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工資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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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農村信用社工資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試行)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我市農村信用社的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一、工資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改革我市農村信用社現行工資制度,就是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結合農村信用社的特點,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徹底打破原有的行員等級工資制,將員工的勞動報酬與信用社的經營成果、自身的貢獻大小緊密結合,建立起以效益為核心、以激勵機制為動力的具有農村信用社特點的結構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改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收定支、保障員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工資分配要與員工個人的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工作質量好壞、業務水平高低等結合起來,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克服平均主義;
(三)堅持效益的原則。以保本經營為基點,根據經營效益情況,有盈利的單位,工資水平要適當提高,虧損單位工資水平要降低。實行增效增資、減效減資。
二、結構工資的構成
改革農村信用社現行的行員等級工資制,實行效益結構工資制,即將工資分為保障工資、津貼工資、出勤工資、安全工資、崗位工資及效益工資六部分。
(一)保障工資
保障工資是保障員工基本生活的工資。其標準是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標準為基數,加上相應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혁姐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構成。該四項基金由員工所在單位(聯社)代扣代繳,員工實際領取到手的保障工資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標準數。最低生活保障工資標準每年以省政府最新公布標準為準,隨其變動而調整。
1.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費每月350元;
2.養老保險金:按檔案工資7%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3.醫療保險金:按檔案工資2%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
4.失業保險金:按檔案工資1%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5.住房公積金:按檔案工資15%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繳納:
1.按規定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2.按規定為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
3.按規定為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金;
4.按規定為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5.按規定為個人繳納的工傷及生育保險金。
(二)津貼工資
津貼工資設工齡、學歷、職稱、邊遠信用社工作津貼4類,其中學歷和職稱津貼二項可就高選一,但不可兼取兼得。
1.工齡津貼。工齡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從參加工作當年開始計算,即現在年份減參加工作年份加1年,中間間斷的時間要扣除,工齡5年(含)以內的工齡津貼每年按2元計算,工齡5年—10年(含)工齡津貼每年按3元計算,工齡10年—20年(含)工齡津貼每年按3.5元計算,工齡20年以上工齡津貼每年按4元計算,從每年1月1日起調整。(按分段累進計算)
2.學歷津貼。凡取得國家人事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并持有正式畢業證書的,可享受此項津貼。
