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科技人才創業創新方法
時間:2022-02-13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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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業和自主創新環境,加快集聚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型創業項目,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到創業創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內外科技領軍人才及其到實施的科技領軍人才項目。
第三條科技領軍人才是指擁有國際先進技術水平、知識產權清晰、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科技成果,帶技術、帶資金來我區創辦企業或在企業參股比例30%以上的科技帶頭人。
第四條科技領軍人才項目是指與科技領軍人才所從事的核心技術領域密切相關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其所屬行業為重點發展的集成電路、半導體照明、生物、智能制造裝備、軟件及信息服務以及新材料、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車、新型平板顯示、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以下簡稱新興產業)。科技領軍人才項目,需要在范圍內進行企業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科技領軍人才項目分為創業項目和高增長型項目兩類項目。創業項目是指科技領軍人才以其核心技術新創辦控股或新參股30%以上企業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其核心技術在該企業主營業務中占有核心地位。高增長型項目是指科技領軍人才的科研成果完全實現產業化的項目,在實現技術創新的基礎上,首期實到投資、年銷售收入、年增長情況等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
㈠自有注冊資金及實物資產(含自籌、風投)首期投入不低于400萬元。
㈡新創辦企業投產一年內主營業務銷售收入達到800萬元以上或者已投產3年以上企業申報的上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
㈢產業化成熟度高、高增長性好(年銷售收入增長率達25%以上或年銷售收入增長額在800萬元以上)。
㈣擁有一支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業創新人才團隊。
第五條科技領軍人才項目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科技局根據新興戰略產業發展、科技進步和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提出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指標體系,委托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評估機構評審,報管委會審批認定。
第六條本辦法中所指的各種人才獎勵、資助和補貼,均在人才發展資金中列支,各種項目資助,均以科技項目立項方式,從科技經費中列支。
第二章項目資助
第七條啟動經費。給予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不超過300萬元啟動經費資助。
第八條研發和經營用房補貼。對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租用研發和經營用房的,在確認科技領軍人才及其項目后,三年內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7元的標準,補貼200平方米以內的一處研發和經營用房的租金;在認定科技領軍人才及其項目后,對科技領軍人才高增長型項目三年內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7元的標準,補貼2000平方米以內的一處廠房租金或廠房維護費用和水電汽費用補貼。
第九條項目資助。在2年內,給予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不超過400萬元的研發成果產業化項目資助;給予科技領軍人才高增長型項目不超過600萬元的研發成果產業化項目資助。
第十條融資補貼。在科技領軍人才項目投產三年內,根據項目流動資金需求,以貼息比例不超過70%的方式給予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不超過100萬元、高增長型項目不超過150萬元的融資補貼。
第十一條新增財力貢獻獎勵。對于符合《促進新興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大金管發〔〕號)第八條規定的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自其投產之日起3年內,按其每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的增量部分給予適當獎勵,用于研發投入。
第十二條項目資助配套補貼。科技、發展改革、經濟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協助科技領軍人才所在企業爭取國家部委、省、市各相關系統的項目資助,并給予獲得各級資助的領軍人才項目相應的資金配套補貼。
第三章人才鼓勵與配套服務
第十三條安家費補貼。給予科技領軍人才一次性安家費50萬元(稅后)。
第十四條人才公寓。管委會為科技領軍人才提供建筑面積150平方米左右的高級專家公寓,在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被認定后,享受優惠政策3年時間內,免租金居住。在本市租房居住的科技領軍人才,在被認定為科技領軍人才及其項目后,在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被認定后享受優惠政策3年時間內,每年享受一處住宅15萬-20萬元的租房補貼。
第十五條專項獎勵。在科技領軍人才項目實施的三年內,科技領軍人才因工資薪金所得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留成部分專項獎勵給個人,獎勵額度累計不超過30萬元。每年因工資薪金所得而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專項獎勵比例為120%;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至10萬元的,專項獎勵比例為110%;年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元以下的,專項獎勵比例為100%。
第十六條子女就學及國際學校補貼。科技領軍人才的子女在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可根據科技領軍人才的意愿,由教育部門安排到區屬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三年內,給予歸國留學的科技領軍人才就讀國內的國際學校子女學費補貼,其每年學費5萬元以下的據實補貼,超過5萬元的補貼5萬元。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服務。為科技領軍人才提供跟蹤醫療服務,每年為科技領軍人才提供免費體檢服務,建立領軍人才健康服務檔案,對健康狀況進行跟蹤記錄。
第十八條學術交流平臺服務。成立科技領軍人才聯誼會,舉辦創新創業沙龍、科技領軍人才論壇等主題活動,促進科技領軍人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對貢獻突出或工作需要的科技領軍人才,每年可資助一至二次赴國外進行項目考察或學術交流,資助費用每次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優先為科技領軍人才的配偶提供就業服務支持。
第二十條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獎勵扶持政策。
第四章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的科技領軍人才項目,由管委會與領軍人才本人簽訂科技領軍人才項目執行協議。
第二十二條科技領軍人才及所在企業應當按照協議有關約定,按時完成項目開發和產業化目標,接受管委會有關部門的監管、考核。科技領軍人才及所在企業違反合同約定的,管委會可依據合同條款撤銷或終止協議。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科技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協議約定,確定考核指標,對領軍人才創業創新項目執行情況,每年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管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學技術局分別負責科技領軍人才的人才鼓勵資助、補貼、專項獎勵和科技領軍人才的項目資助申請受理和發放,并會同財政局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專項資金執行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編制年度執行報告,上報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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