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9 17: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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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范圍內減輕稅收負擔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房地產企業項目立項應考慮的稅收籌劃;房地產企業項目建設中應考慮的稅收籌劃;房地產企業銷售時應考慮的稅收籌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稅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選擇合適的建房方式、房地產的代建行為、合作建房方式、開發多處房地產、通過增加扣除項目對土地增值稅進行稅收籌劃、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銷售與裝修分開,分散經營收入、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企業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對策與安排。因此,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偷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財務管理活動。本文根據房地產行業的特點,分別從房地產項目立項、建設和銷售階段提出所應考慮的稅收籌劃,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償向政府支付的一種費用,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企業作為獨立經營的主體,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納稅額,使稅收負擔率達到最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么進行稅收籌劃也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其次,由于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階段,這點尤其要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所以,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及調整,并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
稅收籌劃由3個操作層次組成:①初級稅收籌劃:避免企業超額稅負。②中級稅收籌劃:優化企業稅務策略。③高級稅收籌劃:爭取有利的稅收政策。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納稅人往往面臨著稅負不同的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納稅人可以避重就輕,選擇低稅負的納稅方案,企業稅收籌劃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減輕納稅人負擔與稅收增長研究論文
【摘要】現在我國在大力實行減稅政策,例如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儲蓄存款利息稅的暫停征收,以及印花稅改為單方征收,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那么現在我國是否應該實施減稅政策呢?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我國的稅收收入,但是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相輔相成,是一個統一的整體。
【關鍵詞】稅收增長減稅政策
現在我國在大力實行減稅政策,例如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儲蓄存款利息稅的暫停征收,以及印花稅改為單方征收,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那么現在我國是否應該實施減稅政策呢?這樣對我多的稅收收入增長又有怎樣的影響呢?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資料,發展中國家的宏觀稅負在16%~20%之間,而我國2001年已達了15.8%。就主要稅種來看,我國的法定稅率偏高。目前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的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這高于西方國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33%,而德國為25%,澳大利亞為28%(5年內降到21%),英國、日本、印度等國為30%,美國實行15%、18%、25%、33%的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前三檔都比我國低,最高邊際稅率才同我國相同。考慮到我國稅前扣除項目少和企業經濟效益低等因素,更顯得我國企業稅收負擔重。2002年5月13日美國著名經濟刊物《福布斯》公布了2002年度各國稅負調查表,根據對全球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稅負進行的比較研究,用稅賦壓力指數作為衡量稅負輕重的指標,法國排名第一,是稅負最重的國家,比利時第二,中國排名第三,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國、英國、美國等。這些數據說明了我國應該實施減稅政策。
但是在實行減稅政策以來,近幾年我國的稅收收入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逐年遞增,從06年的3.7萬億到07年的4.9萬億,可以說稅收增長的幅度較以往的都大。如圖所示。(單位:億元)
表面來看,減稅政策的實施會使得稅收收入有所下降,但是實行減稅政策與稅收增長之間卻是沒有矛盾的,由上面數字來說,事實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是影響稅收的因素并不單單只有稅收政策。
我國稅收負擔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對我國當前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以及我國稅收負擔的特殊性進行了描述,并通過相應的國際比較,指出了我國稅收負擔的走勢和相關政策的調整方向。同時,通過對稅負痛苦指數的分析評價,指出這一指標本身存在的問題,對這種排名的嚴謹性進行了分析,認為稅負痛苦指數并不能真實地反映一國稅收負擔的實際水平。
關鍵詞:稅收負擔,政策調整,稅負痛苦指數
