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制度
時間:2022-10-28 08:24:00
導語: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鄉鎮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深化財政改革,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公共財政體系框架,保證“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鄉鎮必須認真執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按規定清理各種賬戶、票據、財產及往來款項,處理好總會計與單位會計賬務的撤并工作,及時做好財務交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
(一)拒不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決定,無故拖延“鄉財縣管鄉用”實施時間的;
(二)對各種票據不認真清理登記,不如實上交或隱瞞票據的;
(三)丟失、隱匿、偽造、變造、銷毀會計資料的;
(四)趁改革之際,隱匿轉移資金財物,濫發獎金、津貼、補助、實物或集體私分的。
第三條取消鄉鎮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后,違反規定在金融機構私自開設或保留原賬戶的,一律視為“小金庫”,除沒收違紀金額外,并處以違紀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或行政警告處分。
第四條嚴格執行票據管理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劃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繳銷票據和不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其他票據,或者私自印刷、購買票據的;
(二)開票弄虛作假或收錢不開票的;
(三)管理不善,丟失、毀損收款票據及串用各種票據的;
(四)擅自設立和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五)隱瞞、截留、坐支、挪用收入的;
(六)不按規定將收入及時足額繳入“收入匯繳戶”的。
第五條上級撥入或從縣級各部門領回的專項資金、返回資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及收取的各種押金、必須納入鄉鎮財政管理,及時足額存入“收入匯繳戶”,按規定使用。違反規定的,除全部收繳外,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鄉鎮財政所要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務會審制度,從嚴管理支出,保證原始憑證的內容完整、合法、真實、有效。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范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實物、補助、津貼的,虛報冒領套取資金的,除追繳違紀金額外,并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因工作疏忽,丟失現金、有價證券及財產的由當事人全部負責賠償。
第七條必須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及其收益,違反規定的,除追繳處置資產所得的全部價款外,對單位處以資產價值2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八條縣鄉財局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把關,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一)賬簿體系設置不完整、會計科目、會計制度使用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會計信息資料嚴重失實的。
(二)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不報告,不調查,不核實而予以報賬的。
(三)接受單位紅包、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的。
(四)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對故意刁難、謾罵和阻撓財會人員履行職責的或對堅持原則抵制違法違紀行為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及行政職務直至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第十條以上違紀違法行為中屬集體違紀違法的,重點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上一篇:財政扶貧資金投入機制思考
- 下一篇:縣直機關黨建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