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細則
時間:2022-05-18 0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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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于材料范圍,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所有物品。
第二條實驗室設財產保管員或由專人負責,按學校統一的帳本登記入帳,帳物相符。低值耐用品借用,必須有借用手續。
第三條對低值耐用品每年至少清點一次,物資管理部門將進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條調離學校或校內調動的教職工,由其保管或使用的低值耐用品需及時轉帳,待其所在單位的財產保管人員簽字后,系、部、處方可辦理離校離崗手續。
第五條要自覺地管好、用好低值耐用物品,對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的失職人員要進行考核。對隨意損壞、丟失低值耐用品者,應按學校有關賠償制度賠償。嚴禁將公物變相占為己有。
第六條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范圍:凡不屬于我校固定資產規定標準的物品、正常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儀器設備;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獨立使用的元器件,及其它材料、化學藥品等。
第七條實驗室應有專人負責低值易耗品、材料的管理。
第八條各實驗項目專用的配套工具等,一般不可借走。因主觀原因造成損壞的,應予賠償。
(1)財產損失在100元以下,由實驗室主任審批,報設備科備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實驗室提出處理意見,設備科審批;500元以上,實驗室報設備科,設備科提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審批。以上賠償人先到設備科辦理財產損失登記,再到計財處辦理交款手續;常用工具、量具、小型儀器、電子元件,即低值耐用品損壞、丟失,則照價賠償。
(2)賠償應根據儀器設備損壞程度,不同情況和責任者的態度具體分析,區別對待。責任者檢討深刻,能在出事后認真分析原因,積極動手補救,經領導批準,可減免賠償;責任者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者,應加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