我國的稅收收入近年來取得了快速增長,稅收收入從2000.年的12661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37636億元,7年增長了2.97倍,平均年增長率為28.18%,而同期的經濟增長速度7年平均增長為9.21%,即使使用當年價格計算,12.59%的平均增長速度也要遠遠低于稅收收入的平均增長幅度。這引起了關于稅收增長合理性以及稅收負擔增長趨勢合理性的討論。在這同時,美國的《福布斯》雜志將我國列為稅收負擔較高的國家之一,更加使得這一話題變得突出起來。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我國稅收負擔的走勢情況并通過《福布斯》的評價作進一步的分析。
一、我國稅收負擔的走勢及比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國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較規范的情況下,廣義的稅收負擔是用政府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由于國外的政府收入與財政收入是一個概念,而財政收入中的絕大部分是稅收收入,所以一般意義上的稅收負擔應該是用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來衡量。但我國的情況有些特殊,由于我國政府收入形式還不規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稅收收入之外,還包括相當數量的預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單純用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來衡量并不能說明我國稅收負擔內在的實質性問題。基于以上原因,通常情況下,可以把我國的稅收負擔用不同的口徑進行分析:一是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稱之為狹義的稅收負擔。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稱之為廣義的稅收負擔。這里的“政府收入”,不僅包括稅收收入,而且包括財政收入、國債收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向企業和個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納入財政預算的預算外收入、社會保障費(基金)收入、以及沒有納入預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體情況見表1。
從表1和表2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的稅收負擔水平無論是狹義口徑還是廣義口徑,都明顯呈現出持續上升的走勢。按照廣義口徑計算的稅收負擔從2002之后已經超過30%,稅收負擔水平已經處于高位,接近于發達國家的水平。還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僅僅把稅收負擔比率的數字本身和西方國家進行比較,認為發達國家的稅收占GDP的比例遠高于我們,所以我們的稅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須注意我國和西方高稅負國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務的差別。在發達國家里,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較高,生老病死、義務教育、失業補助等等使高稅負“師出有名”。而這些服務在我們國家是殘缺不全的,在部分農村則基本沒有。從理論上來看,較高的稅收負擔水平對經濟發展會產生緊縮效應,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慮到超收稅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會產生更多的問題。如此高的稅收負擔水平說明了我國的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還不是很協調。這需要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減少稅收負擔增強自主創新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自主創新的內涵;加強對自主創新稅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激勵自主創新的現狀及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自主創新是指通過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技術創新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術基礎、合理選擇技術創新策略、世界呈多極化發展的新格局、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制訂的立法層次不高、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方式欠科學、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單一、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現行增值稅制中的稅額抵扣不徹底、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功能缺陷等,具體請詳見。
內容摘要:激勵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是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途徑。然而,目前我國激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存在立法層次不高、優惠方式欠科學、優惠力度偏小、功能缺陷等方面的問題。為此,必須從稅收政策體系著手,規范自主創新稅收立法,完善所得稅制,建立鼓勵風險投資、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進一步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關鍵詞:自主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1自主創新的內涵
自主創新是指通過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它包括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模仿創新。原始創新是指通過完全自主的研究與開發,創造出從未有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集成創新是指通過對已有的技術的集成(組合),創造出一種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模仿創新是指在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進行二次創新,創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技術創新成功的標志是技術創新成果的商業化實現。
