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局科研計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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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質量,促進科技進步和成果產業化,根據有關科技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局海洋與漁業科研項目計劃與成果的管理。
第三條海洋與漁業科研項目是指圍繞海洋與漁業產業的發展而開展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以及為提高行業綜合管理水平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第二章項目的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申報原則和條件
(一)申報項目須符合國家及我省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科技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的需要,符合我省及本地區海洋與漁業開發與綜合管理的計劃目標,有利于促進海洋與漁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有利于培育海洋與漁業經濟新增長點,帶動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促進海洋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申報項目須是我省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或對決策部門有重大科研(參考)價值的,或對行業科技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并在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探索、研究,其研究成果能較大幅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較明顯地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申報項目應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和明顯促進海洋與漁業產業的發展,并能帶動周圍區域經濟發展或行業科技進步,具有較強的引導示范作用。項目實施后能產生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申報項目單位須是海洋或漁業管理部門和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海洋或漁業開發和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并具有承擔項目相關的基礎與條件。
第五條申報程序
(一)凡是申報我局科研項目,由第一申報單位填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科研計劃項目申報表》(附件一),填寫時必須實事求是,并同時提供項目說明書,內容包括:1、項目立題依據(包括目的、意義、國內外概況和發展趨勢);2、研究開發內容和預期成果;3、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及技術經濟指標(說明具體研究、開發內容和重點解決的技術關鍵問題,要達到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社會、經濟、生態效益);4、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5、項目實施方案和計劃進度;6、資金籌措和匹配落實情況及資金用途;7、其它應提供的有關材料(如承擔單位背景材料,藥物、飼料等特殊行業的生產資質證書等)。項目說明書使用A4紙,裝訂整齊后,夾在《申請表》中,一式三份全部打印。
(二)各市、縣項目需通過所在市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申報。市級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表和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項目是否有匹配資金、申請單位資產情況等實事求是簽署具體意見。國家和省屬單位申報項目,可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報。
(三)同一項目負責人申請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已獲資助的項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項目主要參加人員申報新項目。為確保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質量,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能在研究與開發的全過程中承擔實質性的研究(開發)與協調工作。
(四)項目上報時間:項目一般每年申報一次,須于每年11月15日前將申報下一年度的申請表(一式三份)以及項目說明書等材料三套報送我局。
(五)各市海洋或漁業主管局和直接申報單位應對項目進行嚴格篩選,按項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匯總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一并報送。
第六條項目初審
(一)我局科技處負責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請手續不完備,相關資料不齊全。
2、申報書填寫不符合規定,未按要求打印。
3、不符合省海洋與漁業科研項目安排范圍和有關規定。
4、申請經費過多,我局無力支持。
(二)凡要求我局轉報上一級(國家海洋局、農業部、省政府等)科研計劃的項目,按上一級單位要求的程序與規定辦理項目申報手續。我局對項目材料審核,備案后統一報送。
第七條項目評審
(一)申報項目經初審后,我局將組織局技術咨詢委員會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內容包括:立題正確性、技術先進性、指標合理性、技術路線可行性和承擔單位基礎條件、課題組人員組成、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等的評審。
(二)技術咨詢委員成員對本人參加的項目實行回避制度。
(三)對技術咨詢委員會評審確定的項目,將由我局綜合平衡、經局領導批準后編制并按規定程序下達年度計劃。對列入市海洋或漁業主管局科研基金的項目,我局在綜合平衡時給予優先考慮。
(四)對重大科研與開發項目我局將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章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八條新上項目計劃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必須與我局簽訂項目合同(附件二),項目合同按規定的格式要求填報。(應在計劃下達1個月內向我局報送合同草案,認可后打印并蓋章,一式五份報我局科技處)。
第九條項目合同是計劃執行、檢查、項目驗收、評審、鑒定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更改,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應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市海洋或漁業主管局(國家和省屬單位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我局批復后生效,否則仍需按原合同執行。
