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動車輛定點維修制度
時間:2022-11-11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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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州本級公務用車車輛維修管理,規范預算單位公務用車維修行為,確保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州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州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在州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核定編制以內的車輛維修。
第三條車輛維修采取定點采購方式。
(一)定點維修廠由采購辦委托州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一年一招,確定五家。其中,具有二類維修車輛資質的維修廠招標采購三家,具有三類維修車輛資質的維修廠招標采購兩家。
(二)采購中心與中標定點維修廠簽定《機動車輛維修服務合同》,報采購辦備案。
第四條機動車輛維修費用由州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列入當年部門預算。發生車輛維修費用,由預算單位與定點維修廠自行結算,維修項目及維修預算由各單位負責審定。財政預算安排的車輛維修費用超支不補,節約單位留用。
第五條預算單位應及時與定點維修廠結算車輛維修費用,不得無故拖欠維修費用,并納入會計誠信考核。
第六條預算單位必須在政府采購中標維修廠辦理車輛維修事宜。未按規定在定點維修廠維修的,按違反《政府采購法》和財務規定處理。
第七條定點維修廠服務要求:
(一)熱情承接機動車輛維修任務,按合同承諾給予優惠。
(二)委托加工服務項目按照實際價格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承諾的優惠率計費,不準收取附加費。
(三)承修車輛保修期內發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免費修理,返修率不得超過5%。
(四)車輛維修結算單應注明更換被維修車輛的零部件、消耗材料、維修工時、應收費用及優惠金額。經送修單位簽署意見后生效。
(五)應分單位建立車輛維修檔案,記錄車輛維修情況。
(六)在每月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州政府采購中心報送車輛維修數據。車輛維修數據包括被維修車輛單位、維修車型、維修車號、維修金額、維修時間等。
第八條加強對定點維修廠履約情況的管理與考核。采購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定點維修廠車輛維修履行服務承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開展對定點維修廠服務質量、商業誠信情況評價活動,評價結果將作為政府采購定點維修廠的主要因素。
第九條定點維修廠應提高服務質量和維修效率,改進服務態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對違反合同約定和服務承諾,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屬實的,取消定點維修資格。
第十條州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受理有關定點車輛維修投訴。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州直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2004年印發的《**哈薩克自治州本級政府采購機動車輛定點維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