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集體林權流轉制度

時間:2022-09-12 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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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集體林權流轉制度

林權流轉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可以實現森林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達到森林資源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最大化,讓農民受益、集體獲利、國家得綠。因此,做好林權流轉工作對促進農民增收、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我縣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工作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當前,我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已到關鍵時期,為了建立規范有序的林權流轉機制,保障林權涉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促進各種社會主體投資林業,結合我縣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發展森林資源和增加農民收入為出發點,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積極性,促進林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的有序流動,建立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責、權、利相統一的林業經營管理新機制,保障我縣林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協調發揮森林的三大效益;堅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既要面對現實,也要尊重歷史。

三、林權流轉的范圍

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

四、流轉林權的條件

進行流轉的林權,林權的出讓方應當事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且流轉林權的權屬、范圍與時限等沒有爭議。尚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一律不得流轉。林權流轉的期限一般為10—15年,即一個輪伐期。原則上5年生以下的集體林木和宜林地要盡可能流轉,5年生以上的林木,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流轉。

五、林權流轉的形式

對農田林網的集體林權,由于離農田太近,流轉應以“樹隨地走,誰栽誰有”的形式為主;其它集體林權的流轉主要提倡以拍賣和按比例分成的方式進行流轉,避免出現矛盾隱患和扯皮現象。進行林木所有權流轉,其已登記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權也隨之一并流轉;進行林地使用權流轉,流轉林地上已登記的林木所有權也隨之一并流轉。

已登記為公益林而確需進行林權流轉的,要堅決防止在流轉過程中改變公益林性質。對在未取得林權證的情況下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權正在進行流轉的,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以一并提出,經林業部門審查合格后,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真正做到以法律形式保護林權人的經營權、受益權。

六、林權流轉的程序

為引導森林資源健康有序流轉,林權流轉雙方必須向所在地基層林業工作站提出申請,報縣林業局審查。申請材料包括:林權流轉申請表;擬流轉的林木、林地的林權證;流轉合同文本;林業部門出具的相關調查資料;以拍賣方式流轉的,還應提供拍賣公告憑證;屬集體林權流轉的,還應有民主決策文本等。基層林業工作站要深入實地做好流轉林地的現場勘測,為林權流轉雙方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鄉鎮政府要協調指導村委會在組織引導、信息溝通、牽線搭橋、調解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

集體林權的流轉應以鄉鎮或村為單位,村組是林權流轉的主體。其流轉方式、基價等必需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要引入拍賣公司等方式進行公開招標、拍賣。具體程序為:先進行資產評估,再進行招標、拍賣,評估價可以作為森林資源流轉保留價。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森林資源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非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森林資源的,村林改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拍賣會,并要有一定數量的群眾代表參與,接受群眾監督,鄉鎮政府、林業站、經管站、司法所等要對拍賣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出讓方在森林資源流轉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賣標底、拍賣形式、競買者條件、競買者登記期限、競買時間、競買地點等內容。

2.競買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出讓方登記,領取有關資料。

3.出讓方審查競買者條件。

4.符合條件的競買者不得少于三個,并應當在向出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參加競買。

5.競買的價高者為受讓方,但最高價不得低于保留價;受讓方應當當場與出讓方簽訂流轉合同;其他競買者交納的保證金,由出讓方當場如數退還。

招標流轉森林資源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森林資源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流轉雙方名稱;流轉的森林資源的林種、樹種、林齡、地點、面積、四至、蓄積量或者株數;流轉價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森林管護責任、風險承擔;流轉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責任;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

森林資源流轉后,流轉雙方要及時向縣林業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手續,變更時應提交下列材料:所流轉的林木、林地的林權證;流轉雙方依法簽訂的流轉合同;同意流轉的相關決定、決議或者協議書。

七、分類規范和處理已流轉的林權

對已經發生流轉的林權,要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依法合規”的原則,凡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規范、手續完備的,應予以維持。對流轉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只是因為程序不規范或合同某些條款不合理,群眾有意見的,原則上也應予以維持,但對不合理或有爭議的合同條款,可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協商、補充、完善;對流轉合同雖不完善,但沒有損害集體利益,且流轉受讓人已實際做出大量投入,現林木生長良好的,可以采取“動錢不動權”或調整流轉期限等利益協調措施,通過協商加以完善和規范。對存在暗箱操作、以權謀私、嚴重損害集體或村民利益的流轉行為,應當予以終止。

對已經流轉的林權,按照政策和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維持的,或者在經協調完善流轉合同后,都應當及時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八、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社會化服務體系

抓緊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場、組建林權服務中心或林業要素市場等多種形式的林權流轉社會化服務平臺,形成縣、鄉、村一體化,互動互聯的服務網絡,為廣大林農和林業經營者提供相關法律政策、林木林地產權流轉、林產品價格、林業科技和實用技術等方面的服務。要積極創建林權合作經濟組織。在林農自愿的基礎上,以林權為核心,以資金、技術、勞務和親情友情為紐帶,培育引導家庭聯合經營、委托經營、合作經營、股份經營、龍頭企業與農戶的“公司+基地+農戶”等多種形式的林權合作經營模式,結成林業經營利益共同體,實現林權人的互利共贏。

九、工作要求

宜林地的流轉要在2007年3月初基本結束,流轉率達85%以上;有林地的流轉要在2007年5月初基本結束,流轉率達85%以上。集體林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的收入、使用和分配等,都要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向村民公示,并按照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執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禁暗箱操作,確保林權流轉有序有效進行。要加強對集體林權流轉收益資金的監督和管理,鄉鎮要設立收益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不得截留和平調。收益資金的使用要按照民主議事的規則,實行一事一議,并且主要用于林業發展和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公益事業。2007年5月中旬將對林權流轉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并采取一定的獎懲措施。對流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操縱拍賣的直接責任人,將依法追究責任。

林權流轉直接關系到廣大林權人和林業投資人的切身利益,各鄉鎮及林業部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信息溝通,依法進行監管,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結合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引導和推進林權流轉規范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