第十條各市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項目年度檢查制度。各市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本市年度項目計劃進展情況,落實項目承擔單位填寫相應的年度檢查表(見附件三)、經費決算表(見附件四),并審核、匯總項目年度檢查表和年度經費決算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一式三份匯總上報我局科技處。并同時報送WORD軟件打印的軟盤或E。國家和省屬承擔單位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直接報送我局科技處。
第十一條各級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隨時掌握進展、督促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為確保項目管理工作順利進行,每個項目經費采取一次審定,分期下達辦法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分期下撥比例和時間視項目實施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停止下一年度撥款,或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項目計劃。
(一)不按規定格式、時限上報項目材料(包括不上報計算機軟盤)。
(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例行檢查時不予合作甚至拒絕檢查。
(三)弄虛作假和貪污、浪費、挪用經費等,除撤銷資助外,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項目結題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
(一)省海洋與漁業科研項目驗收由我局科技處負責受理,并組織驗收。
(二)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完成后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文件資料,經所在市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我局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必要時,委托市海洋或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三)項目驗收原則上采取現場驗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驗收。參與項目實施的專家不得作為驗收組成員。項目驗收意見由驗收專家組組長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項目結題
項目結束后,承擔單位應及時撰寫課題完約報告(說明指標完成情況與經費使用情況等,詳見合同條款第七條),整理課題資料,并將完整的課題資料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我局科技處審查。對經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由于資料不齊的,限兩個月內補齊后重新報送。兩個月內不補齊的視同不報材料處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書預定的目標,應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由承擔單位領導審閱、單位蓋章,連同結題項目材料,經市海洋或漁業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我局批復、備案。
(三)由于主觀原因未能按計劃合同書進展和質量要求開展項目工作或完成質量極差者及不報送任何課題完約材料者,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或該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申報。
第十六條項目鑒定
對全面完成合同指標的項目,其成果要求鑒定的,項目承擔單位向我局申請科技成果鑒定。
(一)鑒定范圍:列入我局科研計劃內的技術成果,少數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二)申請鑒定的條件
1、已完成合同約定的任務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名序異議和權屬爭議;
3、資料齊全并按規定建立科技檔案;
4、應用技術成果已經過必要的試產、試用階段,其測試數據準確、完整、符合有關要求。
(三)申請鑒定資料要求:提交鑒定的技術資料及其文件名稱應根據不同行業、專業和領域的特點而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合同書、課題工作報告、技術研究總結、工業產品檢驗報告、產品標準及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化審查報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分析報告和應用情況證明等,其中檢驗報告是指國家或省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用情況證明須由成果直接使用單位出具詳實報告。企業生產的新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的產品標準應經標準審查,并按有關規定,報當地標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填補國內外空白及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應有經國家科技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信息(情報)機構出具查新結論報告,非國家、省認定的科技信息(情報)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無效。
(四)鑒定申請程序
1、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單位或完成人提出,并按統一表式填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申請書》(附件五),附全套提交鑒定的技術資料,向我局科技處申請鑒定
2、我局科技處在收到鑒定申請后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并在三十天內作出是否同意鑒定的答復。對同意鑒定的科技成果,批準并以鑒定許可證形式通知申請鑒定單位。不同意組織鑒定的,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申請鑒定的成果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同意鑒定:
(1)不屬于本辦法成果鑒定范圍的;
(2)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的;
(3)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鑒定申請條件的;
(4)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情況不清楚的;
(5)一個項目成果分拆成幾個不能獨立應用的成果,要求分別鑒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人員有名序異議和權屬爭議的;
(7)有剽竊行為或弄虛作假的;
(8)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夠科技成果鑒定條件的。
(五)鑒定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
科技成果鑒定由我局負責組織。必要時可委托市海洋或漁業主管局主持鑒定。國家特殊專項產品的鑒定,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產品歸口管理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六)鑒定形式
1、會議鑒定:指由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并經過討論答辯作出結論的,應采用會議鑒定形式。
2、函審鑒定:指由同行專家組成函審專家組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審鑒定形式(附件六)。
