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2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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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認為,“人作為有理性的動物,其特征已經在他的手、手指和指尖的形態構造上,部分是在組織中,部分是在細致的感覺中表現出來了。大自然由此使他變得靈巧起來,這不是為了把握事物的一種方式,而是不確定地為了一切方式。”而正是人的這種體現在人類學意義上的不確定性使得教育具有其存在的可能,即將人的某種不確定性通過教育而實現其確定的價值。當然,人也不是一個可以完全依據外在力量便必然地被塑造為某種必然的東西,其實際上是一個由內在能動性推動的趨向于無限多種可能發展的生命創造體。而教育在內化為實現和擴張人的這種可能性的驅動力的同時,也就必然的以實現人的個性發展為其根本出發點,這也正是“以人為本”的主體性教育理念在當代教育領域內的核心反映。
關鍵詞:人本法律教育觀法律教育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對于神本、物本而言更為理性的社會發展之真理態度、價值取向和實踐原則。淵源于西方的哲學范疇的人本主義思想無論從自然觀、歷史觀、人生觀或是價值觀的角度均強調了人在自然及社會環境中的主體性地位以及追求實現自我價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義思想為法律教育體系之內核的一大體現則是人本法律教育觀的形成,即在覆蓋相關領域的多元法律教育體制下,以培養學生成為具有公正的價值評斷能力以及專業與相關技能的復合型法律專業人才為宗旨,并給予學生充分的實現其人格培養及個體價值的機會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會中每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依法治國必須以法治觀念的普遍確立為前提,即要求每個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達到法律對社會最大程度的有效調控。然而,在這樣一個理性環境下各種社會單元遵循法律規則的協調運作卻是由全民、終身的法律教育貫穿始終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卻不盡然導致其絕對性,在人本主義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教育應當以充分的尊重人權及滿足教育消費者需求為前提,民主、平等的對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識施加影響,以期對現實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評斷。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觀要求法律教育作為法治社會中人的一項基本權利而存在,人們可以通過主張這種權利來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進而豐富其對權利之學的認知與理解。此外,當人的這種接受法律教育的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也應當受到相應法律的嚴厲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過程中處于主體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對象應當是選擇接受其教育的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受教育者,同樣作為直接受益方對于教師的知識技能傳授方式、內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與回饋是衡量該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鑒于受教育者對于教育質量評價的決定性因素,其與教育者的關系應當體現為一種主體與主體的關系,而非客體與主體的關系,亦即“應當把每一個學生都當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獨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為授予某些東西的物體。”可見,在這種師生關系下的學生已擺脫了不加選擇的接受知識灌輸的被動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為教師單方面施教的作用對象。他們被允許在一定范圍內自主的選擇符合自身興趣的研究課題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識架構良性發展的法學專業課程,甚至包括對該門課程授課教師的選擇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評價,也就是說,學生應當時刻持有對自己專業技能發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動學習的意識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體性地位還體現在利于學生自我能力發展的教學環境的創造上。在各種教學儀器、設施的配備、教材的選用、課程的安排、教學積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題講座的設置上都應當以有利于學生的專業學習為考慮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師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的代表人羅杰斯從治療精神病患者的經驗出發,對教師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第一,真誠。即教師與學生之間應當以誠相待,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教師應當坦誠的提出自己的意見,并對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時的作出糾正或開展自我批評;第二,信任與尊重。教師應當合理的尊重、關注和接納學生的情感、意見和價值觀念,并在對以學生為主體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認識下為學生提供自我發揮的自由空間以及幫助對其自身潛能的挖掘,從而與學生建立起一種相互的信賴關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師應當以學生的角度去理解學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觀,以此在對學生的自我意識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更加有效的達到其對學生學習的輔助和促進作用。除了上述教師對學生造成的心理氣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學專業素質、理論研究水平,靈活多變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安排以及參考教材、資料的選取等均應重在體現對學生自我發展的促進作用。正如人本主義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師的任務不僅是規定、傳統、模板、發號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過程。