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制度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0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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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制度論文

綠色信貸制度思考論文

[摘要]綠色信貸是銀行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大舉措。本文借鑒國際經驗,闡述了綠色信貸的涵義、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必要性以及綠色信貸與傳統信貸的區別,并對當前我國銀行業推行綠色信貸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綠色信貸,可持續發展,環境風險管理論文本科論文畢業論文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變以往過度透支環境和能源的粗放發展模式,“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資金是經濟活動的血液,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作為社會資金融通樞紐的銀行業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把履行企業的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統一起來,努力推進生態文明,為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做出貢獻。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推出的“綠色信貸政策”,通過在金融信貸領域確立環境準入門檻,切斷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無序發展和盲目擴張的資金來源,正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為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我國商業銀行推行綠色信貸的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綠色信貸及綠色信貸產品

所謂綠色信貸,指的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導資金和貸款流入促進國家環保事業的企業和機構,并從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和項目中適當抽離,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鄧聿文,2007)。國際上普遍認同的綠色信貸規范是2006年7月重新修訂的赤道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項目資本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項目,這也將是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標準的藍本。畢業論文

綠色信貸要求商業銀行采取“三重底線”的方法管理其業務,即商業銀行開展業務不僅要滿足合作伙伴(客戶、股東、員工、供貨商、社會)的需要,同時還要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必須對社會以及生態環境負責。從國際經驗來看,綠色信貸產品一般包括(UNEPF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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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信貸制度研究論文

一、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面臨的金融抑制殛其癥結

(一)農業獲得貸款的支持低,農民貸款困難重重

近年來,我國逐步加大了對農業的信貸投入力度,農業信貸投入總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問題依然嚴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我國GDP為209407億元,金融機構貸款總量與GDP之比1.07:1。而第一產業GDP為24700億元,金融機構貸款總量與GDP之比為0.49:1,即僅為全國每1元CDP獲得貸款水平的46%。雖然農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單位GDP所需貸款可能比二、三產業要低一些,但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單位農業GDP獲得貸款支持明顯偏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年對全國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1962個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63%的農戶有借款需求,實際發生過借款行為的農戶占樣本的51%。在有過借款的農戶中,從親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從農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據調查推算,目前大約只有四分之一的農戶能夠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

(二)農村金融機構支農供給不足

盡管我國農村有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性金融機構越來越注重效益,而由于農業經濟發展滯后,支持農村經濟無利可圖,還可能帶來金融風險,因此,機構網點大量從縣域農村撤出,上收貸款權限,導致農業信貸資金日益萎縮;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只承擔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的信貸業務,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務如支持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地建設、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信貸等業務并沒有開展起來,其支持農業發展名不副實;農村信用社發揮著金融支農主力軍的作用,但農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嚴重的商業化傾向,影響了其支農的積極性,支農后勁不足。總體來看,金融業支農供給嚴重不足,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阻礙“三農”問題解決的重要因素。

(三)農村資金外流嚴重,資金供求矛盾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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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制度論文

擴大內需,啟動消費,開拓國內市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點和長期戰略。消費信貸業務作為實施這一戰略的重要途徑,正在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消費信貸占各項貸款的比例不斷上升,信貸品種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貸款的用途也從最初的購買個人住房、汽車擴大到住房裝修、購買其他耐用消費品、支付學費、旅游費用等諸多方面。我國目前消費信貸方面的專門法律幾近空白,筆者認為,目前應研究建立以下三項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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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制度構建論文

擴大內需,啟動消費,開拓國內市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點和長期戰略。消費信貸業務作為實施這一戰略的重要途徑,正在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消費信貸占各項貸款的比例不斷上升,信貸品種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貸款的用途也從最初的購買個人住房、汽車擴大到住房裝修、購買其他耐用消費品、支付學費、旅游費用等諸多方面。我國目前消費信貸方面的專門法律幾近空白,筆者認為,目前應研究建立以下三項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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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人保護制度研究論文

一、信貸人保護制度之一——債的保全制度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①],具體來講,債的保全制度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兩個方面。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怠于主張的權利。[②]債權人撤銷權則是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他的債務卻積極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了代位權、第74、75條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一)代位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范圍,即如何使之具體化,應依權利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③](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撤銷權

