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干部暫行條例
時間:2022-09-17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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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全面提高領導干部素質,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是指政治理論水平、思想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與擔負的職務不相稱,不能很好履行崗位職責,在德、能、勤、績等方面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或身體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勝任現職干部:
(一)政治素質低
1、思想上和行動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或在政治有嚴重問題,影響繼續任職的;
2、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決議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影響全局工作的;
3、不能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組織領導能力弱
4、組織領導能力差,決策水平低,正職帶不好班子,缺乏駕馭全局的能力;副職不能履行職責,缺乏抓好分管工作能力的;
5、工作無思路、無創新,單位或分管工作連續兩年工作無起色的主要責任者,或與原來相比工作明顯滑坡,非不可抗拒因素完不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或年底綜合指標考核連續兩年在全市排后的;
6、缺乏行政管理能力,不具備擔任黨政領導職務所要求的領導才能的;
(三)思想品質不好
7、個人主義嚴重,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撥弄是非,制造矛盾,拉幫結派,爭名、爭利、爭權,嚴重影響班子團結,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8、作風漂浮,貪圖享受,追名逐利,虛報浮夸,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9、自律意識差,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假公濟私,生活作風不檢點,群眾來信來訪較多,經調查核實有一定問題,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但又影響履行領導職責的;
10、思想意識不健康,嫉賢妒能,捏造事實,造謠中傷他人,影響惡劣的;
(四)事業心、責任感不強
11、工作不負責任,得過且過,遇事推諉,分管的工作(部門)出現問題較多,或者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12、組織觀念淡薄,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安排的;
13、違反工作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無請銷假手續連續曠工7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
(五)存在其他重要問題
14、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在選人用人問題上搞不正之風造成惡劣影響的;
15、民意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在40%以上或不稱職票在20%以上,經考核被認定為不稱職的;
16、計劃生育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不合格,一年內不能扭轉被動局面的單位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
17、違反財經紀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對單位及下屬機構工作人員管理不力,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或“三亂”現象嚴重反映強烈的;
19、干部在誡勉期內無明顯變化的;
20、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第三條不勝任現職對象的提出與確定。
1、不勝任現職對象的提出:一是由組織部門通過對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或在干部考察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二是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管部門向組織部門提出建議;三是干部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領導干部有關問題,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提出建議;四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有關違紀問題,夠不上紀律處分的,移交組織部門并提出建議。
2、不勝任現職對象,由市委組織部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后,提出確認對象及調整安排意見,經市委常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其中,屬依法照章任免的干部,按有關法律和章程規定辦理。
第四條不勝任現職干部的調整方式。
1、免職。對存在突出問題,影響惡劣的,給予免職。
2、降職。對不勝任現職,但仍可擔任低于現職層次領導職務的,降職安排。
3、改職。對不宜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由領導職務改任其他職務。對有專業技術特長,但不適合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或安排到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
4、辭職。對已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干部,允許個人辭職,也可由組織上責令辭職。實行辭職,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關規定辦理。
5、待崗。對已認定為不勝任現職對象,視具體情況可先免職在原單位待崗,待崗期間安排參加學習培訓或做某些具體工作,然后再根據其表現情況,作出適當安排。
第五條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職務調整后,按新任職務確定工資待遇。職務調整后保留原職級的,工資待遇不變;免職待崗的,在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待崗期滿后,按新安排的職務確定。
第六條組織部門要及時掌握不勝任現職調整對象的表現情況,進行跟蹤考察。對被調整后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績,群眾反映好,經考核具備擔任領導職務任職條件的仍可起用。
第七條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調整干部時,要客觀公正地評價他們的工作,肯定成績,指出缺點和不足。對被調整到新工作崗位的干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給予關心和幫助。
第八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