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權理論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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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權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的訴權理論一直是學者們力求探明的
重要基礎理論問題,古往今來眾說紛紜,學說林立。本文著重闡述訴權理論對指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設立和發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訴權與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法的價值(人權、民主、正義、平等)之間的天然聯系,并力圖結合當前不斷擴大的人權保護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趨勢,探求現代訴權理論的新特征、新發展。
關鍵詞:訴權人權人民主權
憲法在賦予人民主權的同時也賦予以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項基本權利,為保障和實現上述基本權利,憲法又賦予人民以訴訟權,并設立司法機關尤其是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確保人民以權利主體的資格獲取精神性和物質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實現。為發揮此項司法作用,依照憲法規定精神,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并授權人民法院負責實施和運作。①因此,訴權可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中的體現。
一、訴權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理論基石
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它具有極其重大理論意義,體現在下述四個方面上:
公益經濟訴權研究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三)以學理分類與立憲例結合的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六類的分類:1.平等權、2.政治權利、3.精神、文化活動的自由、4.人身的自由與人格尊嚴、5.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生存權、受教育權。6.獲得救濟的權利。[6]《憲法》要求個人不得侵犯任何《憲法》規定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例如,《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12條第2款第2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又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修建鐵路、公路、公共設施,水利、防洪、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并給予適當的補償。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第2條,《外資企業法》(1986年)第5條,《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第4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里的“社會經濟權利”顯然不只是財產權利與私權,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在一定意義是是對社會經濟權利的認可。通稱的社會經濟權利,它和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有區別也有聯系。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是從“自然”意義上講,人自身應具備的權利。社會經濟權利則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集體主義產物,是政府給予公民的權利或福利。可以說,社會經濟權利的賦予要求既對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加以擴充和保障,又必然加以一定的限制。所以,我們可以把社會經濟權利看作是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下的發展和延伸,這種以發展和完善人權為目標而產生的新的集體主義的人權觀,既保障傳統的人權,又提高現代工業社會之下的公民物質文化和生活水平,是社會公平的體現。
從訴權的一般理論來看,訴權是一切社會沖突最終進入司法領域并得到解決的根本前提,是一種當事人基于特定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裁判的權利。“訴訟法學界普遍認為,訴權,是國家賦予社會主體在其利益受到損害和與他人發生爭執時,請求司法機關通過審判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7]因此,公益經濟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否通過訴訟程序加以保護,關鍵就在于是否存在相應的訴權。我們把這種在特定的侵害公益經濟權利的事實發生后,特定權利主體(法律所授權的一切公民、團體和機關)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的權利,權且稱為公益經濟訴權。但是,公益經濟權利的實現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因為,在現有憲法制度框架下所安排的三大訴訟的傳統模式,只將民法、刑法、行政法上所需要的保障性權利——訴權,細化到具體的訴訟法律制度中。而經濟法上的基本權利——公益經濟權利,卻因為其自身價值取向迥異于其它傳統部門法權利,在現行的審判體制里找不到對應的訴權,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最后的救濟,而成為一種宣言性的權利。近年來,損害公益經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此,賦予公益經濟權利相應的訴權,就尤為必要。
二、公益經濟訴權與人民主權的關系
濫用起訴權法律構成管理論文
我們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碰到的案件可謂是五花八門、千奇百怪,其實見得多了也就覺得似怪非怪了。就拿關于當事人訴訟權利(以下稱“起訴權”)的案件來說吧,有時當事人正當行使起訴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予立案受理或立案后找個理由就能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有時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行為反而能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和保護。本文暫不去考慮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而只是通過個別案例就當事人濫用起訴權的相關問題展開初步分析,希望廣大法學愛好者們能對此類案件產生興趣,并對濫用起訴權的法律構成或責任承擔問題一起做更加系統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一、當事人濫用起訴權之典型案例介紹
案例一:2003年6月份某日,北京市的一居民李某和朋友開車去山西省五臺山旅游,途徑山西省某縣一偏僻路段時,發現有一人被過往車輛撞倒在地上,且昏迷不醒。李某當時沒來得及細想,急忙和朋友把傷者抬到自己車上送往附近醫院搶救,并打電話報告了110.后傷者經醫院搶救后脫離生命危險并診斷為嚴重腦震蕩。正當李某為自己做了一件善事而自得時,沒想到幾天后收到山西省某縣法院傳票,告之其出庭應訴。原來,傷者的親屬把李某當成肇事司機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傷者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類賠償費用20余萬元。這突如其來的官司一下子就把李某給整暈了。但無奈之下,李某也只好聘請律師幫著應訴。
盡管傷者的親屬無法提供李某就是肇事司機的有效證據,而李某已收集和提供了大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一審法院卻判李某敗訴。后李某通過上訴程序將此案改判,總算沒有讓其再掏20萬元的冤枉錢。但李某為打這場官司而聘請律師、調查取證、來回差旅費等總計花費了5萬余元。后來據說真正的肇事司機也給找著了。
案例二:2001年7月份,我國東北地區某市一家醫藥企業(以下稱“破產企業”)因嚴重資不抵債被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002年12月12日,破產企業清算組委托該市拍賣行對破產企業的有形(包括廠房、機器設備等)和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藥品批號等)進行了公開拍賣,列入拍賣的資產中還包括破產企業的部分債權(約一百余萬元)。上述被拍賣破產資產(實際應稱“破產財產”)被該市另外一家醫藥企業(以下稱“A公司”)購得。2003年2月13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破產清算程序終結。
