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信用社革新方法選取
時間:2022-09-03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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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經濟發展中最為重要的資本要素配置制度,對破解“三農”問題發揮著十分關鍵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本文通過對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在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及政策待遇等方面的比較,提出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最佳方向。
一、股權結構比較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股權結構對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股東決策以及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選有著直接影響,進而也對董事會作用的發揮、公司控制權市場作用的發揮和管理層的管理決策效率產生重大影響,這些影響最后將集中體現在公司績效中。
(一)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權結構。農村合作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是取得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資格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資格股體現合作制的精神,實行一人一票,并且股東可獲取農村合作銀行優先、優惠服務。投資股是由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份。投資股體現股份制的精神,股東可憑投資份額大小取得相應的投資分紅。自然人股東每增加2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法人股股東每增加20000元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資格股可以退股,而投資股不能退股,能分紅或轉讓。除此之外,農村合作銀行每股金額設定為人民幣1元,自然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進行調整),法人股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投資股金額由股東自行決定。每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0.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于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的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由此可見,農村合作銀行通過設立資格股和投資股,兼顧了合作制的勞動聯合和股份制的資本聯合,應該說是對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一項有益的探索。作為我國農村合作銀行的經典案例,安徽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權設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一是以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并重,以自然人股東為主的原則。根據鄞州銀行章程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持股總數不低于總股本的50%,股本募集完后,自然人股東持股占整個銀行股本的58.96%,法人股東占41.04%。二是員工參股和外部投資入股相結合,以外部投資入股為主的原則。鄞州銀行章程要求本行員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股本募集后員工實際持股為24.20%。三是股權分散性原則。鄞州銀行章程規定,單一法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單一自然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0.5%。股本募集完畢后,前10名法人股東的持股比例基本上均為2.27%(前3名最大的法人股東比后5名最大的法人股東的入股金額高出1萬元,比第4、5名大股東高出5000元);最大的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0.45%(入股100萬元),第2、3、4名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為0.27%(入股60萬元),前10名中的其余6名自然人股東的持股比例為0.23%(入股金額為50萬元)。鄞州銀行的股本金是通過清理股金、核實資產、消化壞賬后對原鄞縣聯社凈資產844.78萬元中的社員股金768.23萬元根據原鄞縣農村信用社社員的不同意愿(入股、退股、不愿意增資也不想退股)進行不同處理后,在將凈資產中的公益金76.55萬元轉入鄞州銀行后,進行增資擴股后募集設立的。
(二)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農村商業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實行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按照《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0.5%,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其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并一次募足。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董事、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作為安徽省首家農村商業銀行,也是全國除江蘇省以外獲準成立的第一家縣級農村商業銀行,其股權設置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大法人股、尤其是民營企業法人股比重。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總數582人,注冊資本16388萬元。其中:法人發起人45人,持股13618萬股,占總股本的83.10%;自然人發起人537人,持股2770萬股,占總股本的16.9%。前10戶法人股東共持股11700萬股,占股份總額的71.39%。二是體現了權利制衡機制。最大6戶股東分別持股1500萬股、9.15%股權結構的安排保持了適度集中,同時兼顧大股東間的權利制衡,既確保了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度,又可防止一股獨大造成大股東干預、惡意操縱銀行經營行為的發生。三是體現了“國退民進”的原則。目前,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的純國有股總股本占比為16.4%。此次募集股本金后,揚子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由原來的3017萬元增至16388萬元。蕪湖市政府承諾:今后只要有符合條件的優質民企愿意參股農商行,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國有股權可以全部轉讓。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比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權更為穩定,為其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法人治理結構比較
(一)農村合作銀行的法人治理概況。《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農村合作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農村合作銀行的股本金根據來源和歸屬劃分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2)農村合作銀行實行民主管理,股東代表大會是農村合作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3)董事會是農村合作銀行的決策機構。(4)行長對董事會負責,主持農村合作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5)監事會是農村合作銀行的監督機構,負責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鄞州銀行以股東代表大會作為其最高權力機構。在人員構成上,鄞州銀行股東代表大會根據員工股東、其他自然人股東(農戶、個體工商戶等)和法人股東分別以2:3:3的比例按資格股一人一票,投資股每10萬股一票直接選舉產生。作為鄞州銀行決策機構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其組成也是以員工股東、其他自然人股東和企業法人股東根據2:3:3的比例由股東代表大會按一人一票選擇產生。由于銀行員工在董事會、監事會中占有近1/3的比例,他們對銀行的經營成果更為關注,內部監督也相應加強。銀行員工、其他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產生的董事、監事之間既有機結合,又相互牽制,構成了鄞州銀行吸收股份制精華的全新治理結構。
