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安置政策通知
時間:2022-10-29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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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45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年9月17日縣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調整我縣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我縣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土地補償標準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5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于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等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補償標準按附表1、2執行;竹木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被征收土地面積(不含建設用地)每畝5000元進行綜合定額補償,由征地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并由該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地上構筑物由征地實施單位負責清理登記,按附表4計算補償,并直接支付給地上構筑物所有權人。在征收土地公告后,搶建的構筑物不予補償。
養殖大戶(存欄奶牛3頭以上,豬(含羊、狗)20頭以上,雞、鴨、鵝、兔200只以上)的搬遷補助標準:奶牛每頭500元,豬每頭30元,羊、狗每頭10元,雞、鴨、鵝、兔每只3元,不是養殖大戶的以及擬征地通告下發后喂養的不予補償。
持有水、電、氣單獨戶頭的被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時的安裝費用補償。
持有有線廣播電視線路數據通訊線路單獨戶頭按征收土地時的安裝費用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表3給予適當綜合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村民利用住房并取得合法經營手續從事生產性經營活動的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后凈值的15%—20%計算。
征收土地中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每人400元一次性計發;搬遷補助費每人一次性計發1000元。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準按本縣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確定。
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變化等情況,在征地農房拆遷安置方案中明確,由縣政府確定公布后執行。住房安置對象實行貨幣安置方式的,要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貨幣安置標準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償標準執行。
對被征地拆遷人員住房貨幣安置,要求購買定向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業主負責”的方式,由政府按劃拔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給業主,業主通過招標的方式修建住房,并由業主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對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在征地農房拆遷安置公告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住房應安置的人員每提前一天搬遷,每人獎勵200元。
**年1月1日后,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本通知之前,已經縣政府批準的住房安置方式,按照批準的住房安置方式執行。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應扣減原已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數)。
三、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征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每畝2萬元的標準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每畝0.5萬元的標準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縣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縣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愿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于**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參照《中共**市委關于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后,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市**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6號)的規定執行,**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縣民政部門、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市和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國土房管局、縣勞動保障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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