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監管論文

時間:2022-12-04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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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監管論文

摘要:激勵規制理論認為,消除規制與被規制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關鍵是激勵規制制度的建立要使兩者的目標盡可能保持一致。激勵規制理論中的事先承諾制在我國銀行監管中的引入就較好地符合了這一要求,從而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風險,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

關鍵詞:博弈激勵規制事先承諾制監管

隨著我國銀行體制改革的深化,商業銀行“逐利”的市場經濟行為得到進一步強化,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銀行道德風險問題和逆向選擇問題更趨復雜,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督成本和監督難度也大大增加。激勵規制理論認為,消除規制與被規制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關鍵在于激勵規制制度的建立,若規制者能設計出一套使被規制者“說真話”的激勵規制制度,并將二者的“目標函數”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監管效率。本文試圖運用相關的激勵規制理論,對事先承諾制在我國銀行監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討。

一、激勵規制理論在銀行監管中的運用

20世紀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國家,對壟斷行業運營效率的不滿引發了一場聲勢較大的放松規制運動。然而,放松規制、引進競爭并沒有解決該行業存在的低效率問題。90年代以后,隨著博弈論、信息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理論等微觀經濟學前沿理論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產業經濟學的研究,一種新的自然壟斷規制理論——激勵規制理論或稱新規制經濟學(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產生。激勵規制理論認為,由于信息的非對稱性以及規制雙方行為目標的差異,壟斷行業的規制問題就可以作為一個委托問題來加以處理。其核心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最優激勵問題,規制者須設計出一套既能為被規制機構提供適度激勵,又有利于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機制。傳統規制理論由于沒有認識到規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規制方式,這是導致傳統規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勵規制理論中的事先承諾制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事先承諾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論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選擇余地減少;而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將其運用到銀行監管中,就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者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監管者只需設計或選擇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是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造成損失的發生還是由于整個經濟形勢的變化導致整個行業都面臨損失的風險),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給予懲罰(區別對待),對于執行規制合同較好的機構給予獎勵。

為什么銀行會告訴監管者他對未來最大損失的真實估計?因為如果他低估了損失,他就冒著違背事先承諾而經常被懲罰的風險,這樣做的成本很大而且會使監管機構干涉自身的業務;而高估損失則意味著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性要求,這對銀行同樣是沒有什么吸引力的,這樣就滿足了激勵制度的激勵相容要求。同時,由于規制合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風險控制狀況主動向規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機會收益。

那么,這種規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優點呢?

1有助于減少對金融機構業務的干涉

和傳統的監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諾制有了更進一步的改進,更多地利用了市場和競爭,減少了監管當局對銀行經營業務的影響,使監管工作不會太多干涉到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也使得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評價和懲罰更為合理。同時,它也是一種軟約束,注重的是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注重于結果而不是過程,不會影響到商業銀行的內部組成結構,使監管更具有靈活性。

2有助于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上更具有主動性

由于有國家信用擔保,我國商業銀行的信譽明顯高于其實際支付能力,極大地削弱了市場約束的力量,使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成本部分被轉嫁給了政府,而金融機構無需承擔太大責任,一旦出了問題則把責任推卸到監管機構一方,認為監管機構制定的規則不合理,結果不僅沒有降低銀行風險,使銀行實際承擔的風險超過了沒有國家信用時承擔的風險,而且使監管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市場約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監管和保護,而監管和保護越多,市場約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諾制下,各銀行的風險管理目標是由各機構根據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和經驗建立的,資本準備的最大限額也是自己計算并上報的,一旦發生超額損失時,也就無法推卸責任,從而強化了金融機構提高內部風險管理能力的激勵,增加了監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監管成本

不管是對監管機構還是被監管機構而言,事先承諾制與傳統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監管成本。從監管部門的角度看,只需審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結果,無需再審查管理過程,這降低了監管成本。從被監管部門看,巴塞爾資本協議對不同風險資產進行不同權重設置的要求,使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業務時必須考慮該項業務對資本準備的影響,而事先承諾制注重于結果而不是過程,使商業銀行自身的業務不再受資本準備的間接影響;顯然,這也同時降低了商業銀行應對監管機構審查的各種成本,有效防范了監管者尋租行為的發生。

