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09 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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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熱鬧的問題。本文分別從國家幅員、混業經營、貨幣政策、分離成本等幾個方面討論了監管制度安排上的問題,并認為,要不要設立民營銀行的關鍵在于私人資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擔風險的能力。
金融監管是近年來討論得熱鬧的問題,它使管理層關注,也啟發著人們去思考。
國家幅員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國家幅員遼闊容易產生監管的阻力,因為國家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存在著區域利益、部門利益差別。再說國家大不容易產生監管的規模效應:監管力量不能迅速達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國的監管要有集中的權威部門,要有比較雄厚的監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監管廳,將全部監管從大藏省剝離出來,是因為金融機構的問題多,眾多銀行、證券公司破產倒閉,這一方面表明必須加強監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監管的弊端。
英國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專門進行金融監管,是基于降低“聲望成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不是一個政府機構。它的管理不能認為是純粹的政府行為,而更多的是一種行業行為。行業行為體現市場經濟的需要,所以英國金融監管獨立于央行,不是強化政府行為,而是強化市場行為。
無論日本還是英國,國家的幅員都很小。它們的監管制度安排在較小的范圍內能夠求得監管與被監管力量和機制的均衡,但在幅員遼闊的大國未必能做到這一點。
混業經營與監管制度安排
一般說來,統一監管要求完備的防火墻制度、高素質的監管人員。這樣,容易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發現和處理產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件下,大都選擇統一監管的模式。
但混業經營不一定就要統一監管。美國金融業已趨向混業經營,但它的金融監管機構有:通貨監管署和存款保險公司——監管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證券;保險監管委員會——監管保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業經營中,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的情況,稱做雙層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監管作用又起協調作用。
貨幣政策與監管制度安排
應當說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監管服從于或服務于貨幣政策,也不存在貨幣政策服務于或服從于金融監管。它們從不同方面作用于經濟增長:貨幣政策從調節貨幣供給量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監管從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行去作用于經濟增長(側重于質的方面)。但這兩者有一個相互配合的問題,特別是在怎樣適應經濟周期的發展變化方面。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的,即當經濟周期處于繁榮階段過熱時,應實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而當經濟周期處于蕭條階段,應實行寬松的貨幣政策。而在經濟過熱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大,這時,要增強金融監管力度,在經濟下滑時,發生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小,這時,可以降低金融監管力度,即:
經濟繁榮階段經濟過熱—減輕貨幣政策力度—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經濟蕭條階段經濟趨冷—增強貨幣政策力度—減輕金融監管力度。
進一步說,減輕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強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增強貨幣政策的力度要有減輕金融監管力度的配合。
分離成本與監管制度安排
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必須考慮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政府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社會公眾分擔一部分損失。如果要,監管部門就不宜從央行分離出來,因為央行代表政府,同時,只有央行才具有為社會公眾分攤一部分損失的能力。
從我國的現實看,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其承擔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錢,或者以一種證券去替換另一種證券。從貨幣供給的角度說,央行供給的內在貨幣是政府的負債。從債權、債務關系說,央行承擔損失,無非是承擔負債。有人說,從現有的監管力量和運作情況看,證監會、保監會主要是審批機關,當然審批也是監管,是審慎監管,但難以發揮日常監管的作用。假如某證券公司被股民擠兌保證金,發生金融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是靠證監辦,還是靠銀行?可以說必須靠銀行,因為最終要靠銀行拿錢來平息。監管部門要不要從央行分離出來,還要考慮“分離成本”。這種成本,除了“另起爐灶”要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外,還要考慮在運作中產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種額外發生的交易費用。
