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舉報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2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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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持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與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系,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輿論監督作用,保護誠信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誠信舉報秩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及《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誠信舉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全社員工),采用書信、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聯社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由誠信舉報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落實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全社員工),稱誠信舉報人。
第三條聯社合規部是誠信舉報工作的主管部門。轄內各分支機構要配備專(兼)職合規聯絡員,作為誠信舉報工作的聯絡人。
第四條誠信舉報工作應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誠信舉報工作人員與誠信舉報事項或者誠信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誠信舉報工作主管部門職責
(一)接聽投訴電話,接待來訪、受理來信等誠信舉報事項;
(二)承辦轉辦、交辦的誠信舉報事項;
(三)向職能部門或有關機構轉辦、交辦、督辦誠信舉報事項;
(四)組織調查、落實、處理誠信舉報事項;
(五)指導、監督、檢查誠信舉報工作,并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糾改意見;
(六)保護誠信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七)其他職責。
第六條誠信舉報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一)秉公辦事,文明接訪,不得以權謀私;
(二)對誠信舉報事項及時調查、核實、處理和反饋,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準確保密;
(四)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誠信舉報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紀律。
第三章受理范圍
第七條誠信舉報工作部門受理范圍:
(一)對轄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檢舉、控告、揭發;
(二)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
(三)對有異議的批評、建議;
(四)其他誠信舉報事項。
第八條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司法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誠信舉報事項,工作人員應告知誠信舉報人依照有關司法程序、行政法規辦理。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九條誠信舉報工作主要包括對來信、舉報電話、來訪的處理,其一般處理程序為對誠信舉報事件的受理,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轉辦、交辦和催辦,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
第十條來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對收到的屬誠信舉報工作范圍內的來信,先在《群眾來信來訪登記表》(附件1)上進行登記,然后將信封、信件及附件裝訂,防止錯裝或丟失。
(二)閱信。仔細閱讀來信,明確來信反映的內容、誠信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切實了解誠信舉報人的意圖,對重復來信中新的內容或要求,要重新處理。
(三)呈報與閱批。根據來信內容,填寫“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呈閱單”(附件2),呈報領導閱批。
第十一條舉報電話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對接聽的屬誠信舉報范圍內的舉報電話,先填寫《舉報電話登記表》(附件3),在“舉報電話記錄”(附件4)上著重了解并記錄如下情況:被告人所在單位、職務;主要錯誤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單位)反映過,受理單位(部門)、時間和處理情況;舉報人對原處理意見和這次舉報的要求。
(二)呈報和閱批。根據舉報電話內容,填寫“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呈閱單”(附件2),呈報領導閱批。
第十二條來訪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群眾來訪,先填寫《群眾來信來訪登記表》(附件1),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接訪。
1.控告類事項,記錄“接待來訪記錄”(附件5),著重了解并記錄:被告人所在單位、職務;主要錯誤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控告過,受理機關、時間、上訪次數和處理情況;控告人對原處理意見和這次來訪的要求;來訪記錄由誠信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2.申訴類事項,記錄“接待來訪記錄”(附件6),著重了解并記錄:申訴人工作單位、職務,受處分時間、地點、錯誤性質、主要錯誤事實、處分決定和上級批復意見;曾向哪些機關提出過申訴,次數、時間、受理機關意見;申訴理由與要求;來訪記錄由誠信舉報人簽名或蓋章。
3.誠信舉報人交來的書面材料,按處理來信的方式進行登記、閱信、呈報和閱批。
(三)處置。對來訪者反映的問題,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規的處理:
1.對反映的一般性問題,認為不需要處理的,要做好來訪人的思想工作,動員返回。
2.對不屬于誠信舉報職責范圍內的來訪,說明情況,并告知來訪者到有關單位或部門辦理。
3.對屬于職責范圍的問題,向來訪人表明已由本部門受理。
4.來訪人反映的問題比較緊急,需及時調查處理的,請示領導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轉辦、交辦、催辦
(一)轉辦。不屬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來信,轉給有關部門辦理。
(二)交辦。屬于誠信舉報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誠信舉報事項,組織力量認真調查,屬于下級單位組織調查的,交由下級單位辦理:
1.由本部門調查的事項,原則上在5日內查結,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得超過2日。調查核實時,將證據材料保存齊全,調查結束后,寫出調查報告,及時向領導匯報,并向誠信舉報人反饋調查情況。
2.交給基層各單位(科室)組織調查落實的,將原信件附“群眾來信來訪、舉報電話交辦單”(附件7)轉給查辦單位;不宜直接將原信件轉給查辦單位的,可將原信件的主要內容摘抄,附“群眾來信來訪、舉報電話交辦單”轉給交辦單位調查處理。交辦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將查辦結果報告誠信舉報主管部門;不能按期辦結的,向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說明情況,申請延期。誠信舉報主管部門收到查辦單位的處理結果報告后,在3日內做出批復。對處理正確的,予以了結;對事實不清或者不當的,退回查辦單位重新處理。
(三)催辦。誠信舉報主管部門對交由基層各單位(部室)查辦的誠信舉報事項進行催辦,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調查處理,以提高查辦的質量和效率。催辦可以采取帶案下去、請人上來、發函催辦、電話催辦、實地查看等形式。
第十四條對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
(一)核實完結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對反映問題屬實的要及時予以處理,對構成案件的按規定程序立案;反映問題失實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時了結。
對署名反映的問題得到處理后,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誠信舉報人,如有必要可進行回訪。對不能解決的問題或調查不屬實的,對誠信舉報人講明政策,講清道理。
(二)對于上級部門及聯社領導批示交辦誠信舉報事件的處理。在查結后,由查辦人根據調查情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誠信舉報人反映情況、調查事實、調查結論、處理意見或建議,并簽署調查人姓名,交與單位負責人審閱,經審核把關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整理入檔。誠信舉報檔案的立卷一律按“誰辦理、誰立卷”,“一案一卷、單獨立卷”的原則進行,管理期限為2年。立卷時包括以下材料:
(一)檢舉、控告類立卷必備材料:
1.原檢舉、控告信或來信摘要(來訪登記及接訪記錄);
2.批轉函公文或轉辦函底稿;
3.調查報告和處理結論;
4.檢舉、控告人和被檢舉、控告人對調查、處理結果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可附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5.被檢舉、控告人對原有錯誤的檢討和有關組織的處理決定;
6.呈報單位的審查意見和上級的審核意見。
(二)申訴類立卷必備材料:
1.申訴原件;
2.原處理決定和復議結論或復查報告及結論;
3.申訴人對復議復查結論的意見,如申訴人提出不同意見,可附承辦單位對其不同意見的說明;
4.呈報機關的審查意見和領導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誠信舉報檔案的調閱。其他單位(部門)調閱誠信舉報檔案必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并在誠信舉報調閱登記簿上認真登記,除經有權人或者有權機關批準外,誠信舉報檔案不準帶走或復印。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對在誠信舉報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經常出現影響穩定及形象的重大誠信舉報事項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實行重點管理,并對客戶反映的問題,明確責任人,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對誠信舉報人員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對工作人員違規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有利于信用社穩健發展和維護聯社利益的,由聯社給予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牡丹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定,解釋、修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