(二)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概況。《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農村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包括:(1)確立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最高權力結構。(2)董事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決策機構。(3)以行長為中心的經營班子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的具體執行。(4)監事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監督機構,對農村商業銀行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享有充分的監督權。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的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的設立均遵循了市場化的形成機制。第一屆董事、監事均由籌備工作小組參考中小股東意見后提名,未受行政干預。包括行長、副行長在內的經營層提名及選聘也都按市場化方式運作,有董事會自主通過市場程序選聘4名合格的高級管理層成員。董事、監事選舉實行記名投票、差額選舉,其人員結構借鑒了先進商業銀行的經驗。第一屆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內部執行董事2人,獨立董事2人,其他外部董事7人。引入的兩名獨立董事均為經濟、金融方面的專家,有助于提高銀行決策的科學性,有效制衡高管層及執行董事的決策立場。5名外部監事中,外部自然人股東監事1人,具有審計從業經驗的數人。這樣的監事會人員結構安排,考慮了其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
(三)農村合作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投票方式比較。農村合作銀行是一種融合股份制與合作制于一體的新型組織形式,它的合作性主要體現在堅持了“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作為農村合作銀行的典型鄞州農村合作銀行實行資格股一人一票、投資股每10萬股一票的投票方式。這體現了民主管理的原則,但也就意味著可能會出現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并不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要求。股東持股的多少直接影響著對公司的關心程度,大股東持有公司更多的股份時會更加關注公司的發展,對經營者實行有效的監督;而小股東由于投入的資金少,風險少,往往會產生搭便車的行為。由于實行的是一人一票,很顯然最終大、小股東的權利相同,但是義務不同,不利于公司的發展。下面根據博弈論模型分析大、小股東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作用。通過理論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事實:(1)監督是有成本的;(2)大股東和小股東中一方監督,另一方也自動獲得收益;(3)監督的結果對大股東的影響大于對小股東的影響。假定監督的邊際成本是2個單位成本。則會有四種情況,(1)若大股東監督、小股東不監督,大股東和小股東各獲益4個單位,則大股東扣除2個單位成本,小股東無需成本,為(2,4);(2)若小股東監督、大股東不監督,大股東獲益9個單位,小股東獲益1個單位,則大股東無需成本,小股東扣除2個單位成本,為(9,-1);(3)若大股東和小股東同時監督,大股東獲益5個單位,小股東獲益3個單位,則同時扣除2個單位成本,為(2,1);(4)若大股東、小股東都不監督,則獲益都為0個單位。大股東和小股東都有兩種策略:“監督”和“搭便車”。支付矩陣如下圖所示。根據上面大股東和小股東博弈圖,對小股東來說,情況是非常明了,無論大股東如何行動,他最好是搭便車。因此在這個博弈中,大股東和小股東的(監督,搭便車)是唯一的納什均衡。均衡的結果是:大股東“監督”,小股東“搭便車”,雙方共同生存。由此可見,同股不同權的“一人一票制”限制了大股東參與企業管理的積極性,小股東又往往會“搭便車”,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加強了內部人控制的局面。農村商業銀行基本是按照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要求運作,能夠產生更好的公司績效。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實行一股一票。股東可以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人應當向農村商業銀行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農村商業銀行修改章程、合并或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有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通過上述的分析比較,農村合作銀行所謂保持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則,在現實中很難落實,很多資格股的小股東只會是“搭便車”的心態,而不是真正發揮股東應有的監督作用,而大股東的投票權的有限性又阻礙了其監督職能的發揮。農村商業銀行實行的是“一股一票”的經典投票方式,這種方式能對管理層起到更好的監督作用,體現了責、權、利的有效統一。
三、農村合作銀行與農村商業銀行的政策扶持
在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過程中,農村合作銀行被歸類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更多的優惠,而農村商業銀行則歸類為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完全按照城市商業銀行的規定運行,較少考慮到農村商業銀行的特殊地位,給予的優惠政策不夠。例如,2006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中,給予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執行到期后,再延長三年優惠期限,分別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但是通知規定,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不再享受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而農村合作銀行則可以繼續享受。在農村信用社整體經營績效轉好的形勢下,優惠的稅收政策對銀行的激勵作用是越來越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對剛剛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激勵不夠。又如近幾年為了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農村信用社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的上調幅度并不相同,一向被歸類為農村合作金融的農村合作銀行也會享受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增強了流動性。而農村商業銀行一般都會參照城市商業銀行的上調幅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貸款的規模。
四、結論
從目前改革情況看,基于某些原因大部分農村信用社選擇了股份合作制的農村合作銀行模式。這種選擇看似成本最小,實際未必是最優選擇。股份合作制雖然比合作制有進步,但是社員分散、股金不穩、所有者缺位等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股份制與合作制作為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在融合的過程中必然存在矛盾。它只能作為一種過渡的產權模式,最終還是要對它進行二次改革。從目前有關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來看,二次改革的壓力趨于增大。而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在股權結構、法人治理等方面比股份合作制的農村合作銀行具有優勢,對實現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對于地處城鄉結合部的農村信用社應從長遠發展出發,直接組建成農村商業銀行,直接一步到位。這樣既提高了效率又節約了二次改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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