技術創新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術基礎。三種不同類型的技術創新形式,適宜于具有不同經濟基礎和技術基礎的創新主體。一般地說,與技術基礎與目標技術的差距愈大,實現原始創新的難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資金愈大,而獲得引進技術相對容易(因技術輸出阻力小),進而實現模仿創新的可能性愈大,資金投入量也較小。因此,對科技政策的制定者來說,必須對其所轄地區總體技術水平有一個準確把握,明確創新激勵導向,以制定合理的技術創新激勵政策。具體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探究我國稅收負擔現況論文
摘要:本文從名義稅收負擔、宏觀稅收負擔、稅基稅收負擔和部門稅收負擔等角度對中國稅收負擔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結果表明:中國各大主體稅種的稅率處于適中水平,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農民稅收負擔偏重;宏觀稅收負擔處于明顯上升趨勢,但未來稅收負擔上升趨緩;消費有效稅收負擔和勞動有效稅收負擔呈上升趨勢,而資本有效稅收負擔始終處于劇烈波動狀態;非金融企業部門邊際稅收負擔整體上處于下降趨勢。從總體經濟的宏觀稅收負擔和企業部門稅收負擔的變動趨勢推斷,近10年來宏觀稅收負擔上升部分大多由居民部門承擔了。
關鍵詞:稅收負擔;國民收入分配;稅收負擔轉嫁
一、引言
稅收負擔問題歷來是關系到國計民生最尖銳、最敏感的問題之一。美國《福布斯》雜志公布的全球“稅收痛苦指數”,中國一直被列為世界上稅收負擔最高的國家之一。《福布斯》公布的“稅收痛苦指數”全稱是“福布斯全球稅收痛苦和改革指數”,它是將一國的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險稅、商品稅以及財產稅等六大稅種的最高一檔名義稅率加總后得出的。其局限性在于:一是由于各稅一般都帶有減稅和稅前抵免等措施,名義稅率不等于實際稅率;二是就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看,它只適用于那些收入相對較高的企業管理人員和企業家們,并不適用于普通民眾。因此,僅通過“稅收痛苦指數”不足以反映中國稅收負擔實際[1]。
從中國的宏觀稅收負擔變動上看,自1997—2008年,中國稅收收入年均增長率高達188%,而名義GDP的年均增長率為122%,稅收增長幅度大大高于GDP,由此導致宏觀稅收負擔不斷上升。在這種背景下,關于中國稅收負擔輕重的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的稅收負擔是高還是低?
國內學者對稅收負擔問題進行了大量研究,這些研究集中在對宏觀稅收負擔的判斷上。安體富比較早地注意到統計口徑和國情因素的可比性問題,并通過數據調整計算出中國3個口徑的宏觀稅收負擔水平[2]。但是即使是用同一個指標,不同研究者得到的結論也大相徑庭。彭高旺和李里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的提高只是一種恢復性增長,稅收負擔沒有偏重,在世界范圍仍處于偏低水平[3]。朱青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低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并且財政支出結構與稅收負擔高低并不直接關聯,因此不能用政府的社會服務水平較低來推論中國是高稅收負擔國[1]。而李波的判斷正相反,認為評判宏觀稅收負擔水平的根本標準取決于是否提升人民福利,既然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不發達,就可以認為中國宏觀稅收負擔較高[4]。
淺析加工貿易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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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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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獨家原創:企業合理避稅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企業進行合理避稅的界定和方式選擇的分析,旨在使企業選擇策略,以便使廣大經營者及會計人受到理解與重視。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企業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可取得節約稅收成本(savingtax)的稅收收益,以達到整體稅后利潤最大化。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而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已取得更大的稅收收益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避稅避稅策略稅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我國城鄉稅制格局
一、從稅收的起源看城鄉稅制的發展趨勢
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稅收萌芽于原始社會的末期和奴隸社會的初期,屬于為滿足氏族部落和奴隸制國家的共同需要而繳納或者征收的公共產品。由于當時的經濟以農業為主,稅收自然主要來自農業。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重心向城鎮轉移,來自城鎮工業和商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業的稅收逐步增加。目前,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已經實現了城鄉經濟的一體化,城鄉稅制也隨之統一,如增值稅、銷售稅(營業稅)、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單獨對農業和農民征收的稅種已經十分罕見。由此可見,城鄉稅制差異的出現和消除都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
