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領導干部規定
時間:2022-10-0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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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加快我縣干部隊伍建設步伐,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法》,中央、自治區、銀川市關于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二章調整依據
(一)定性標準
第三條不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須具備的理論水平。學習不認真,不能準確理解和掌握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持黨的先進性及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內涵,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不能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不民主,重大問題不經集體討論,擅自決定,導致決策失誤,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
第五條不能認真貫徹上級的決議、決策、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導致政令不通,影響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條不能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違反干部工作紀律,有跑官要官或拉選(推薦)票行為。
第七條不能和領導班子成員團結共事,干部職工反響較大。在單位拉幫結伙,有意制造矛盾或不和諧因素。
第八條工作思路不清,工作作風不實,工作成績滑坡。缺乏真抓實干、一抓到底的精神,不深入實際,不解決實際問題,工作敷衍塞責,缺乏責任心。因主觀原因造成工作效率下降,或打不開工作局面。
第九條工作能力不適應職務需要。缺乏開拓創新精神,對所管工作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前景心中無數,遇事沒有主張,缺少解決疑難問題的辦法,在群眾中缺乏領導威信。
第十條謊報政績,瞞上欺下。不聯系實際,做表面文章,嘩眾取寵,弄虛作假,騙取上級好感或自身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條分管的下屬單位(站、所、室)發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時有效處理。
第十二條為政不廉。奢侈浪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物公款。
第十三條工作沒有膽識和魄力。好人思想嚴重,不敢觸及矛盾,不敢面對困難,不能堅持原則,在緊要時刻旁觀退縮。
第十四條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二)定量標準
第十五條在年度考核或其它考核考察中,民意測評不及格或得不稱職票、不滿意票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七條工作不努力,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第十八條在上級組織統一安排的領導干部學歷教育、政治理論學習、業務進修或培訓中,結業考核不合格或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
第十九條拒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包括交流輪崗、掛職鍛煉、離職學習、支教、扶貧等),無正當理由,15天內不到崗或到新的崗位后不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
第二十條誡勉談話后,態度消極,半年內無改進。
第二十一條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連續兩年未達標,或在三年內受到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批評兩次以上。
第二十二條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建議免職的;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領導干部,經人大評議不稱職的。
第二十三條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一票否決”的工作,連續兩年被否決,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無力扭轉局面。
第二十四條鬧情緒,消極怠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一周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以上。
第二十五條受到治安處罰。
第二十六條身體狀況不好,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難以履行現崗位職責,在一年中累計6個月不能正常上班,或雖能上班,但有嚴重智力障礙,難以處理復雜問題。
第三章調整權限、工作程序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主管部門認定,報縣委常委會議研究后做出相應的調整決定。
第二十八條凡存在第二章中所列問題之一條者,均視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第二十九條干部主管部門通過年度考核或平時考察考核及群眾反映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了解領導干部的現實表現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存在的問題。對存在的重要問題要及時核實,做出評價。
第三十條干部主管部門根據核實情況和本辦法認定標準,提出調整建議,按干部任免程序報縣委研究并做出處理。需要履行法律手續的,提請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法律手續。
第三十一條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要從愛護干部出發,除按規定免職、降職、令其辭職外,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交流使用,或對其分管工作進行調整,或讓其待崗自學,改任非領導職務,黨校培訓等,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被調整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經過自身努力,確實改正錯誤,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三十三條被調整干部對認定的事實有不同意見或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在調整決定下達之日起30日內向縣委申請復核。申訴和復核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全縣各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對一般干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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