這個角色要求教師是促進者、鼓勵者、幫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應當滿足學生個體性發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觀在強調法律教育中學生的主體性地位的同時,也同樣注意到了學生間的個體性差異。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不同學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識和價值追求,具體從法學專業學習的角度來看,則體現為各人對于專業知識的理解能力不同、學習方法不同、專業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興趣方向不同以及對自身未來發展方向選擇的不同等。而以人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為指導方針,在把握學生的不同特點的前提下,合理的實施針對性差別教育則充分體現了其對學生個體能力發展的人文關懷。。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課程觀注重人格與專業技能的整合。這是以羅杰斯所倡導的合成課程(confluentcurriculum)為藍本,即強調情感與認知的融通。就法學專業課程內容的設置上而言,應當在原有學理基礎上的知覺、概念、推理、邏輯認識及實踐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與專業相關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覺、靈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這種人格化的課程設置模式突破了傳統的以知識純粹性和抽象性為中心的學科結構,在尊重學生人性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培養、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確價值觀的調整以情感的互動性交流為平臺有效的配合專業知識技能的學習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學性和先進性深刻的影響著當今世界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律教育體制,而中國特有的傳統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學的特殊地位則決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國大陸崎嶇不平的發展道路。經過長期的探索與實踐,并結合相關歷史經驗及我國當前的法律教育現狀,筆者認為以人本法律教育觀為內核的中國大陸法律教育改革勢在必行!具體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應當以促進學生個體發展,培養其多方面能力及專業素質,并最終完成學生價值的自我實現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觀模式應當是在通識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精英人才的培訓。在依法治國逐步確立的社會背景下,法律之學已不再專屬于極少數專業精英,普遍加強全民的法治意識以及對法律權威的認知應成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務。而具體到大陸的統一司法考試,則應當體現為通過標準的適當放寬及通過率的適度上調。第三,取消本科階段法律教育的專業區分。本科法律教育本來是為了讓學生獲得將來從事多種法律職業都應當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因此,引導學生形成寬泛的法學知識結構,訓練學生把法律問題放到開闊的社會環境和多元知識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第四,擴展綜合性知識,注意交叉學科知識的教育。如可將政治學、人類學、經濟學、心理學、邏輯學、倫理學等課程在本科初期供學生選修,通過這些課程的學習有助于學生對以后法學專業課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學氛圍,使外國留學生、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共同參與到本土學生的課堂上來,并在課堂上將各自對法律的理解與認識進行積極的探討,這樣也便于教師進行更為廣泛的介紹與總結,此為其五。第六,加大應用性教學課程的比重,加強學生職業素質的培養。如法律語言學、證據法學、法庭審判程序介紹等,甚至可以單獨列一門案例分析課。第七,與社會接軌,使學生走出校園,參與到社會實踐中。如法律診所課、法庭旁聽、模擬法庭、以法學為主題的辯論賽;社區法律援助服務;法制日的宣傳活動等教學方式,此外學生應當利用假期時間到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進行實習,或者以某一課題進行社會調查,并形成一項制度。第八,學校加強教學硬件設施的管理,使教學媒體配套化、完善化、先進化。第九,豐富教師的教學方法,盡量避免傳統講授式的教學模式,可以通過積件的建立來體現人本主義的教學理念。十,在一定條件下,為學生創造自由的學習空間,讓學生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的攫取學習材料,進行相應的學習研究。十一,鼓勵學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討社團或創辦專業期刊,促進學生研究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十二,加強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視。由于法律職業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來取代職業道德教育。在我國司法腐敗屢禁不絕的現狀下,職業道德教育應當被列為與專業知識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過對學生的人格培養來指導學生執業后與社會接觸過程中人際交往的原則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專業素質培養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編寫應當淡化對國家學說或政治學說的討論和教學,要注重方法論的教育,尊重學生對教材的自主選擇權。最后,考試制度應進行嚴格的調整,建議以寫論文的形式來取代記憶性的考試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應當在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總結歷史經驗,借鑒他國先進的教育理念并結合我國國情,在對以人為本的科學教育觀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以此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論引導來完善我國現有教育體制的缺漏。這樣,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觀統率下的中國法律教育改革的發展前景才能夠與時俱進、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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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前注,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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