3.職稱津貼。凡取得經濟、會計、法律、計算機工程、政工類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用的人員,可享受相應的職稱津貼。其它類專業技術職稱、技術級別的不享受此項津貼。
學歷津貼額職稱津貼額
初中及以下30元/月員級60元/月
中專及高中50元/月助師80元/月
大專70元/月中師120元/月
本科90元/月高師180元/月
研究生120元/月
4.邊遠信用社工作津貼。
實施存款利率改革試點單位員工每人每月可享受30元津貼。
(三)出勤工資:每月出滿勤發給出勤獎150元。
(四)安全工資:以信用社(部)本部柜臺、分社、儲蓄所、站、聯社科室為單位,各項工作安全無事故,每人每月發給安全工資100元。違反安全保衛、內控制度被查處的,取消當月安全工資。構成案件的,取消一年安全工資。
(五)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是根據員工所處的不同工作崗位、承擔的不同責任、工作量的多少以及履行崗位職責情況,所給予的工作效能工資。崗位工資是組成效益結構工資的最重要一環,將充分體現按勞分配原則,是促進信用社員工增強經營意識,發揮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努力改善經營環境提高競爭能力的有力手段。
崗位工資按每個員工工作崗位責任大小、工作量的多少、工作質量好壞、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來考核分配。崗位工資分管理崗位工資(聯社、信用社正副主任等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聯社各職能部門一般管理人員)和業務崗位工資(一般員工)兩大類,管理崗位工資依據工作責任大小,結合業務規模確定;業務崗位工資以所在單位業務規模為前提,以人均業務量確定崗位工資標準。
工改初期,按不同系數確定每個員工崗位工資額,再進行工效掛鉤。崗位職務系數表如下:
職務系數
聯社主任及相當職務2.5
聯社副主任及相當職務2.0
信用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聯社科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科長1.7
正股級、信用社副主任及聯社副科長1.6
副股級1.5
主辦會計1.4
分社負責人1.2
本部柜臺負責人1.1
聯社職能部門管理人員1.2
一般員工1
見習人員0.8
信用社(部)柜臺臨柜人員及分社、所、站職工崗位考核工資혂痐以下人日均存款工資、存款基礎工資、人日均業務筆數工資、人日均現金收款量工資四部分組成。
1.人日均存款工資。
實行工改的考核基數以上年所轄柜臺、分社、所、站人日均存款余額作為考核基數,每超過考核基數1萬元加4元,每低于考核基數1萬元減4元。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計算考核基數、當月實際人日均存款余額的人員數均以網點現有實際人員數。
2.存款基礎工資。
(1)1千萬元以下(不含1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100元;
(2)1千萬元—2千萬元(不含2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130元;
(3)2千萬元—3千萬元(不含3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160元;
(4)3千萬元—4千萬元(不含4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190元;
(5)4千萬元—5千萬元(不含5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220元;
(6)5千萬元—6千萬元(不含6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240元;
(7)6千萬元—7千萬元(不含7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260元;
(8)7千萬元—8千萬元(不含8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280元;
(9)8千萬元—9千萬元(不含9千萬元)的機構每人每月300元;
(10)9千萬元—1億元(不含1億元)的機構每人每月320元;
(11)1億元以上的機構每人每月340元。(超1.1億元存款每增加1仟萬元存款每人每月增加10元)
(12)非利率改革試點單位的機構每人每月增加補貼30元。
存款崗位工資=基礎工資+(柜臺、分社、儲蓄所、站當月實際人日均存款余額-考核基數)×4元。
3.人日均業務筆數工資(以傳票封面合計數計算)
(1)15筆以下每月發給30元;
(2)15筆以上(含15筆)50筆以下,每增加1筆增發2元;
(3)50筆以上(含50筆)80筆以下,每增加1筆增發1.5元。
(4)80筆以上(含80筆),每增加1筆增發1元,但最高領取數為180元。
4.人日均現金收款量工資
(1)10萬元以下,每月發給40元;
(2)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每增加1萬元增發1元;
