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通知

時間:2022-12-18 0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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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通知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廣泛深入推行清潔生產,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清潔生產表彰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清潔生產表彰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廣泛深入推行清潔生產,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對在開展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表彰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條清潔生產表彰獎勵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

省經濟委員會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和有關技術專家組成省清潔生產表彰獎勵考核委員會,具體負責清潔生產表彰獎勵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實施清潔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

(二)在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人員;

(三)在推行清潔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六條受表彰獎勵的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被評定為****省清潔生產合格單位或者國家級清潔生產先進單位;

(二)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大部分高費方案已經實施,節約、降耗、減污、增效成效顯著;

(三)在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應用中取得顯著實效。

第七條受表彰獎勵的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清潔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中有重大成果;

(二)在解決清潔生產技術瓶頸制約方面有重大突破;

(三)在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中有重大發明創造;

(四)在推廣清潔生產先進適用技術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第八條各州、市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專家,組成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工作機構,負責遴選、上報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推薦名單,并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中央駐滇企業和省屬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推薦。

第九條省清潔生產表彰獎勵考核委員會對各州、市推薦報請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清潔生產企業、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評審后,提出表彰方案和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對象,分別冠名為“****省清潔生產先進企業”、“****省清潔生產先進單位”、“****省清潔生產先進個人”。

第十一條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省級財政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用于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的先進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名額將根據當年清潔生產工作的進展情況及績效水平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