債務人的哪些行為可以由債權人申請撤銷呢?就此,《合同法》第74條區分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對于無償行為,以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為典型,僅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就可以發生撤銷權;對于有償行為,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為典型,除要求具備客觀要件外,還要求具備相應的主觀要件,才可以發生撤銷權。這種區分考慮到了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保護,因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卻將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限定為了三類:一是放棄到期債權,二是無償轉讓財產,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按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予以衡量,該規定過于狹窄。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在適當的狀態,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到期能得以實現。據此可以推斷:只要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責任財產,并害及債權人的債權,都應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因此,必須參照其他國家的立法例,對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加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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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信貸制度構論文

論文關鍵詞:現代農業;金融抑制;農業信貸制度

論文摘要: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嚴重制約著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解決金融抑制的根本還在于制度創新。本文結合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抑制理論,在對我國農村金融抑制現狀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農業信貸制度對化解農村金融抑制的效用,最后提出了構建我國農業信貸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大力發展現代農業,但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發展陷入了“低生產率一低收入一低儲蓄、低資本積累一低生產率”的惡性循環。發展經濟學理論認為增加資本積累是從“惡性循環”中解脫出來的一條重要出路,通過對農業的投人進而增加資本積累對于農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目前農業信貸資金已經成了農業投入的主要資金來源,然而,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金融抑制現象,導致金融機構支農積極性不高,對農業投入嚴重不足。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破解農村金融抑制問題的關鍵在于構建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業信貸制度。因此,構建因國情制宜的農業信貸制度,破解農村金融抑制難題,已經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一、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面臨的金融抑制殛其癥結

(一)農業獲得貸款的支持低,農民貸款困難重重

近年來,我國逐步加大了對農業的信貸投入力度,農業信貸投入總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問題依然嚴重。有關資料顯示,2006年我國GDP為209407億元,金融機構貸款總量與GDP之比1.07:1。而第一產業GDP為24700億元,金融機構貸款總量與GDP之比為0.49:1,即僅為全國每1元CDP獲得貸款水平的46%。雖然農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行業,單位GDP所需貸款可能比二、三產業要低一些,但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單位農業GDP獲得貸款支持明顯偏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05年對全國29個省(直轄市、自治區)、1962個農戶的抽樣調查顯示,63%的農戶有借款需求,實際發生過借款行為的農戶占樣本的51%。在有過借款的農戶中,從親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從農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據調查推算,目前大約只有四分之一的農戶能夠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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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融資難問題是阻礙其發展的瓶頸。為有效地解決該問題,我國已從多方面入乎,但均未取得顯著的成效,適時推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應合理選擇該制度建立的方式;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完善損失補償機制;建立信用機制,提高信貸主體的透明度;健全法律,增加懲罰力度。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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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消費信貸制度研究論文

消費信貸作為一種信用交易,其特殊性在于將現在的財產權轉化為將來收回的債權,這個未來債權具有不確定性,取決于借款者的償債能力和償債意愿[1]。而中國作為一個經濟轉軌的國家,是在缺乏相應的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制度安排的背景下,開展這項業務的。因此,如何規避和處理消費信貸風險一直是國家和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本文從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現狀入手,指出其風險管理的困境,提出促進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安排。

一、制度約束下商業銀行發展消費信貸的次優選擇——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

中國發展消費信貸有其特殊的市場背景:一是消費信貸作為擴大內需,刺激居民消費,提高最終消費率的一種政策手段,具有很強的政策推動的特征;二是個人消費信貸在我國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品,缺乏相應的管理風險的制度安排;三是作為消費信貸產品的供給者——國有商業銀行,正處在市場化改革的過渡階段,在此期間,國家既要求商業銀行的信貸合約行為市場化,但同時又限制商業銀行對信貸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約變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為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的借款人,可通過組合不同的貸款利率、貸款抵押額和貸給概率等條件來設計信貸合約,以達到使借款人自發選擇商業銀行所期望的信貸合約的目的。而中國商業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消費者信貸擔保資源、途徑缺乏的條件下進行的。為達到將高風險的借款人阻擋在消費信貸市場外,將低風險借款人保留在市場之中的目的,商業銀行采取了單一的、高抵押的(或質押)、高進入壁壘(如繁瑣手續、高準備費及服務群體圈定)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而這種消費信貸供給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內發揮作用,是因為有以下的經濟背景:一是近些年來中國的宏觀經濟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GDP年均增長率達到7%-8%),消費者風險類型表現得不明顯;二是中國消費信貸發展的歷史還不長,傳統的高儲蓄習慣和政策限制使中國的部分消費者積蓄了一定的財富水平,能夠滿足商業銀行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國家在住房、汽車、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發了人們對消費信貸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所隱含的系統性風險分析

