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運作管理規定(試行)
時間:2022-04-18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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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汕頭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運作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服務對象,根據《汕頭市建設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局職權范圍內行政許可及對外業務管理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本局在辦公大樓11樓設置辦事大廳窗口,統一接收、受理、辦結行政許可及對外業務管理事項的申請。
第四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請建設工程施工交易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登記、工程檔案報建登記、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建筑業企業外出施工手續、辦理監理企業外出監理手續、辦理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變更手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跨地區經營管理備案登記等事項的材料,應當當場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必須當場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須當場制作《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五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請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燃氣企業資質、燃氣經營許可核準,燃氣建設工程項目核準,房地產開發企業三級及三級以下資質核準,建設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審查等事項的材料,應立即通知相關科室、單位(以下稱承辦單位)到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對申請事項程序、條件簡單,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承辦單位當場填寫《受理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二)對申請材料齊全,但辦理程序、核查條件較為復雜、無法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由承辦單位當場填寫《申請材料接受憑證》,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承辦單位應當場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第六條窗口對申請人提交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申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辦理項目經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辦理建筑、招標、監理、造價咨詢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申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審核,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費手續,辦理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退費手續等事項的材料,應立即通知承辦單位到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款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承辦單位接受本規定第五、六條涉及事項的申請材料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申請事項的調查、踏勘、核實,并按下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及技術規范要求、具備批準條件的,應填寫《受理通知書》,注明辦結時限,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然后依照具體事項的程序、時限要求辦妥審批手續,制作許可證件或決定文件,交窗口登記、發送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或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產業政策及技術規范要求,或不具備批準條件,或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應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窗口簽章后連同申請材料發送申請人;
(三)申請事項需報上一級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應在具體事項的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查和報送工作。報送時應到窗口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報送后應負責做好與上一級或有關審批部門的聯系工作,審批后應將結果送交窗口登記、發送申請人。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填寫《補正材料通知書》,交窗口簽章、發送申請人。
第八條窗口通知承辦單位到窗口審查申請材料時,承辦單位必須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員到達窗口(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受理審查業務。
第九條窗口辦事人員(收費人員除外)由局人事科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抽調,并由局人事科統一調派。
第十條申請事項及收費工作的查辦、督辦及其組織、協調、管理工作,統一由窗口負責。各承辦單位均應自覺服從窗口的管理和指揮。
第十一條申請事項的辦結時間,以窗口的登記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窗口可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或書面等形式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當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時,窗口應將其《收件回執》(第一聯)收回,并加注“已領取”字樣后歸檔。申請人《收件回執》遺失的,窗口應要求其作出書面說明,然后憑其提交的其它有效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窗口的收費業務按《汕頭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收費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汕頭市建設局在窗口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受服務對象對本窗口服務工作的舉報、投訴和監督。對于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工作,按《汕頭市建設局辦事大廳窗口投訴受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五條窗口工作人員(含值班收費人員)和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依照《汕頭市建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二○○年五月十六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