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收費資金管理通知

時間:2022-06-16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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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費資金管理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反映,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擠占、截留、平調學校學雜費等學校收費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或統籌用于教育行政開支;有些學校將收費資金私設“小金庫”、濫發獎金、津貼、組織公費旅游,甚至用于購買股票和開發房地產,導致學校經費運轉困難,影響教育事業正常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堅決糾正擠占、截留、平調、統籌、挪用學校收費資金行為,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確保學校收費資金用于發展教育事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學校收費資金管理范圍。根據《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頒發義務教育等四個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財[1996]101號]規定和近幾年學校收費改革政策,學校收費資金管理范圍為:

(一)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義務教育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含完全中學的初中部)、初級職業中學和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雜費(含實行“一費制”學校的雜費)、借讀費、住宿費收入。

(二)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普通高級中學,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初中學校附設的高中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學費、擇校費、住宿費收入。

(三)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包括職業高中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附設的各種職業高中班,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培訓班培訓費收入。

(四)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短訓班培訓費收入。

(五)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函大、夜大、電大、遠程教育(網絡教育)學校,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學費、委托培養費、短訓班培訓費收入。

(六)上述各類學校在合作辦學過程中,按照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取得的學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分成收入。

二、深化學校收費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學校收費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原則,將學校收費資金逐步納入收入收繳改革范圍。學校收費資金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的具體辦法。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學校收費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后,應當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地核定學校預算支出,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以及規定的時間及時足額核撥學校經費;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在加強學校收費資金管理的同時,要確保正常教育開支需要。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支出項目安排和使用資金,不得隨意調整支出預算。

三、確保學校收費資金全部用于教育事業發展。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學校收費資金必須全部用于教育事業。其中:義務教育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收入要全部用于補充學校公用經費不足,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項開支;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函大、夜大、電大、遠程教育(網絡教育)學校的學費等收入統籌用于辦學支出。各級財政部門不得將學校收費資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學校收費資金,嚴禁擠占、截留、平調、統籌、挪用學校收費資金。現行一些地方財政部門按比例集中學校收費資金以及一些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學校收費資金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糾正。

嚴禁將學校收費資金轉交非財務機構管理、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學校收費資金搞房地產開發、股票、期貨交易,以及濫發獎金、實物或組織公費旅游等。學校收費資金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要按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按計劃部門確定的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學校收費資金用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支出,要按規定的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四、加強學校收費票據管理。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一)中央管理的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規定到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購領財政部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中央管理的各類學校首次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手續,須事先向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提出購領申請,填寫“中央單位收費票據購領申請書”。同時,在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購領申請手續時,應提交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收費的文件復印件,并出示價格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經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審核符合規定后,發給“中央單位收費票據購領證”,并憑證購領有關票據。中央管理的各類學校應當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簿,定期向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提供票據購領、使用、結存等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不得與其他票據互相串用,也不得轉讓或轉借。已開具的票據存根,應當保存5年,存檔備查。保存期滿或其他需要銷毀的票據,應當登記造冊,經財政部收費票據監管中心核準后統一銷毀。

(二)地方管理的各類學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規定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票據的具體購領、使用、管理和核銷等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五、建立健全對學校收費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各類學校建立健全學校收費公示制度,健全對學校收費資金收支的監督檢查制度。除要加強對各類學校收費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外,還要按照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規定,將學校收費資金收支納入年度稽查范圍。要進一步規范學校收費行為,確保學校收費資金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努力提高學校收費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對學校收費的巡查制度,在每年春、秋兩季開學后,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學校收費執行情況進行巡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從嚴查處,決不姑息遷就。要建立學校收費投訴電話和舉報制度,及時查處學校各種亂收費行為。

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學校收費公示制度,在每年春、秋兩季開學前,在學校內公示本學校收費的項目和標準,自覺開展學校收費自查自糾活動,確保學校收費合法、公開、透明,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同時,要加強各類學校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及時糾正各種違反教育收費政策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違反學校收費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以及截留、擠占、平調、挪用、集中學校收費資金的行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教育部

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