社會穩定,還能持續推動經濟發展。因此,對那些目前還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統籌地區而言,現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重視并解決城鄉居民職業在轉換過程中的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問題,為下一步的制度統一奠定基礎。有關這一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出臺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基本醫療保障關系的互相轉接作了一些規定,但是仍有一些問題在《辦法》中并未得到明確解決,導致在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時容易產生問題⑨。具體而言,這一階段還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妥善解決城鄉居民在城鎮正式就業成為城鎮職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和折算問題。按現行制度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停止繳費就停止享受待遇,而城職醫保的參保人在滿足一定繳費年限后,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待遇。因此,對由城鄉居民醫保轉向城職醫保的參保人而言,跨制度轉移繳費年限認定和折算問題就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本文認為,在不同制度間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互相承認,合并計算,各地政府可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科學的折算方法。二是要合理解決城職參保人轉向城鄉居民醫保時所積累權益的計算問題。由城職醫保轉向新農合意味著參保人部分權益的喪失,而參加城職醫保履行繳費義務則是同時對在職、退休期間權利的積累。政府應承認參保人員退出城職醫保時所積累的權益,并對城職醫保參保人所積累的這部分權益進行科學估算,制定合理方案對這部分參保人的權益進行補償。三是統籌基金的轉結辦法。《辦法》規定“個人賬戶跟隨醫保關系進行轉移劃轉”,但并未涉及不同制度間統籌基金的轉結問題,因此,應制定相關的操作辦法解決參保人在不同制度間流動時,統籌基金的轉移結算問題。四是要注意管理和操作流程規范,體現以人為本、規范統一、方便快捷的原則。第二階段,在解決好轉移接續的基礎上,打破制度界限,用一個制度覆蓋所有人群。這一階段主要實現制度體系和管理運行機制的統一,側重于制度建設。將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整合為一個制度,將所有國民都納入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當中,形成全民性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但是,一種制度,并不意味著絕對的統一,可以在一個制度框架下建立多檔次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由參保居民根據自身的醫療需求和經濟實力自由選擇參保檔次。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要求不斷通過縮小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間的差距,直至統一,但是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城職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間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先建立多檔次的籌資機制作為過渡方式。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包括:一是完善基金籌集機制的問題。這一階段基金籌集方式雖然不變,城職醫保仍采用個人繳費與單位繳費結合的方式,城鄉居民醫保采用個人繳費與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但應逐步加大財政對城鄉居民醫保中的補助力度,彌補城鄉居民醫保與城職醫保在籌資水平上的差距,為最終實現城鄉居民醫保與城職醫保在籌資水平上的統一奠定基礎。二要逐漸弱化并取消醫保個人賬戶,在每個統籌地區實現統一的社會醫保統籌基金。城職醫保的基金模式是統籌基金加個人賬戶,而城鄉居民醫保不設個人賬戶,兩者的差異可能會阻礙制度的進一步整合。研究發現,是否弱化個人賬戶功能對醫療服務利用公平性影響不大,但弱化個人賬戶功能有利于統籌基金的平衡運行,且在填補統籌基金缺口方面,相對于降低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和提高個人自付比例,取消個人賬戶是更優的政策調整方案⑩。因此,建議通過擴大個人賬戶使用范圍、完善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加強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建設等方式來實現從弱化到取消個人賬戶的過渡,為整合奠定基礎。三是要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建設以地市級或省級統籌區域為統籌本位的醫療保險體系。四要應整合經辦資源,構建城鄉居民醫保與城職醫保一體化的信息管理系統。在制度完全整合之前,至少將管理資源進行有效的整合,使城鄉居民醫保和城職醫保歸并到一個信息系統進行管理。第三階段:在制度與管理統一的基礎之上,實現繳費和待遇水平的統一,形成公平、普惠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這一時期制度建設的目標是實現農村戶籍居民和城市戶籍居民在醫療保障上的無差異,最終實現統一制度、統一繳費和待遇標準、統一基金調劑使用、統一管理服務,從而構建全國統一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實現公平、普惠的醫療保障目標。這一階段的戰略任務主要有:一是通過適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使用醫保基金,完善監管等辦法逐步實現繳費和待遇水平在全體參保人中的統一。二是不斷提高保障程度,增加保障項目的多樣性,切實提高國民的健康水平。三是強化公共衛生服務的均等化,重視預防與保健服務的提供,通過完善醫療服務購買和費用支付的激勵機制等措施,引導醫療保險制度向健康保障制度轉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制度的挑戰。
作者:申曙光工作單位:中山大學嶺南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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