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通知

時間:2022-05-29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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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本辦法所稱村集體資產是指依法屬于村(含社區)、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未建立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負責。

第三條市農委、監察、司法、土地、水務、林業和農機等部門,按其職能分工,依法對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體資產權屬和范圍

第四條村集體資產屬于村集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其所有權由村集體依法行使。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依法歸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村集體依法投資、投勞形成的建(構)筑物、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旅游設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學、文化、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設施。對村集體投資、投勞建設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資產,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村集體出資興辦或購買、兼并的企業資產;

(四)村集體在各類企業以及與有關單位或個人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五)村集體的現金、存款等貨幣資產及有價證券;

(六)國家無償撥款、減免稅、補貼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資助、捐贈財物等形成的資產;

(七)村集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八)村集體的債權:

(九)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平調、挪用、私分、損壞和非法變賣村集體資產及其收益。

第六條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取得、變更、滅失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第七條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分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章村集體資產經營和處置

第八條村集體資產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可由集體直接經營,可實行承包、租賃經營,也可以集體資產參股或股份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九條實行承包、租賃經營或變賣的村集體資產,應采取公開競價和招投標方式進行,本集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公開競價和招標的項目包括資源性資產、2000元以上的非資源性資產。

村集體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事先必須經過本集體全體成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村集體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1、動意。村集體資產的處置,由村“兩委”提出處置方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2、資產價值的確認。擬處置的集體資產價值,由鄉鎮(街道)、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共同合理確定。認為必須經過評估的,由鄉鎮(街道)牽頭,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報鄉鎮(街道)和有關機構備案。

3、實施。具體實施中,村“兩委”根據制定的處置方案,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派員跟蹤監督。

第十條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承包或租賃年限不得超過相關法律規定,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要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備案。村集體各項經濟合同文件、協議書應訂入會計憑證,長期保存,不得私自保管。

第四章村集體資產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村集體管理集體資產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的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決議、決定;

(二)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臺帳,維護和管理集體資產;

(三)監督、檢查經營者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四)負責集體資產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村集體資產管理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村集體對承包費、租金、征用土地補償費等,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資產拍賣、發包、權屬變更等重大事項應隨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村集體成立民主監督小組,負責集體資產的監督。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由村集體全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集體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監督小組成員。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和處置;

(二)監督集體資產經營和處置活動有關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三)反映群眾對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協助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對本集體的集體資產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村集體應接受鄉鎮(街道)財政所和有關部門對其集體資產的審計。

村、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由鄉鎮(街道)財政所組織離任審計。

第十五條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村組建制被撤銷的,其集體資產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置。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處罰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集體資產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