在我國當前的制度環境下,這種單一的、高抵押的消費信貸合約供給是商業銀行防范風險的一種客觀選擇,但從涉及消費信貸業務三方的國家—商業銀行—消費者的整體效益來看,這種合約設計是低效的,因為其面臨著發展困境,隱含著一定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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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貸擔保物研究論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擔保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內容提要: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貸擔保物較受限制,作為農村村民主要不動產(權利)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均不能作為擔保物。在政策日益松動的情況下,以上三大不動產(權利)均應允許作為擔保物。在立法論上應改變目前的立法方法,盡量擴大農村擔保物的范圍。

Abstract:Thecreditcollateralinruralfinanceislimitedinanarrowscopeundertheprincipleofnumerusclauses.Thebuilding,housesite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whichconstitutethemainrealestatesofapeasant,cannotbetakenascollateral.Asthepolicybecomesmoreandmoreflexible,theabovecanbemortgaged.Thecurrentlegislativemethodshallbechanged,andthescopeoftheruralcollateralshallbeexpanded.

KeyWords:ruralfinance;collateral;landmanagementright;housesiteuseright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肯定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的基礎上,對農村金融體系的建立、農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體要求。在現有制度框架之下,“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將有利于提升農戶和農業企業的信用等級,有利于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有利于擴大農村信貸的供給。[1]我國現行法上關于農村擔保物范圍的規定究竟有哪些?是不是農村村民現有的或將有的所有財產均可以作為擔保物[2]?如何在制度建設層面予以改進?這些無疑是貫徹《決定》精神,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建設中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本文不揣淺薄,擬就此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擔保物的范圍及其解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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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相關制度研究論文

擴大內需,啟動消費,開拓國內市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點和長期戰略。消費信貸業務作為實施這一戰略的重要途徑,正在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消費信貸占各項貸款的比例不斷上升,信貸品種呈現出多元化趨勢,貸款的用途也從最初的購買個人住房、汽車擴大到住房裝修、購買其他耐用消費品、支付學費、旅游費用等諸多方面。我國目前消費信貸方面的專門法律幾近空白,筆者認為,目前應研究建立以下三項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費信貸的實質是信用銷售,啟動消費信貸,保護消費者權益必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保護消費信貸中消費者的權益。我國許多真正信用狀況良好且急需消費信貸資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貸機構的“謹慎行為”而得不到資金支持;與之相反,許多信用狀況不大良好的人卻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語從信貸機構騙得資金支持。這種情況的存在嚴重威脅著信貸資金的安全,也從根本上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義在于通過對個人信用的調查與評估,賦予信用一定的價值,讓其在不超過自身信用價值的前提下自由變現使用,并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及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的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我國目前要建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應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規制:

1.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

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構成西方國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所謂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是指專門收集、保留和出售個人消費信貸歷史資料的機構。他們從金融機構、零售商等信貸提供者及其他部門收集所有消費者的個人信貸信息,然后出售給需要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機構和零售商,通過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幫助消費信貸的提供者準確判斷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在美國,信貸報告機構由兩部分構成:“信用局”和“信用報告局”。每個局發表一種各不相同的報告。各局的報告都根據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編制。“信用局”發表的報告,主要提供給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戶提供信貸的商人。這種報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報告局”的報告是根據信息用戶的要求編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這些報告的主要用戶是調查未來雇員的雇主,調查保險申請人的保險公司,或是確定未來房客的房東等。目前美國國內有三家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過200億份。我國目前還沒有全國性的信貸報告機構,我國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還處于試驗階段。我國第一部關于個人信用的地方規章《深圳市個人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對信貸報告機構的成立也僅僅規定須經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批準。筆者認為,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設立,首先應建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統一行業管理機構,對征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對從事征信業務的機構實行行業準入制度,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即達到一定的規模,有相應人數的從業人員。第三,對于征信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建立資格認證制度,由行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第四,征信機構應該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規范消費者信貸報告機構的征信活動和信息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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