中國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現了稅收的雛形——貢,它是對土地出產物和地方特產的征收,可以視為中國農業稅收的萌芽。對工商業征稅始于公元前11世紀的西周,稱關市之賦和山澤之賦。進入封建社會以后,工商稅收有所擴大,并對鹽、鐵長期實行專賣,唐代后期的食鹽利稅和茶稅、酒稅3項收入一度占全國賦稅的1/2以上。明、清時期,工商稅種較之過去有增無減,日益強化了重農抑商和財政搜刮為目的的重征商稅政策,嚴重地影響了工商業的資本積累,這是中國近代社會、經濟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稅收的來源看,在中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無論是被稱為稅收雛型的貢、賦,還是田賦(土地稅)、力役,都主要來自農業和農村。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經濟活動以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為主,政府的稅收只能以農業為主要來源,對農業的課稅只能以土地和人口為對象。同時,對于商品征收市場稅、入市稅、關稅等稅種。從清朝末期開始,由于工商業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稅收總額中田賦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下降(從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來自城鎮的工商稅收和關稅收入所占的比重開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發,中華民國成立以后,中國逐步開始采用由現代直接稅和間接稅構成的稅制。其中,北京政府時期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關稅、鹽稅和田賦(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賦占20%左右)。南京政府時期,在借鑒西方國家財政、稅收理論和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相對完整的、直接稅與間接稅并存,以間接稅(主要為貨物稅、關稅、鹽稅和營業稅)為主體的稅制,實現了從封建稅制向近代資本主義稅制的過渡,但是田賦始終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約50%)。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公糧(即后來的農業稅)始終是紅色政權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國農村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清理舊中國稅收制度和總結革命根據地稅制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新稅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簽署政務院通令,《關于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和《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一共設立14種稅收,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除了上述稅種以外,各地還征收農業稅、牧業稅、契稅等地方性稅收。
稅制法律分析論文
「摘要」運用轉移定價避稅是跨國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個重要手段,對此行為進行法律控制是維護國家利益的內在要求,也是各國稅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試圖從法律角度對轉移定價行為進行分析,并審視、評價現行轉移定價稅法控制的原則和方法,進而提出我國轉移定價稅制的相關問題及解決思路。
「關鍵詞」轉移定價;稅法控制;法理「正文」
在內部交易中利用轉移定價(也稱轉讓定價)避稅是關聯企業[2]謀求高額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在跨國公司,由于各國稅制千差萬別,客觀上又為其利用轉移定價進行國際避稅提供了前提條件。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各國紛紛建立并加強了本國的轉移定價稅制,對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避稅行為進行法律控制。在我國,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國際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有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來華投資或擴大在華投資規模,跨國公司利用轉移定價避稅問題非常嚴重,相應地反避稅形勢也非常嚴峻。因此,對轉移定價稅制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分析,將有助于加強對轉移定價避稅的認識,提高反避稅的立法水平。
一、轉移定價稅制的法理基礎
轉移定價是指關聯企業為了謀求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對貨物銷售、資金借貸、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租賃和無形財產轉讓等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場公平競爭的價格,或就費用的分攤所進行的不合理分配。在企業經營領域,關聯企業運用轉移定價,有時系出于某種商業考慮,如調節利潤以樹立新建企業的形象,提高其競爭力,或是調節利潤以避免海外經營時面臨的政治風險、外匯風險、貨幣風險等。但更多時候是為了減輕稅負,逃避稅收,如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或可免稅的關聯企業,或是將利潤轉移到虧損企業,從而實現集團稅負最小化。特別是在跨國公司,由于各國的稅法差異,它可以更方便地經常利用轉移定價的方式將利潤從高稅負國向低稅負國轉移,使集團利潤在低稅負國積聚,從而避免高稅負國的稅收負擔,達到集團最大限度逃避稅收的目的。
從企業角度,轉移定價并不是一個貶義的概念,只是反映關聯企業內部的一種定價原則。考察它的歷史可以發現,轉移定價問題起源于在同一稅收管轄權下的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的定價策略。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稅目的,而是為了節約交易成本。隨著關聯企業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的推進,關聯企業的經營從域內發展到域外[3],相應地,其稅務從受制同一稅收管轄權發展到受制兩個或兩個以上稅收管轄權。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國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區域稅收優勢在不同的區域設立功能不同的關聯企業,對在這些企業內部的交易進行定價規劃,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個跨國公司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