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服務項目創評活動制度
時間:2022-10-16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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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直機關大力開展“優質服務項目”創評活動,是推進機關黨的建設的創新舉措,是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的有效途徑。為深化“優質服務項目”創評活動,進一步規范考核評選工作,全力打造市直機關“服務品牌”,更好地服務于基層和群眾的生產生活,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確保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目標的順利實現,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優質服務項目”創評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于激發市直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轉變作風,強化服務,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文明社會環境,為基層和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條“優質服務項目”創評工作,要嚴格把握項目的創新性、主動性、拓展性和實效性原則。
第三條“優質服務項目”評選數量,將依據申報立項情況和項目實施效果確定。
第二章創評范圍
第四條上屬單位、市直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窗口”單位,在為經濟社會發展、為基層為群眾服務方面,體現上述“四性”的工作項目,均可申報(推薦)。
第五條跨部門合作實施的項目,須經參與部門協商同意后,聯合申報。
第六條同一單位,年內實施多個項目的,應擇優申報,數量不限。
第七條下列情況不在考評范圍:
(一)上屬和市屬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及不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窗口”單位,實施的經營性項目。
(二)項目內容純屬工作職責范疇,且不具有創新性、拓展性的。
(三)未經市直機關“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立項備案,且無明顯成效的項目。
(四)以往表彰過、且沒有增加新服務內容的項目。
第三章創評條件及辦法
第八條參評“優質服務項目”的基本條件是:
(一)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
(二)在解決基層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社會反響強烈、贏得基層和群眾好評的項目。
(三)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農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使農民群眾得到實惠、產生良好效應的項目。
(四)在推動建設文明**、生態**、和諧**、平安**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贏得基層和群眾好評的項目。
第九條“優質服務項目”的考核評選,每年年終集中組織一次。當年立項當年完成的項目,可參加本年度考核評選;當年不能完結或無截止實施周期的項目,待項目完結或取得明顯成效時,參加該年度的考核評選。
第四章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申報(推薦)。在創評范圍內,符合參評條件的項目,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市直機關“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填寫《“優質服務項目”立項申報表》進行申報,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進行。年內,若有新的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也可隨時申報。基層單位和社會各界對有關部門提供的優質服務,認為成效顯著、符合“優質服務項目”參評條件的,可予以推薦。
第十一條立項。對有關部門申報和基層推薦的“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對項目內容、預期效果、工作措施和完成時間等逐一審核,符合立項條件的,予以立項備案,并予公布。審核立項原則上在每年的第一、二季度的最后一個月集中辦理。
第十二條調度。每年第三季度,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立項備案的“優質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調度,掌握進度、搞好督導和初步考核。
第十三條考核驗收。每年年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立項備案且已完成的項目進行全面考核驗收,并依據考核結果,提出擬表彰的“優質服務項目”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審核確認。評審委員會對提交的“優質服務項目”進行集中審核,必要時,將組織實地考察或對項目負責人進行詢問、聽取陳述答辯。最后,綜合審核情況、采用票決的方式確定本年度表彰的“優質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公示。對擬表彰的“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評選結果的公正性、真實性。
第五章表彰獎勵與管理
第十六條對評選出的“優質服務項目”,召開大會進行表彰,頒發獎牌,并通過媒體進行宣傳推介。籌集專項獎勵基金,對獲獎項目負責人區分一、二、三等獎,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優質服務項目”創評情況,將作為市直機關評先樹優、推選先進的重要依據。有關單位可參照本細則,對獲獎“優質服務項目”負責人實施表彰獎勵,并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評委會組成及職責
第十八條評審委員會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市直機關工委、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日報社、市廣播電視局、市機關效能監察中心等部門的領導及有關方面人員組成,負責“優質服務項目”的評審和監管工作,決定表彰獎勵事項。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市直機關工委,負責組織協調“優質服務項目”創評活動和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及其成員對“優質服務項目”負有督導、監管和評審責任,應具有高度責任感和科學嚴謹的態度,認真負責地做好“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和監管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市直機關“優質服務項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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