2005年7月份,也就是在破產企業宣布清算程序終結兩年以后,A公司突然將已破產企業的原股東B公司(在南方某省注冊的一家內資企業)和C公司(在北京注冊的一家內資企業)在破產企業所在地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和C公司對其已購買的破產企業一百余萬元債權承擔償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破產企業一百余萬元債權是破產企業在破產整頓期間因對外銷售藥品形成的債權(債務人也不是B公司和C公司),而且該破產債權已經破產企業清算組選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過合法有效的審計確認,與破產企業股東B公司和C公司無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在破產整頓和清算期間,破產企業股東B公司和C公司無任何違反股東義務或責任之情形。
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小議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訴權理論的現代與傳統的對比探索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剖析訴權理論研究的現代與傳統比較分析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民事訴訟與傳統訴訟比較探討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現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總體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申訴權的憲去定性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申訴權監督權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憲法權利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第41條的規定引起了我們對申訴權的憲法定性問題的質疑,中訴權不應屬于監督權,而應屬于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這樣的定性對我國憲法理論的完善和憲法立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現行憲法第41條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該條第3款又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從上述條款中我們可以分解出六項公民的具體權利,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我國憲法學將其概括為“監督權”。
然而,僅從字面上我們就可以看出一個問題:“監督權”里怎么包含一個“請求權”,即國家賠償請求權。那么,監督權和請求權是一個概念嗎?如果不是,那么我們就要追究一下,其它的五項權利真的就無可爭議屬于監督權嗎?我們稍加分析就可得出結論。
第一個問題,監督權和請求權是一個概念嗎?公民監督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對國家機關的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而一般意義上的請求權(對請求權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這里是狹義的請求權,廣義的請求權在后文中也將提及),是指當公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所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違法或者不當而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要求予以撤銷或者改變,以矯正和制止侵權行為,使受損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的權利。監督權和請求權雖然在內容上有相互交叉滲透,在功能上有相互依賴、互存互補的聯系,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兩者的權利性質不同,監督權屬于第一性的權利即原權利,請求權屬于第二性的權利,即救濟權。其次,兩者的行使目的不同,對于行使監督權的公民來說,其目的在于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維護公共利益,本人與所反映的問題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請求權的行使主體通常是自身權益遭到侵害的當事人,他們向有關機關申訴或者請求國家賠償,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論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的訴訟程序法。它既是司法機關通過行使審判權審查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是行政相對人行使訴權,追究行政機關法律責任的依據。然而,行政訴訟法本身,也應有依據。它的依據無疑應是它的上位法,即憲法。這就產生了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問題。所謂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其一,司法部門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有無憲法基礎?換句話說,即司法審查行政,有無憲法授權?其二,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訴權有無憲法基礎?也即憲法有無明文規定行政相對人可以起訴行政機關。多年來,眾多的學者、專家出版了眾多的論著,發表了眾多的論文,列舉了眾多的憲法條款,從肯定的方面論證了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諸如憲法第五條關于依法治國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人民監督的規定;第三十三條關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人權以及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四十八條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規定,尤其是第四十一條關于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權及對其違法行政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權的規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關于法院獨立審判權的規定等等條文,都被用來論證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似乎行政訴訟擁有充分的憲法基礎,根本不存在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問題。然而,筆者認為,上述列舉的全部憲法條文以及其它憲法條文既沒有明確授權司法審查行政,也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訴權。因此,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問題遠沒有解決,深入探討行政訴訟法的憲法基礎,在目前絕非多余。
一、司法審查行政的政體基礎
司法審查行政的前提,是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或分立。這就涉及到政權的組織形式即政體問題。君主制政體,由于權力集中于君主一身,談不上司法權與行政權相分立,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司法審查行政的可能。即使是共和制政體,如果憲法未明確規定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則司法審查行政仍缺乏基礎。西方國家一般都奉行三權分立學說,因而憲法中一般都明確規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權分立。在這些國家中,司法審查行政有著充分的政體基礎,即其政權組織形式適應并支持司法審查行政機制。我國憲法不采取三權分立原則。憲法所規定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此規定包含著兩層含義,其一,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一切其它權力機關均從屬于它;其二,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人民不通過其它權力機關行使權力。既然國家的權力屬于人民,而人民僅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權力,則其它權力機構必然只能從屬于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也必然成為不僅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其它權力機構的產生源泉,同時也是其它權力機構的審查監督機構。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這種政權組織形式下,司法審查行政難免會讓人產生種種疑問:作為同為人大產生、同向人大負責并同受人大監督的平等權力機構,司法有什么理由要審查行政?行政在接受人大監督的情況下,又有什么必要還要接受司法審查呢?這些疑問不解決,我國司法審查行政的政體基礎就不堅實,不充分。
二、司法審查行政的權力基礎
司法審查行政的權力基礎問題涉及兩個方面:其一,根據什么賦予司法機關審查行政行為的權力?其二,憲法的哪些條文授予司法機關審查行政行為的權力?下面逐一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