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正式任職制度

時間:2022-10-13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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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正式任職制度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中組發[2001]2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滿試用期干部考察正式任職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滿試用期干部的考察時間及依據

1、考察時間。擬對滿試用期的干部每年分2-3次集中進行考察考核,對經考察合格、符合任職條件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

2、考察依據。對滿試用期干部的考察與考核,對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為主要依據。

3、考察不合格的認定。滿試用期的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合格:一是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二是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三是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四是有以權謀私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五是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六是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工作實績差;七是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群眾反映較大,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八是因其他原因認定為不稱職的。

二、滿試用期干部考察的程序及步驟

1、個人總結。已滿試用期的干部要對試用期間的思想工作情況如實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經單位“一把手”審核簽字后,上報縣委組織部干部一科。

2、組織考察。對滿試用期的干部由干部一科制定考察計劃,組織考察組到干部所在單位進行考察。考察以座談為主,座談范圍為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所分管股室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3、考察鑒定。一是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由單位“一把手”代表班子在《滿試用期干部任職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由考察組帶回。二是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結合干部本人的試用期工作總結,負責地在《滿試用期干部任職審批表》上寫出簡要考察材料,對被考察者據實做出鑒定,并署名負責。

三、滿試用期干部正式任職應履行的程序

1、征求意見。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征求紀檢、計生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了解滿試用期干部在試用期間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2、組織決定。由干部一科收集梳理試用期干部的考察情況,提交組織部部務會研究。對經考察合格、能夠勝任試任職務的,在《滿試用期干部任職審批表》上簽署同意任職意見,加蓋公章后,存入干部本人檔案;對經考察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務安排適當工作;對干部在試用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群眾反映強烈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僅要及時免去試任職務,而且要做到隨發現、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