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服務高校畢業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9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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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選拔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即“三支一扶”)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好市委、市政府選拔高校畢業生到企業、鄉鎮、學校和城市社區等基層單位服務計劃(即“到基層服務”),加強和規范“三支一扶”及“到基層服務”高校畢業生(以下稱“服務大學生”或“大學生”)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強和規范服務大學生管理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支持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鼓勵大學生了解基層、砥勵品質、增長才干,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才觀,促進基層吸納人才,改善人才隊伍結構,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第三條加強和規范服務大學生的管理,必須堅持選拔(招募)原則,建立健全考核和日常管理制度,規范服務經費、就業政策、人事檔案和其他保障措施的管理,防止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和重大安全、健康責任事故,通過關心愛護、教育培養和紀律約束,保障大學生順利完成服務工作。
第二章選拔與招募
第四條選拔(招募)服務大學生,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畢業生志愿報名、參加統一考試或考核、體檢等辦法進行。人事、財政等部門依據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及“到基層服務”的政策規定,組織實施選拔(招募)工作,落實服務經費。
第五條選拔(招募)服務大學生的主要工作程序是:制定實施方案、面向社會公告、公開報名、組織統一考試或考核、確定人選、公示、辦理審批手續、組織培訓和派遣上崗等。選拔工作接受人大、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第六條選拔(招募)服務大學生,適當照顧城鎮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農村特別困難家庭的畢業生(以下稱“特困生”),適當照顧少數民族縣少數民族畢業生。
“特困生”確定程序是:畢業生報名時提供書面申請,由社區(村委會)出具家庭困難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加注證明意見,縣(市、區)人事部門會同民政、勞動保障和工會等部門,指派專人逐戶調查核實申請人情況,確定人選并履行公示程序。指派人員按照“誰調查、誰負責”的原則,對調查結果負責。
采取統一考試方式選拔服務大學生時,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同意,可對“特困生”和少數民族縣的少數民族畢業生給予適當加分照顧。
第七條選拔(招募)的服務大學生,省、市人事部門分別制發《大學畢業生到基層服務證》。
第八條服務大學生上崗前,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組織進行培訓。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和國家基層工作特別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方針政策;
(二)介紹基層工作、服務單位和崗位的基本情況;
(三)介紹鄉、鎮“三支一扶”和共青團等工作要求等;
(四)介紹服務期間的管理措施,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服務大學生崗前培訓結束后,由縣(市、區)人事部門安排上崗。大學生應按時前往分配的服務單位或崗位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三章日常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大學生服務期間享有了解服務單位基本情況、服務崗位工作要求的權利,按規定休息、休假的權利,接受繼續教育、深造的權利,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和其他應享有的權利。
大學生服務期間的基本要求是:
(一)弘揚志愿服務精神,認真完成工作任務,發揮自身專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服務質量,積極參與公益活動。
(二)尊重服務地民俗、民風,遵守職業道德,遵守作息制度,自覺接受管理。
(三)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要求,不給服務單位增加額外負擔。
(四)不得以服務大學生身份和工作崗位的便利謀取私利。
(五)積極收集就業信息,關注就業渠道,提高就業能力。
第十一條縣(市、區)人事部門是大學生服務期間日常管理與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完成崗前培訓工作,落實服務單位或崗位;
(二)督促服務單位安排工作崗位,做好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考核;
(四)定期發放服務經費,及時掌握并反饋人員動態情況;
(五)定期了解服務大學生的工作、生活情況,研究解決相關問題;
(六)建立和管理服務大學生人事檔案;
(七)根據基層和服務大學生的實際情況,做好擇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服務單位在縣(市、區)人事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服務大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設施和力所能及的幫助,解決服務大學生工作、生活困難;
(二)安排工作崗位,督促服務大學生按時作息,完成工作任務;
(三)幫助服務大學生了解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熟悉各項管理制度;
(四)做好服務大學生安全管理工作;
(五)做好服務大學生平時考核工作,協助人事部門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六)及時反映和處理服務期間的突出問題;
(七)在編制、人員空缺時,優先接收服務大學生就業。
第十三條服務大學生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履行服務期間的責任和義務,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在服務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服務單位批評、教育,幫助其及時改正。
(一)違反考勤制度,遲到、早退,有事不請假或曠工;
(二)違反工作紀律、安全管理或其它管理制度的;
(三)工作態度或奉獻精神不好,影響正常工作的;
(四)團結同志或人際關系不好,影響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服務大學生,由服務單位會同縣(市、區)人事部門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年度考核時確定為不合格等次;一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可取消服務資格。
(二)嚴重違紀違規,造成工作失誤的,年度考核時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年度考核時確定為不合格等次;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取消服務資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服務資格并報上一級人事部門備案:
1、不服從分配;
2、涉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情節嚴重,查證屬實,不宜繼續從事服務工作的。
取消大學生服務資格的,解除服務,停發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不享受就業優惠政策,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五條服務大學生因繼續深造、就業或自主創業等終止服務時,應書面報告服務單位和人事部門。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事部門應掌握人員動態,及時將取消服務資格、終止服務人員情況上報備案。市人事部門對人員動態不清、備案不及時的縣市和個人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大學生服務期間的考核工作,按考核的相關規定進行。大學生在鄉鎮黨政機關服務的,參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考核;在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按《甘肅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進行;在企業的,按企業考核規定進行。
