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金融業務財務管理通知
時間:2022-06-16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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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關于改進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財務管理的請示》已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改進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財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適應我國城鎮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不斷深入的需要,國有商業銀行承擔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停止執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求平衡、單獨納稅”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各銀行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全部并入銀行大賬,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信貸管理和會計核算管理。其中,小委托貸款作為銀行的業務,手續費收入納入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存量大委托貸款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屬銀行自主決定并承擔風險的,并入銀行自營貸款管理。各銀行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20*年度決算并入銀行20*年度決算統一反映,同時附表單獨說明,以后年度不再單獨編制決算。
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賬后,由總行統一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業財務和會計制度,規范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在大賬中的會計核算和信息統計。
三、各銀行應及時消化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風險和損失。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必須按現行財務制度,足額提取準備金,并賬時,現有的所有者權益可用于沖抵政策性住房貸款損失。不足沖抵的損失,以及所有者權益已出現紅字的,在并賬后由銀行統一消化。
對于原來被擠占、挪用的住房資金,應分清責任,按照“誰決策、誰負責收回”的原則依法收回,對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自20*年*月*日起,各級地方財政部門不再負責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財務管理,不再參與該項業務稅后利潤的任何分配。各級地方財政部門不再承擔對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中大委托貸款呆賬核銷和非信貸資產損失處置的行政審批工作。
五、各銀行和各級地方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賬工作順利完成。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賬工作完成后,各銀行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六、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賬后,各銀行接受各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按雙方合同約定,辦理政策性住房資金的歸集和委托住房貸款工作。委托貸款的信貸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5家國有商業銀行范圍內,擇優選擇承辦銀行。承辦銀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住房改革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
七、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并賬后,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呆賬核銷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房改屬地化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對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和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財政部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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