(3)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80萬元以下,每增加1萬元增發0.5元;
(4)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每增加1萬元增發0.2元,但最高領取數為120元。
計算現金收款量應扣減現金調撥款。
計算人日均存款、人日均業務筆數、人日均現金收款量的天數以當月日歷天數計算。
信用社(部)信貸人員崗位工資。
考核工資的考核獎懲辦法如下:
(一)考核內容
(1)清收不良貸款情況;
(2)貸款利息收回情況;
(3)營銷貸款情況(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額、抵押貸款增加額)。
(二)考核辦法
基本要求
1.不良貸款清收系指逾期6個月以上的不良貸款的清收按100%為折算系數(呆賬核銷、抵貸資產不列入清收口徑考核),并以此計算該季度實際清收情況。
2.貸款利息收回率包括正常貸款及非正常貸款利息收回情況,按季度進行考核。
3.營銷貸款:抵押貸款增加額按月考核、利息收入增加額按季考核。
獎懲措施
1.清收不良貸款的獎勵。
(1)逾期超6個月的不良貸款,收回全部欠息盤活的按盤活本金的2‰及收回利息的2%計獎。
(2)欠息的不給予盤活。
(3)增量盤活的不給予計獎。
(4)本金沒增加的置換貸款,按盤活本金的2‰及按收回利息的2%計獎。
(5)清收逾期超6個月的不良貸款,按清收本息的2%計獎。
(6)靠法律手段清收的按1%計獎
(7)收回已核銷后的不良貸款按收回本息的10%計獎。
(8)經核實非基層社(部)管貸責任人實際清收的,獎金由聯社統籌。
2.新增不良貸款的處罰。(增量貸款當期形成不良的加2倍處罰)處罰標準按分段累進計算。
(1)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10萬元(含)以下,按新增不良貸款本息的1%處罰。
(2)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10-50萬元(含)的,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8‰處罰。
(3)當月形成不良貸款50-100萬元(含)的,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5‰處罰。
(4)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100-300萬元(含)的,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3‰處罰。
(5)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300-500萬元(含)的,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2‰處罰。
(6)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500-1000萬元(含)的,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處罰。
(7)當月形成不良貸款在1000萬元以上,新增不良貸款本息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5‰處罰。
(8)欠息處置后形成不良貸款的(指前年度欠息處置的,且須經聯社業務管理部門確認),處罰標準按30%執行。
(9)貸款逾期在1個月(含)內收回或盤活的,罰款100%返還;貸款逾期在1-3個月(含)內收回或盤活的退還責任人的90%罰款;在3-6個月(含)內收回或盤活的,退還責任人70%罰款;超過6個月以上收回或盤活的罰款不予退回。
(10)在6個月(含)內清收或盤活按實際期限檔次返還罰款,超過6個月按清收或盤活實際檔次計獎。
(11)一般社團貸款責任由主辦社及成員社按各自出資額分別承擔責任,大社團貸款責任由主辦社承擔。
(12)不良貸款占比在1%(含)以下的不予獎罰。(但不包括增量貸款當期形成不良貸款的處罰)
3.利息收回情況的獎懲。
該信貸片正常貸款利息收回率在98%(含)的不給予獎罰;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給予獎勵200元;利息收回率在98%以下的每減少一個百分點給予罰款100元。最高獎罰800元。
利息收回率=(本季實收利息/本季應收利息)×100%
注:本季應收利息應包括當年上季未收利息。
4.不良占比在8%-15%(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獎勵20元;在5%-8%(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獎勵30元;在2%-5%(含)的信用社,每人每月獎勵50元;在2%(含)以下的,每人每月獎勵100元。[(本月不良貸款余額/年初貸款余額)×100%=不良占比]
5.營銷貸款按所考核的指標計算獎罰。
(1)每增加1萬元貸款利息收入給予獎勵45元,每減少1萬元貸款利息收入給予罰款45元。
公式:貸款利息增加(減少)=本季實收貸款利息-基數
基數為2003年底正常貸款余額計算的一個季度應收貸款利息
(2)每增加1萬元的抵押貸款余額給予獎勵3元,每減少1萬元的抵押貸款給予罰款3元。