4有助于提升監管者的整體聲譽

事先承諾制的運用,使監管者可以針對每家銀行的具體情況“差別對待”,就像教學中的“因材施教”、市場營銷中的“度身定做”一樣,根據不同銀行的復雜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環境、經營業績等,確定不同的監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戶化監管”,從而有助于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提升監管者的整體聲譽。

二、激勵規制制度的條件安排

激勵規制制度——事先承諾制在我國銀行監管制度中的引入,無疑能較好地解決銀行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目標沖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現階段,還需要一定的環境支撐。

(一)確保銀行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事先承諾制把風險控制的選擇權交給了銀行,著眼于結果而非過程,這樣對銀行的誠信度和數據的準確性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對此,建議:1加快商業銀行會計制度改革,強化會計對金融風險與收益的揭示功能。規范會計信息制度設計,統一各行會計處理方式,按審慎性原則提取準備金和應收未收利息等。2選擇和設計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較高的考核指標,以貸款五級分類法替代四級分類法等。

2科學制定對違規銀行的處罰標準。罰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懲罰和告誡的作用;罰金比例過大,又會增加銀行的負擔,甚至會使銀行為了避免支付罰金,希望通過高收益彌補降低超額損失而采取更冒險的行為。建議:!在制定處罰標準上,不以

超額損失為依據,而以個別機構相對整個行業的風險損失比和個別機構一定時期的最大風險值與剔除該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對比,以此兩項標準進行考核。按個別機構與整個行業的風險損失比為依據進行分類,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即為問題機構。在此基礎上,以最大風險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對比為基數進行處罰。個別——行業比率可以區分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是市場風險還是個別風險,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約束金融機構恪守日常經營的審慎原則,避免棘輪效應和羊群效應的不良影響。"在懲罰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處罰的方法。即在損失發生當期不進行處罰,而在以后的經營期間再處罰。罰金的規模,依據最大——剩余比,分檔遞增,損失比重越大,懲罰力度越大。這樣可以防止金融機構采取更冒險的行為,企圖以不確定的超額收益來彌補超額損失的行為。同時在損失以后的經營期進行處罰,也不會加重金融機構的額外負擔,也鼓勵了銀行進行自助,起到了告誡和激勵的雙重作用。

3健全相應的銀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對《公司法》、《會計法》、《統計法》、《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不適應現階段發展要求的款項進行適當修改,嚴格規范銀行的會計財務信息,制止由于不正當行為導致的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風險轉移,使監管當局在行使監管職責時有法可依,規范執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二)大力培育銀行經理人市場

在實行事先承諾制下,由于監管機構不干涉各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模型的選擇和運用,這樣,就存在領導人的短期行為的選擇損害銀行長期利益的可能,因為他可以獲取短期利益而讓離任后的銀行來承擔長期成本。為避免上述短期行為的發生,建議:1創造條件,力求形成活躍的、公平競爭的銀行經理人市場,對在職銀行管理者產生強大壓力。2打破職務“終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縛,變任命制為市場遴選。3切實落實離任審計制度,并將結果公開,以制度來確保監督行為不出漏洞。

(三)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力量

1取消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讓新聞界以及獨立的金融服務機構(包括會計、審計、資信評估等機構)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當行為,改善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樹立公眾的風險意識和債權人意識,逐步加大市場約束力量。2明確規定監管者的職責,強化監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實行規制承諾制度,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引入市場監督機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積極提高監管者素質

事先承諾制的運用,無疑對監管者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對商業銀行經營業務進行審查,還要對涉及計算利潤、損失的會計政策和財務政策、風險管理模型的選擇等方面進行審查。建議:1創造條件,吸引、鼓勵監管者研究學習有關金融資產風險與收益,優化資本組合、風險資產組合、資本資產定價和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的現論知識,提升其鑒別銀行風險的能力。2更新監管技術手段,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實現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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