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報通知
時間:2022-03-15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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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農業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提高農產品出口質量,增強國際競爭力,根據《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申報2*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領域
(一)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
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是指由行業組織、企業及其他社會團體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以本行業出口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場的研發、設計、質量控制、產品檢測所需的公共技術及設備,為新技術、新標準的制訂、交流、推廣、咨詢、培訓或出口產品自檢、預檢等提供服務的機構。
(二)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良好農業規范(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建立的出口產品溯源和追蹤體系。企業建立的追溯體系,應記錄農藥、獸藥、種苗、種畜禽使用及農產品種植、養殖檔案和流通情況,并通過電子標簽、條形碼等信息手段,確保產品可追溯回加工、生產環節。
二、資金支持標準
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部分支持的方式。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70%;其他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50%。每個行業公共技術平臺資助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2*年1月1日至2*年6月30日期間完成的項目可進行申報。為加強對項目申請的管理工作,提高上報項目質量,2*年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限額管理。每個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000萬元;每個出口行業組織、中央企業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500萬元。*年已申報、享受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的項目,不屬本次支持范圍。
三、申報項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項目的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1.2*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申請行業公共技術平臺資助,應提供申請單位目前的服務對象范圍,現有服務項目和產品,實施本項目后預期的服務情況、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請、享受同類中央財政資金資助等;如申請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資助,申請單位應提供2*年至2*年的生產加工及出口情況,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立的基本情況(管理方式、基地建設、注冊備案、認證、實驗室、對出口的影響)及下一步規劃和目標等。
2.申請單位所取得的有關認證認可文件。
3.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申請單位的《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5.經中介機構審計的*、2*年度財務報告。
6.項目資金實際支付憑證。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單位(指中央企業及全國性出口行業組織,下同)須報送以下材料:
1、2*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組織初審的情況、申請單位及項目的基本介紹,初審意見等內容;如申請公共技術平臺資助項目,須提供該項目建成后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
2、申請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服務項目,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下同)與申請單位簽署的該項目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協議。協議中應包括申請單位向企業提供的具體內容,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服務的對象、服務內容和收費金額的條款,以及申請單位須承擔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責任等內容。中央單位須提供與項目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托)簽署的上述協議。
3、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并按項目優先程度進行排序。
4、項目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僅送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
地方主管部門和中央單位報送的材料一式四份,分別報送商務部(財務司、外貿司)、財政部(企業司),同時抄報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報送截止時間為2*年10月31日。
以上申請材料用A4紙打印,按順序于左側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文檔(光盤形式)一同報送。具體申報材料格式在商務部網站外貿司子站下載。
逾期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報送材料,將不得參與項目評審。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四、審核及撥付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按《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資助項目。財政部將資金撥付至相關省級財政部門。
(一)地方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助資金。
(二)中央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外貿發展事務局組織驗收合格并經商務部審核后,報請財政部審定撥付資助資金。
驗收工作應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驗收的項目,將不予撥付資助資金,具體驗收規定另行下發。
地方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做好項目申請的組織和初審工作,并按《辦法》規定,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對本地區(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按時上報商務部和財政部。
商務部財政部
*年*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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