大學生服務期間的平時考核,由服務單位負責;年度考核,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統一安排進行。
服務大學生年度考核材料裝入個人檔案,考核等次記入《大學畢業生到基層服務證》。
第十八條大學生服務期間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縣(市、區)人事部門應給予表彰獎勵。市人事部門根據省、市安排,定期宣傳大學生服務期間的先進典型事跡,表彰先進個人。
第四章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
第十九條服務大學生的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由核準機關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包括團體人身保險、團體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三部分,其意外傷害的門診費用、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額度和人身保險的賠付標準分別按照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人事部門簽訂的三項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一條服務大學生持人事部門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服務指南(卡)》,如發生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因病急診和住院醫療等情況,應及時撥打“95519”,向當地人壽保險公司服務網點報案。
第二十二條大學生服務期間出現人身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時,應積極接受治療。縣(市、區)人事部門和服務單位應積極協調人壽保險公司,做好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的理賠工作。
大學生個人應協助保險公司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報案時,應告知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當事人姓名、現狀、聯系電話和家庭住址等情況。
(二)住院治療時應到縣級以上或保險公司定點醫院就診(意外傷害可先就近處理,傷情穩定后轉縣級或定點醫院)。
(三)申請理賠時須提供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診斷證明、住院證(出院證)、住院醫療發票、費用明細清單原件及住院病歷復印件,有關單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等。
(四)意外傷害門診費報銷需診斷證明、處方、發票。
第五章服務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大學生服務經費包括生活補貼、交通補貼、培訓費、體檢費、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工作經費等6項。其標準分別是:
(一)生活補貼每人每月600元(其中“到基層服務”大學生生活補貼由市財政每人每月補貼300元,縣(市、區)財政每人每月補貼300元);
(二)交通補貼每人每年1000元;
(三)培訓費每人兩年40元;
(四)體檢費每人兩年50元;
(五)管理部門工作經費每人兩年200元;
(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每人每年700元。
其中管理部門工作經費由市人事部門、縣(市、區)人事部門對半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三支一扶”大學生服務經費,由市人事、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省上劃撥的專項經費轉撥到縣(市、區)人事部門。縣(市、區)人事部門負責發放給服務大學生。
“到基層服務”大學生服務經費,由市人事部門申請市財政列入預算,及時轉撥縣(市、區)人事部門發放給服務大學生。其中縣(市、區)財政補助部分,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申請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五條服務大學生生活補貼按月發放,交通補貼分年度、分別在服務期的第12個月和第24個月發放,發放時必須在《大學畢業生到基層服務證》上準確記錄發放時間、金額和經辦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服務大學生培訓費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用于崗前培訓,體檢費用于安排大學生統一體檢。未安排統一體檢或體檢時由大學生個人支付體檢費用的,體檢費按標準發給大學生個人。
第二十七條大學生服務經費屬專項經費,實行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私存或挪作它用。如出現服務大學生就業、服務經費節余的情況,節余的經費,可用于服務大學生就業、慰問等開支。縣(市、區)人事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本年度服務經費使用情況。如發現克扣、截留、私存或挪用服務經費等現象的單位和個人,由人事、財政部門會同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大學生服務期間因落實就業、自主創業、繼續深造等原因離開服務崗位,由縣(市、區)人事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市人事部門,市人事部門核實后從大學生離開服務崗位的次月起核減服務經費。
第六章就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大學生服務期間,可繼續擇業,也可以繼續深造或自主創業。
服務大學生落實就業單位的,由縣(市、區)人事部門在《擇業通知書》上簽注意見,到市人事部門換發《就業報到通知書》。
第三十條人事部門為服務大學生提供擇業指導和就業支持,主要方式是:
(一)提供就業信息或交流平臺;
(二)支持服務大學生參加國家公務員招錄考試;
(三)組織專門考試或統一招考,將服務大學生招錄(聘用)到空編、空崗事業單位就業;
(四)將服務大學生推薦到其它區域、其它行業或非公經濟組織就業。
(五)及時向大學生說明就業形勢和就業情況,鼓勵其自主創業或自謀職業。
第三十一條大學生服務期滿,應及時離崗,并做好工作交接。服務期間報考公務員招錄考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等考試的,縣(市、區)人事部門出具年度考核結果并協助做好政審工作。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大學生在服務期間,人事部門應為其建立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包括以下材料:
1、學籍檔案材料;
2、“三支一扶”或“到基層服務”審批材料;
3、服務期間年度考核材料;
4、服務期間表彰獎勵或處分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大學生服務期間或服務期滿辦理就業手續后其人事檔案由人事部門或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管。因繼續深造或自主創業而申請終止服務的,應在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關系和檔案;其中自主創業的,其人事檔案也可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流動人才管理。
第三十四條大學生在服務期間,黨團關系轉至服務鄉鎮或單位。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大學生在基層服務的時間,與參加工作后正式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大學生服務滿2年、考核合格,愿意繼續留在基層工作的,縣(市、區)人事部門應積極聯系空編、空崗單位,通過組織統一考試等方式幫助其在基層就業。服務大學生在基層就業的,按同期同類參加工作人員確定工資待遇。
第三十七條在基層服務滿一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在報考公務員招錄考試和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考試時,符合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加分政策,享受筆試成績加分政策,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相關條款內容與以往出臺的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酒泉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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