監管從央行分出來,能額外發生什么作用,要達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強監管力量,是提高監督效率,還是避免監督弊端,或者還是“因人設廟”?當前的問題不是分離出來,而是在金融監管方面要有協調機構,信息交換上的協調,法規上的協調,日常監督的協調,處理上的協調。
監管有無寬嚴之分
監管是政府行為。從理論上說,依法監管,按章辦事,統一規范,在法規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寬嚴之分。但在執行過程中,在行為的選擇上有寬嚴之分。因為,約束人的行為的,除了政府行為外,還有市場行為,還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條件下,市場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對約束人的行為更有效,則政府的行為可減輕一些;相反,政府的行為應加強一些。這樣,反映在監管上就會有松與緊、寬與嚴之分。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
金融監管的道德風險會有如下表現:
1.事先不明確準不準你干,事后清理,說你違規;
2.事情的發生涉及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對其中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嚴,對另一個金融機構的處理寬。如某銀行貸款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把資金給企業炒股票,監管機構追究銀行,說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違規,并給予處分,而證券公司沒事;
3.央行直接興辦信用社,造成了爛賬,信用社兼并為商業銀行后,央行從商業銀行的賬戶上直接把錢劃走,爛賬留給商業銀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貨幣供給權、給錢,息事寧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興辦民營銀行取決于風險由誰來承擔
要不要建立民營的商業銀行,不取決于我國現階段金融的總體現狀,而是取決于改革、發展的趨勢。因為現狀是要變的,而且不能說“存在總是合理的”。只有從變革的角度看問題,才符合時代潮流。進一步講,要不要建立民營的商業銀行,取決于以下機制:(1)風險控制機制。金融業是個風險行業,能不能建立民營商業銀行,首先要考慮風險如何控制。如果有足夠的風險控制的能力,就應當依法建立民營商業銀行。建立的民營商業銀行要自擔風險,不能把風險轉嫁給中央銀行,當然,也不能夠把風險轉嫁給社會。為此,必須建立銀行保險機制。(2)資金的供求機制。中國這么大,經濟發展不平衡,信貸資金的供求也不平衡,從總體上說,國有銀行壟斷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礎;但從局部說,國有銀行壟斷就不一定符合經濟發展不平衡,從而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現狀。現階段值得注意的情況是:經濟發達地區,貨幣資金充裕,而且貨幣資金主要掌握在民營企業家手中。在這樣的地區,怎么投資、融資,國有銀行是無法左右局面的,主要取決于企業家的選擇。企業家的選擇反映為對貨幣資金的供求,貨幣資金的供求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國家銀行呢?信用關系的雙方是平等的。平等意味著自主權。所以,從維護信用的平等權和融資的自主權出發,也應允許依法建立新興商業銀行。(3)市場的退出機制。有生必有死,有進必有退出。在考慮讓新興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時,就必須設計好它的退出。總結我國過去金融機構的設立的經驗教訓,不僅沒有嚴格地規范準入,而且沒有建立退出機制。比如城市信用社,當初討論為什么要建立城市信用社時,何等的熱鬧,幾乎是一片“喝彩”聲。后來城市信用社運轉不靈了,又沒有去充分討論它們的退出,只是“關并了之”,把風險幾乎全部轉給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總結過去的經驗教訓,歸納起來說都沒有嚴格按市場機制運作辦事。所以,如果嚴格按市場機制運作辦事,就沒有理由不讓新興商業銀行建立。
總之,銀行也是一種企業。這種企業供給產品,它能不能存在決定于對它產品的需求,如果對它的產品需求減少,它自然會退出市場;但如果對它的產品需求不會減少而是增加,則自然有它生存和施展才干的余地。從監管者的角度說,要使這種企業真正地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而不是去替它承擔風險。所以,討論要不要設立民營銀行,不在于“私人資本的規模還不夠”,而在于私人資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擔風險的能力。而具不具備自我承擔風險的能力,影響的因素很多,其中,在廣大社會公眾的信用觀念、信用秩序、信用紀律未嚴格建立和完善起來以前,設立民營銀行會加大金融風險,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也是私人資本無法控制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要不要辦民營銀行,的確要慎之又慎,但又不能不允許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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