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裝置安全監管工作通知

時間:2022-06-17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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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裝置安全監管工作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首都輻射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防止發生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其他輻射事故,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備案手續

(一)凡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1、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須向國家環??偩稚觐I“輻射安全許可證”。

2、其他單位須到市環保局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辦事程序可登錄市環保局網站()查詢。

3、市環保局對已取得市衛生局頒發的許可證和市公安局頒發的登記證的單位換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換發許可證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各單位在向市環保局申請換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前,須先將市公安局核發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記證”送交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并由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出具輻射工作單位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須在轉入(含購買)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三)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終結運行后須依法到市環保局辦理退役審批手續。

(四)根據《條例》、《辦法》的規定需要備案的單位,須在相關活動完成后依法到市環保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的復印件送交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

二、做好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

各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條例》和《辦法》,按照法規規定逐項對照檢查本單位從事輻射工作的資質和條件,落實安全和防護措施,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對本單位發生的輻射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一)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責任制,完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二)各單位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部門。環保部門電話68413817、82565800,公安部門電話62014113。

(三)凡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須建立儲存場所,儲存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盜、防火、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同位素須單獨存放,嚴禁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護的特殊要求見附件。

(四)各單位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由本單位管理組織安全負責人參加,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各單位須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別報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部門。

三、加強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

(一)各單位須按照《條例》、《辦法》中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并妥善保管對方出具的接收證明備查。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已經貯存的廢舊放射源,須在20*年底前交回、返回、送交相關單位。

(三)需終止輻射工作的單位,須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做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

四、放射性同位素運輸管理要求

(一)各單位在進行放射性同位素道路運輸前,須先向市環保部門申請對放射性貨包進行監測,取得表面劑量監測證明后,在本市運輸的,須向運往地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登記,送交運輸安全材料;跨省運輸的,須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登記,送交運輸安全材料。

(二)各單位經首都機場危險物品庫房提、發放射性同位素時,須先向市環保部門申請對放射性貨包進行監測,取得表面劑量監測證明后,到公安部門開具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