公式:抵押貸款余額增加(減少)=本月抵押貸款余額-上月抵押貸款余額
基數為2003年底抵押貸款余額
6.增量盤活的貸款利息不給予計獎。
獎罰兌現
1.信貸有關工作人員(信貸員、基層社(部)正副主任、聯社業務科業務員、正副科長、聯社主任及分管領導)每人每月預留貸款責任保證金600元。
2.獎金實行跨月、季度50%發放,余下50%作為風險保證金年末一次性結清。
由聯社根據各社(部)信貸人員實際清貸收息等情況,經考核測算后下發。罰款按預留貸款責任保證金及風險保證金,每人每月最低領取保障工資500元,罰款不足部分年末補齊、按年結算。
(三)其他
1.在清貸收息等計提獎金過程中,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獎金的,除獎金全部退還外,對責任人所騙取獎金給予二倍以上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應行政責任。
2.非信貸管理人員協助清貸收息及營銷貸款的,比照本辦法同等條件給予獎勵。
3.本考核辦法只對信貸管理人員崗位工資部分的考核,不影響單位、部門對信貸管理人員的其他管理要求和考核。
信貸考核工資不再乘崗位職務系數。
信用社(部)主任、副主任的崗位工資。
以所轄社(部)柜臺人員及網點人員所得的平均崗位工資乘以崗位職務系數+轄內信貸員考核(獎懲)工資加權平均數。
信用社(部)信貸人員的崗位工資
由基本工資和考核工資兩部分構成,即信貸人員崗位工資=基本工資+考核工資。基本工資為本社(部)柜臺人員的崗位工資(兼任網點負責人的,為所掛網點負責人的崗位工資的50%+大社柜臺的崗位工資的50%)乘以崗位職務系數;考核工資為信貸考核獎罰,考核工資不再乘以崗位職務系數。
信用社(部)主辦會計的崗位工資。
以本社(部)柜臺人員及網點人員的平均崗位工資乘以崗位職務系數。
分社、所、站負責人的崗位工資。
以該網點崗位工資乘以崗位職務系數。
專職押運人員的崗位工資。
以信用社柜臺人員及網點人員的平均崗位工資發放。
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科室負責人、副股級人員、職能部門管理人員、營業部本部人員的崗位工資。
聯社主任的崗位工資為分管領導的崗位工資平均數乘以崗位職務系數。(信貸考核工資不乘崗位職務系數)
分管領導的崗位工資=各自掛鉤社的崗位工資的平均值的40%+全轄的崗位工資的平均值的60%然后乘以崗位職務系數。(信貸考核工資不乘崗位職務系數)
聯社科室人員的崗位工資按各自分管領導同樣的方式計算崗位工資然后乘以各自的崗位職務系數。(信貸考核工資不乘崗位職務系數)
營業部本部人員的崗位工資=本部柜臺的崗位工資的70%+全轄的崗位工資的平均值(不含信貸考核工資)的30%然后乘以各自的崗位職務系數。(信貸考核工資不乘崗位職務系數)
(六)效益工資
效益工資是與信用社年度經營成果緊密掛鉤的工資。根據年終會計決算情況,按國家、集體、個人統籌兼顧的原則掌握。效益工資具體包括年度獎金、各項專項獎金(專項獎金的項目構成及提取辦法依據財務工作指導意見)。享受效益工資必須是信用社當年經營體現帳面盈利且當年經營考核利潤比上年持平或增盈。對存在虧損掛帳的信用社,要先按規定彌補虧損后才能進行勞動分紅。效益工資于年末根據當年經營成果預提,分別以年度獎金,專項獎金以及勞動分紅等方式列帳,次年初經年度決算稽核審定后發放,超過部分次年沖回成本。
(七)其他
1.節假日加班工資。仍按《關于調整農村信用社員工節假日加班工資發放標準的通知》(信聯人[2002]009號)執行。在編職工按檔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標準計發。
2.假日加班工資界定。可算加班天數即:
出勤天數-(當月日歷天數-法定雙休日天數)
3.安全防衛費。值班、守庫人員的補貼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4.勞動保護費。特殊崗位人員仍按現行規定享受津貼。
5.經警特殊崗位津貼。經聯社保衛科報公安部門批準,且報市監管分局信合辦備案的在崗經警人員可享受其本人檔案工資中的基本工資17%的津貼。
6.病假與事假。因病住院請假發給崗位工資50%;事假而未能出滿勤(參照第2點的計算方法),應發給崗位工資:(所在網點崗位工資÷當月應出勤天數)×其本人當月出勤天數;出勤工資:150元-(當月應出勤天數-其本人當月出勤天數)×(150元÷當月應出勤天數);安全崗位工資測算同上。
7.培訓學習。公派學習培訓可享受出勤工資、安全工資及加班費。員工接受學歷再教育當月最多假期為7天,但在7天(含)以內的,不享受出勤工資、安全工資,具體以本月出勤實際天數測算,超過7天以上的多扣崗位工資。
8.產假、探親假、婚假。不享受出勤工資、安全工資,其余照發。(整月的只領檔案工資)
9.實行固定延班費。中午有對外營業的網點每月發給360元,押運人員、駕駛員、保衛科人員、電腦中心人員每人每月發給9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發給30元。
10.借調人員的崗位工資以借入方為準計發。
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由聯社工資制度改革領導組負責解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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