(七)鑒定委員會和函審專家組
1、科技成果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鑒定委員會和函審專家組是對科技成果進行技術鑒定的專家組織,專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2、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由我局選聘,申請鑒定單位可提出建議名單,但不得自行聘請。參加鑒定工作專家的增補或變更必須征得我局的同意或認可。
3、鑒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經過鑒定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4、采用函審鑒定時,函審專家組由五至九人組成。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專家組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數意見形成。
5、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該行業或該領域的高中級技術職務;
(2)對被鑒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6、對于專業技術職務偏低或沒有專業技術職務,但確實學有所長,并被同行專業技術人員所承認的人,經我局認可并聘請,可以作為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非特殊情況,一般不聘請非專業人員擔任鑒定委員會或函審專家組成員。
7、成果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的人員和其它與該成果有密切關系的人員以及不具備對該成果進行技術鑒定能力的其他人員,不能作為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
8、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應當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通過的鑒定意見簽名負責。
9、鑒定委員會的權利和責任按國家《科技成果鑒定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八)鑒定內容
1、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1)審查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統一,并符合規定;
(2)審查是否完成科研合同要求的指標;
(3)對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評價;
(4)對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前景及其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
(5)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對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鑒定意見,應退重新鑒定,予以補正。
2、鑒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有明顯失實的,我局或者主持鑒定單位將提請鑒定委員會或函審專家組補正。
(九)通過鑒定的成果應形成科技部統一格式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由我局簽署意見,蓋章后生效。生效后的鑒定證書是我局頒發的證明文件,是技術成果通過專家鑒定的唯一合法證明。鑒定證書簽發一式五份。
(十)鑒定管理
1、提出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有兩個以上計劃任務來源的科技成果鑒定,均應取得計劃下達部門的同意。
2、與省外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局申請鑒定。鑒定申請書須由完成單位共同填報。
3、鑒定未獲通過,不能形成相應的鑒定結論的,由主持鑒定單位將鑒定情況如實記載,以紀要形式報我局備案。待該成果具備鑒定條件時,可重新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軟科學成果、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等的評審
(一)評審范圍
1、列入我局科研計劃的軟科學研究成果、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2、未列入我局科研計劃,但對我省海洋與漁業的決策產生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等成果由我局組織評審,評審不實行委托。
(三)申請程序
1、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評審申請,填報統一格式的《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科技成果鑒定(評審)申請書》和附上全套資料。由項目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送我局審查批準,以評審許可證形式通知完成單位。
2、提交評審技術資料,應根據不同類別的成果特點而定,一般須包括:
(1)軟科學研究成果:任務合同、研究報告(總報告、分報告、計算機程序和軟件)、成果采納應用單位以及有關背景材料等;
(2)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任務合同、研究報告、已發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論著、國內外同類研究情況、國內外論文引用情況、計算機程序和軟件等;
(四)評審形式
1、成果評審采取會議和通信兩種形式,我局根據成果特點選擇采用。對跨地區、多學科、協作規模大、技術難度大的成果,采用會議形式評審。通信評審通過評審有關文件資料對成果做出評價。評審委員須填寫評審意見表(見附件七),我局安排專人對評審意見進行整理、匯總。
2、評審結論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多數通過。
(五)評審委員會
1、評審實行委員會制。委員會應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
(1)評審委員會由我局確定。評審委員會的總人數,應視成果的具體情況決定,一般為7-11人,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應占1/2以上。
(2)成果完成單位人員、參與該成果研究的人員、顧問不得進入評審委員會。
(3)評審委員會的權利和責任按國家《科技成果鑒定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2、評審委員會承擔下述任務:
(1)對提交的全套資料進行審查,以任務的執行情況、成果作出的結論、闡明的現象、特性或規律、所提出的決策方法、政策建議和實施措施等進行全面分析,并對成果的水平,創新性、可行性和適用性,科研效率以及研究方法或推廣應用情況及前景、產生的效益作出確切、科學、實事求是的綜合評價;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的建議;
(3)通過評審結論。
(六)通過評審的成果應形成統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評審證書》,由我局簽署意見,蓋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評審證書是我局頒發的證明文件,是項目完成通過評審的唯一合法證明。評審證書簽發一式五份。
第十八條成果權益和保密
(一)我局科研項目的成果權益屬我局和承擔單位雙方。承擔單位在進行推廣、轉讓時,應先征得我局同意。
(二)其它單位下達的科技計劃項目,申請由我局鑒定或評審的,除按前述條款以外,還需經項目下達單位審核同意并提交有關單位立項的材料。
(三)科技成果的保密要求,按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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