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和精減行政審批事項通知

時間:2022-03-29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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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和精減行政審批事項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名勝)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區委二屆八次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清理精減區級行政審批事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清理精減行政審批事項,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推動全區經濟社會跨越發展。

二、工作目標

行政審批事項總數進一步精減,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時限進一步壓縮,企業和群眾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三、清理對象

(一)《區政府關于公布區區級政府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政發[]63號)中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政發[]63號文件前有關部門漏報的行政審批項目。

(三)政發[]63號文件后,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及其他文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部門文件設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

四、工作原則

按照合法、科學、規范、效能和便民的原則,區級各部門對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徹底清理,該取消的取消,該調整的調整,該下放的下放。

(一)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依法對應取消。

(二)對非合法設定主體設定的許可項目,予以取消。

(三)對雖有法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或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

(四)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規定須經區級部門初審或審核后才能上報的事項,作為區級部門的“審核轉報”項目。

(五)對同一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的,應根據職能分工,按照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的原則,予以調整。

(六)凡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事項,予以取消或交社會團體、行業組織自律管理。

(七)凡能通過質量認證、事后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調整。

(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內部管理,審批對象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事項,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對外公布。

(九)按照便民服務的原則,能下放到鎮政府(辦事處)及其部門辦理的審批事項,一律下放。

五、有關要求

各鎮(辦事處)、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清理精減行政審批事項作為當前加強依法行政,構建和諧州,方便群眾辦事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大舉措,組織得力工作專班,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實施。各部門要在8月30日前將清理結果報區政府法制辦,經法制辦初審報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