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開發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9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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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開發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質量,促進海洋成果產業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省政府浙政發[**]15號文精神,“十五”期間省財政安排的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1.科研項目:海洋資源綜合開發試驗、淺海抗風浪水產養殖技術和設施研究、種苗生物技術研究、集約化水產養殖技術研究、水產品精深加工技術及海洋藥物開發技術研究、水產養殖容量研究、主要水產養殖品種營養及飼料研究等。

2.管理項目:海洋與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綜合管理和建設、海洋科技人員培訓等。

3.產業化項目:海洋藍色工程示范園區建設、新興海洋產業發展引導、技術成果組裝配套與產業化。水產養殖新技術新成果規模化生產開發、水產品精深加工及海洋藥物新技術成果轉化。

第三條海洋開發管理項目管理程序分為項目申報、項目審批、項目實施、項目驗收和項目結題等五個階段。

第四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我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立項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申報原則和條件

(一)科研項目:必須是我省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性技術,或對決策部門有重大科研(參考)價值,或對海洋產業發展有重要作用,并對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探索、研究,其成果能較大幅度地提高經濟效益和較明顯地促進海洋漁業經濟的增長。

(二)海洋管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及我省海洋綜合管理的計劃目標,有利于促進海洋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有利于海洋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整治,達到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產業化項目:應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和明顯促進海洋與漁業產業的發展,并能帶動周圍區域經濟發展或行業科技進步,具有較強的引導示范作用。項目實施后能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申報項目單位須是海洋管理部門和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海洋研究、開發、管理的的單位,并具有承擔項目相關的基礎與條件。

第六條項目申報程序

(一)凡是申報我省海洋開發管理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項目立題依據(包括目的、意義、國內外概況和發展趨勢);

2.開發管理內容和預期目標;

3.技術經濟指標與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分析;

4.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5.項目實施方案和計劃進度;

6.資金籌措和匹配落實情況及資金用途;

7.其它應提供的有關材料(如承擔單位背景材料,藥物、飼料等特種行業的生產資質證書等)。

由第一申報單位填報《浙江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表》(附件2),填寫時必須實事求是。項目可行性報告使用A4紙,全部打印并裝訂整齊后附在《申請表》后。

(二)各市、縣(市、區)項目立項申請需由當地海洋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并且各市海洋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申報表內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項目匹配資金落實情況、申請單位資產情況等簽署具體意見。國家和省屬單位申報項目,可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報。

(三)申報貼息的海洋開發項目,還應附銀行貸款憑證復印件及貼息貸款項目申請表(見附件3)一式三份,自籌資金及其它資金匹配落實情況證明等。

(四)同一項目負責人申請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已獲資助的項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項目主要參加人員申報新項目。為確保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質量,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能在項目完成的全過程中承擔實質性的開發、管理與協調工作。

(五)項目上報時間:項目一般每年申報一次,須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申報下一年度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表等材料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五份)及省財政廳(一份)。

(六)各市海洋主管局、財政部門和直接申報單位應對項目進行嚴格篩選,按項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匯總表,一式三份加蓋公章后一并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二份)及省財政廳(一份)。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七條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手續不完備,相關資料不齊全。

(二)申報書填寫不符合規定,未按要求打印。

(三)不符合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項目資助范圍和有關規定。

(四)申請經費過多,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無力支持的。

第八條項目評審

(一)申報項目經初審后,省海洋與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進行評審和綜合平衡。

對重大項目省海洋與漁業局將會同省財政廳聯合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論證實行個人回避制度。

(二)對列入市、縣海洋主管局海洋開發管理基金和省藍色工程示范區的項目,在綜合平衡時給予優先考慮。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堅持“專項管理,重點支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年初根據當年海洋開發與管理工作任務確定當年的安排重點。

第十條省財政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局聯合發文下達當年項目計劃的批復和項目資金。項目合同簽訂后,項目承擔單位憑項目合同書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項目資金。省屬單位的項目資金由省海洋與漁業局核撥。

第十一條為確保項目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各市、縣(市、區)對每個項目資金采取分期下達辦法,分期下撥比例和時間視項目實施情況而定。

第十二條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做到專帳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完成后要報送項目開發的總結報告及完整的技術、經濟檔案材料,并同時報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海洋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并把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作為今后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項目。

(一)不按規定格式上報項目材料(包括不上報計算機軟盤)。

(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例行檢查時不予合作甚至拒絕檢查。

(三)弄虛作假、貪污、浪費、挪用資金等,除撤銷資助外,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各沿海市、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相應建立本級的“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制定“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并報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計劃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與省海洋與漁業局簽訂項目合同(附件4),項目合同按規定的格式要求填報(應在計劃下達1個月內向省海洋與漁業局報送合同草案,認可后打印并蓋章,一式十份報省海洋與漁業局科技處)。

第十七條項目合同是計劃執行、檢查、項目驗收、評審、鑒定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更改,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應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市海洋主管局(國家和省屬單位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批復后生效,否則仍需按原合同執行。

第十八條鑒于海洋管理類項目是一項公益性的、以社會效益為主的規范性管理工作,因此不簽訂項目合同,只下達工作計劃和任務,年終上報工作總結。

第十九條海洋開發管理項目建設期一般為一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要按期完成,并符合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各市海洋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項目年度檢查制度。各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本市年度項目計劃進展情況,落實項目承擔單位填寫相應的年度檢查表(見附件5),并審核、匯總項目年度檢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匯總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局(三份)和省財政廳(一份)。并同時報送WORD軟件打印的軟盤或E—mail:zjsc@。國家和省屬承擔單位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直接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與當地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隨時掌握進度、督促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

(一)省海洋開發管理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有關海洋開發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項目建設標準,各類項目計劃和項目合同等。

(二)省海洋開發管理項目驗收的內容:各類指標完成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等。

(三)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受理,并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驗收。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完成后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文件資料,經所在市海洋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查合格后,會同省財政廳進行驗收。必要時,可委托地方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五)項目驗收原則上采取現場驗收的方式,參與項目實施的專家不得作為驗收組成員。項目驗收意見由驗收組組長簽字后生效。

第六章科研項目結題

第二十三條項目結束后,承擔單位應及時撰寫課題完約報告(說明指標完成情況與資金使用情況等,詳見合同條款第七條),整理課題資料,并將完整的課題資料經市海洋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省海洋與漁業局和省財政廳(各一份)審查。對經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由于資料不齊的,限兩個月內補齊后重新報送。兩個月內不補齊的視同不報材料處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書預定的目標,應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由承擔單位領導審閱、單位蓋章,連同結題項目材料,經市海洋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及省財政廳批復、備案。

(三)由于主觀原因未能按計劃合同書進展和質量要求開展項目工作或完成質量極差者及不報送任何課題完約材料者,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該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申報。

第二十四條項目鑒定

對全面完成合同指標的項目,其成果要求進行技術鑒定的,項目承擔單位向省海洋與漁業局申請科技成果鑒定。其鑒定程序參照《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科研計劃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